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再致國史館吳密察館長的公開信

2016-08-0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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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國史館館長吳密察。(取自台大)

準國史館館長吳密察。(取自台大)

吳密察館長尊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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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吳館長在百忙中抽空,八月五日與我見面溝通。 吳館長傾聽民意,從善如流,多次表達推動國史館檔案開放的決心。數日前,(8月2日)國史館提出「完整開放檔案,促進學術自由」的新方案,其中提及「關於審駁之原則,以及申請閱檔之資格,現行法規與標準或有可再精進之處,未來本館亦將主動與國發會檔管局、法務部研商,朝向檔案開放最大化之目標努力。」

不過,貴館並沒有改變「暫」不對陸港澳學者開放閱覽的這個限制。吳館長一再說明,國史館是依照法務部對《政府資訊公開法》的函釋,而作這一限制。這裡的《政府資訊公開法》,指的是第九條,「外國人, 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亦得依本法申請之。」由於中國限制人民申請其政府資訊,所以依平等互惠原則,國史館也限制陸港澳學者來閱覽檔案。

問題是,《政府資訊公開法》(2005年公布),和《檔案法》(1999年公布),管的是不同的東西,法務部或檔案局,恐怕把這兩者搞混淆了。《政府資訊公開法》,並不適用於國史館已經解密的檔案。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一條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 , 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 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 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而第六條則說,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 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並應適時為之。」可見立法目的,是為了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 針對的是政府現行的資訊,而不是已經成為歷史的解密檔案。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條,「政府資訊之公開, 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現行其他法律中,並不乏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例如《檔案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立法院當初為明定《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 , 將本法定位為普通法, 其他法律如《檔案法》,對於政府資訊之公開另有規定者, 自應優先適用。

因此,國史館對解密檔案的管理,應該優先適用《檔案法》,而《檔案法》並沒有對申請閱檔人的資格,作任何限制。國史館的檔案根據《檔案法》解密後,國史館就不能再對閱讀者的資格作限制了。

由此可見,國史館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九條,限制陸港澳學者閱覽已經解密的歷史檔案,是錯誤應用法律。把已經解密的歷史檔案面向世界,對所有人開放,是臺灣社會進步和自信的表現。衷心期盼吳館長取消限制,展現台灣的視野和胸襟。

謹此祝安

*作者為業餘的現代史研究者、牛津大學國際關系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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