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法》4類型不適任教師分流處理 專審會作為第二線補強機制

2019-05-01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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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常次林騰蛟會後受訪表示,涉性平案件、涉兒少及體罰霸凌案件,因為這種類型的都是相對是比較具體、比較客觀,且對學生直接造成傷害,確實需要有一些外部的學者專家共同來參與,至於其他兩種類型,相對來講是比較主觀,或者是比較不具體,需要教師專業協助處理,所以教評會的組成還是維持現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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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解聘事由 避「教師刑法」爭議

原政院版草案第14條對終身解聘事由包含:「聘任前因故意犯罪受2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獲宣告緩刑。」第15條對解聘1到4年事由則包含:「聘任後因故意犯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獲宣告緩刑,或受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有解聘之必要。」遭教師工會團體嚴重批評,表示過去曾為政治犯、思想犯,現在則在校園裡擔任教職的教師恐遭解聘,而因抗爭違反《集會遊行法》的教師,恐也受害,形同「教師刑法」。

20190429-全教產秘書長劉亞平及全台各地教師29日召開會「反對惡修教師法動員令」記者會。(顏麟宇攝)
《教師法》修法已調整解聘事由,以避免「教師刑法」的爭議。圖為全台各地教師4月動員「反對惡修教師法」。(資料照,顏麟宇攝)

本次修法過程,朝野立委因此取得共識,將第14條相關事由,修改為「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以及「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等;第15條事由,則刪除聘任後受有期徒刑相關規定,並增加概括性條文,「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保障續聘:除有不適任,否則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對於高教工會批評,行政院版修正草案沒有保障續聘,學校不一定要續聘,全國教師不管適不適任都會失去法律保護,本次通過條文則於第13條單獨拉出,教師除有相關規範之不適任情形,否則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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