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三法修法 行政立法達成6共識

2016-06-27 23:01
針對漁業三法修法,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達成6項共識,包括重大違規罰則再區分小船級別,降低罰鍰額度。(綠色和平提供)
針對漁業三法修法,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達成6項共識,包括重大違規罰則再區分小船級別,降低罰鍰額度。(綠色和平提供)

行政院發言人童振源今天表示,針對漁業三法修法,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達成6項共識,包括重大違規罰則再區分小船級別,降低罰鍰額度。

歐洲聯盟去年10月對台灣遠洋漁業舉出黃牌,共分三階段審查改善情況,第一次是今年3月底、第二階段9月底、最後期限是明年3月底,如果不過將遭貿易制裁,但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漁業三法)仍待立法院朝野協商。

行政院傍晚召開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由行政院副院長林錫耀、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主持。

童振源會後轉述,針對漁業三法修法,行政院與立法院民進黨團達成6項共識。第一,本會期結束前將通過漁業三法修法;第二,行政院將迅速成立跨部會專案工作小組,加強相關執法工作及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活動(IUU)具體行動方案。

他說,第三,修正遠洋漁業條例審查會條文第13條,第1項第5款有關遮蔽漁船標幟及第11款捕撈、持有禁捕魚種,刪除審查會增列「故意」一詞;第四,刪除遠洋漁業條例審查會條文第28條及第33條:不收取資源使用費,不成立遠洋漁業發展基金。 (相關報導: 避免歐盟制裁 立院承諾本會期通過漁業三法修法 更多文章

童振源表示,第五,保留遠洋漁業條例審查會條文第36條(院版第35條):有關重大違規或遭禁止而強行出港未依期限直航至指定港口的罰則,維持行政院版文字;第六,保留遠洋漁業條例審查會條文第37條(院版第36條):有關重大違規的罰則,依委員會建議再區分為小船的級別,由三級改分為四級,增列「總噸位未滿50漁船」,罰緩額度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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