尋無屍體、刑求逼供也能判死刑?前監委談邱和順案:良心,是審視所有人權案件的基礎

2019-07-26 20:10

? 人氣

來自亞洲7國的法官於26日在台大法律學院舉行「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審理「邱和順告政府案」。前監委李復甸(見圖)以鑑定人身份出席。(資料照,陳明仁攝)

來自亞洲7國的法官於26日在台大法律學院舉行「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審理「邱和順告政府案」。前監委李復甸(見圖)以鑑定人身份出席。(資料照,陳明仁攝)

尋無死者屍體、刑求逼供、證物在起訴後即被警方搞丟的情況下,也能判死刑?今(26)日來自亞洲7國法官於台大法律學院舉行「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審理全台被關押最久死囚之「邱和順告政府案」,審視程序有無違反人權標準。而曾經指出邱和順案高度有冤之前監委李復甸本日以鑑定人身份到場,談起邱和順案經歷刑求不當取證、證物不當處理等狀況,李復甸引述聯合國人權宣言強調,「良心,是所有人權案件出發的基礎。」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身為「台灣司法史上遭羈押最久死刑犯」,邱和順被控罪名係1987年保險員柯洪玉蘭分屍案、新竹學童陸正遭綁架撕票案。雖邱和順於1988年遭判死刑以來經歷11次審判、於2011年死刑定讞,本案遭視為高度有冤,包括聲紋比對不符、被害人相關證物在當事人遭起訴後莫名消失、退休員警出面證實邱和順曾遭刑求灌辣椒坐冰塊等。

邱和順案歷經更審,如今已是台灣司法史上全程羈押期間最長的刑事案件。(作者提供)
邱和順案歷經更審,如今已是台灣司法史上全程羈押期間最長的刑事案件。(資料照,作者提供)

而本次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審理重點並非在討論邱和順是否有罪,而是在「程序」是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從被告翻轉為原告的邱和順指出,刑求與證據問題已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關於公正公平審判的權利,長達23年的羈押與其中4年單獨監禁、戴腳鐐、不知何時會被執行死刑之恐懼,也恐危反國際反酷刑公約。

曾經手邱和順案調查報告之前監委李復甸本日以鑑定人身份出席,談監院做成決濟之法律基礎及監院報告沒被台灣法院採納的狀況。對於邱和順案程序問題,李復甸指出以下幾點狀況:

1. 證據問題:整個案件沒有發現陸正的屍首,既無屍首,為何可以「殺人案」處理?再者,邱和順案住處查扣的麻繩與袋子、指示交付贖款的文字等補強證具不足具備關聯性,以此認定事實基礎是不夠的。

2. 自白問題:邱和順與其他共犯有遭刑求,證據不具備任意性,不能做有罪判決自白或共證。

3. 此外,監院認為同案被告相互之間的自白互相矛盾、缺乏信用性。

20190519-模擬亞洲人權法院是第一個亞洲人權法院,第一次準備庭選定我國羈押最久的死刑犯邱和順案審理。(模擬亞洲人權法院提供)
模擬亞洲人權法院是第一個亞洲人權法院。圖為第一次準備庭選定我國羈押最久的死刑犯邱和順案審理。(資料照,模擬亞洲人權法院提供)

由於我國憲法架構下的監察院在亞洲屬特殊機制,李復甸也向法官介紹監院之功能,包括監院係憲法規定對政府行為「偵錯」之機制,而過去監院對於有重大法律違誤的案件提出報告,通常可以得到司法重視、作為重新審判之依據,包括:

1. 江國慶案:本案與邱和順案一樣有遭到刑求,且被告「向被害人家屬下跪」雖不在審訊過程,卻也都被當成「自白」留在卷證裡。

2. 徐自強案:不在場證明沒有經過合理採認。

3. 鄭性澤案:刑求、彈道比對問題。

3. 后豐大橋墜橋案:一位年輕女性從橋上落下,被認為是男朋友從橋上把他推下去,共犯與男友都被判殺人10年以上刑期,但最後遭平反。

20181010-律師羅秉成(左)為平反死囚鄭性澤(右)戴上死刑平反戒指。(羅紹文攝)
圖為律師羅秉成(左)為平反死囚鄭性澤(右)戴上死刑平反戒指。(資料照,羅紹文攝)

李復甸表示,雖然監院能做多少在台灣仍是爭議問題、也有人主張監院不是「第五審」,但監院確實提出不少有意義的調查讓司法審視冤案,也有提出調查報告不被採納的。而就邱和順案,李復甸強調疑犯簽名不該作為筆錄有效之理由,邱和順案甚至曾在2002年審理過程以刑求遭「治癒」為由主張經刑求取得之證據有證據能力,這不能採信。

自白任意性受影響 李復甸:簽名也不能視為合法證據

本日雙方律師也對鑑定人報告提出問題。為邱和順辯護之原告律師尤伯祥詢問:本案包括未成年被告都沒有辯護人、檢察官甚至說不要選任辯護人,且所有被告在自白階段就被羈押禁見,檢察官甚至很常在警局就地訊問,這些狀況雖無刑求,是否影響自白任意性?

李復甸回應,本案有因刑求問題彈劾多位警察,公懲會結論認為刑求事實存在,而即便288份自白筆錄有簽名也不能代表自白任意性;以美國中央公園五少年案為例,當事人可能基於想早點把案件了結回家、可能出於威脅而做的證詞,雖然這些未必是以刑求處理,但取得證據方式並不合法,即便被告有簽名也不能視為合法證據。

20181225-民間司改會「合議庭心證偏頗,律師團聲請迴避~反黑箱服貿案義務律師團記者會」,圖為律師尤伯祥。(蔡親傑攝)
台大法律學院26日舉行「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審理全台被關押最久死囚之「邱和順告政府案」。邱和順辯護之原告律師尤伯祥(見圖)在庭中進行提問。(資料照,蔡親傑攝)

難平反關鍵 李復甸:打翻「簽名」原則恐讓他案重啟

而代表我國政府方之被告律師則詢問:目前我國法院是否有缺失?李復甸回應,邱和順案係在窮盡所有程序後,被告沒有任何申訴管道的最後嘗試,而人權的意義是所有程序結束後還能救濟,只是如今邱和順案難以獲得平反契機,問題可能在於「簽名」原則若被打翻會造成很多案件遭重啟,這是司法院猶豫的重要原因。

對於法官詢問本案細節問題,李復甸則回應,監院在本案雖無彈劾任何法官,但過去邱案檢察官發現高度類似被害人陸正之古井男童屍體竟無調查、以「無名屍」結案,有檢察官因此受到申誡處份;李復甸指出,陸正案一直無法處理的重要因素就是「沒有屍體」,檢察官發現古井兒童屍體理應與其他案件串連啟動偵查程序卻沒有做到,監院才提出彈劾,也被公懲會做成申誡處份。

李復甸最後強調,聯合國人權宣言提到的「良心」係所有人權案件出發的基礎,審視人權案件應將「理性」與「良心作為審視所有案件的基礎點來看,而邱和順案經歷刑求不當取證、證物不當處理,監院站在人權宣言角度盼此案應予以重視。

喜歡這篇文章嗎?

謝孟穎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