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兩年召開「死緩參審法庭」
死刑緩期執行二年屆滿時,法院應組成「死緩參審法庭」,由新的合議庭三位法官及六位人民參審員構成,共同對該名死緩犯進行量刑裁判。法庭除應審酌刑法第57條情狀外,並得綜合審酌緩刑二年期間的態度與表現、是否做出賠償或道歉、是否有重大社會貢獻、再社會之專業評估等條件,最後選擇判決「死刑」、「減為無期徒刑」或「再緩執行死刑二年」。
合議表決權數的設計將是關鍵。若判「死刑」將立即執行槍決,若判「減為無期徒刑」則數十年後可能假釋。這兩者判決結果影響重大,必須九名成員一致同意,才能作出這兩種判決結果。若九名成員無法取得一致決,則自動宣告「再緩執行死刑二年」。
要讓九名成員達成一致決的「減為無期徒刑」判決極度困難。可以想像,除非死緩犯作了具體賠償,得到全部被害家屬的原諒,或做出感人而巨大的懺悔或貢獻,才有可能獲得九名成員的同情。而且死緩犯將要經歷一段非常漫長的努力。就算虛偽作假,也必須通過無數次「死緩參審法庭」的嚴酷考驗和尖銳質疑,而你我都有可能成為參審成員,可以自己判斷真偽,但至少給他一個機會呈現。(各位有興趣可以去看看刺激1995那部電影)
要讓九名成員要達成一致「死刑(立即槍決)」也不太容易,但若死緩犯擺明了想死,甚至愈發猖狂,殺害同囚或管理員,專業評估也證明無法再社會化,所有參審成員都一致決定「死刑」,再對這樣的人執行死刑,社會矛盾也不至於太過激化。畢竟他自己都說不想活了。
但是,若九名成員吵翻天,無法達成一致決,那審理結果就自動成為「再緩執行死刑二年」。先送回去繼續關著。
每兩年召開「死緩參審法庭」是保留死刑的可能性,也同時保留活著的可能性,迫使其自己決定,是否要選擇自我了結,還是接受獄政管理與人性教化,以及開啟修復式司法誘因的人性手段。可以預期,每個案件都不一樣,一切都是動態的,而絕大多數案件都將作出「再緩執行二年」之判決。如果始終都是「再緩執行二年」的判決,實質上將是「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因為仍保有一絲存活的希望,所以獄政仍可管理,也不必擔心可能違憲。
此制度鼓勵積極向善,嚴懲擺爛到底。因為「死刑」和「減為無期徒刑」都如此難以達成,這兩個極端的結果就如同尖刀和蜜糖都抵在眼前,要吃甚麼自己選擇也自己負責。受刑人在面對兩年一次審查時,必須承受莫大的煎熬,也懷抱一絲希望。而這個煎熬與希望,是法律所明定的,不倚靠法務部長的決絕或憐憫。表現好就有糖吃,表現不好繼續熬,表現極度惡劣就讓他求仁得仁。
廢死者的善良與盲點
其實,即便在已無死刑的國家,也偶會出現令人髮指之殺人犯,而不時出現恢復死刑的呼聲。嚴格而言,廢死之主張並不只是避免冤案,反而是殺人案罪證明確時,國家的道德立場是甚麼。僅僅廢除死刑,改為「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這個作法未必有足夠的道德高度。 (相關報導: 「他死掉了,然後呢?」小燈泡媽媽:國家有沒有剖析犯罪者的成因? | 更多文章 )
「死緩參審法庭」寓含了人性尊嚴的精神,因為國家的道德立場應當預設人性是可引導向善的,而監獄的主要功能就是矯治。但「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與死刑一樣,都認為受刑人已無矯正可能,同樣蔑視其人性,雖然不想看到有人被處死,但卻又把他們棄為垃圾不願回收,任由長期腐爛發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