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達觀點:在死刑與廢死之外的新選項 「 死緩參審法庭」

2016-05-1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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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制度下,法官宣判死刑時,法律明定自動宣告緩期執行二年,此二年乃法律之明文,並不因其犯罪情節、目的及動機而有所增加或縮短。緩執行二年之原因有三,一是以「法制」的不變期間取代法務部長之「人治」的不確定期間,二是等待社會民粹的激情稍微降溫並觀察死刑犯之態度,三是搭配後續「死緩參審法庭」及修復式司法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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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略述修復式司法之理念,此係近年來各法律先進國家之新興思潮,司法院及法務部也開始推動。其理念在協助被害人家屬與被告彼此諒解,消弭怨恨。其實在殺人罪也一樣,例如北捷殺人案之被害人家屬難以取得賠償,更對被告及其父母充滿怨恨,另一方面被告父母或親屬同樣承受許多屈辱與怨恨,面臨孩子將被處死的無助,要怎樣道歉與和解,遑論做出賠償呢?受刑人將被處死,雙手一攤擺爛等死,死刑犯的父母或親屬也只能陪著等死,不抱任何期望,轉而自我否定,難以從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得到晚年的救贖與解脫。有沒有甚麼方法可以給彼此都留一個機會呢?死緩參審法庭就是這樣的設計。

每兩年召開「死緩參審法庭」

死刑緩期執行二年屆滿時,法院應組成「死緩參審法庭」,由新的合議庭三位法官及六位人民參審員構成,共同對該名死緩犯進行量刑裁判。法庭除應審酌刑法第57條情狀外,並得綜合審酌緩刑二年期間的態度與表現、是否做出賠償或道歉、是否有重大社會貢獻、再社會之專業評估等條件,最後選擇判決「死刑」、「減為無期徒刑」或「再緩執行死刑二年」。

合議表決權數的設計將是關鍵。若判「死刑」將立即執行槍決,若判「減為無期徒刑」則數十年後可能假釋。這兩者判決結果影響重大,必須九名成員一致同意,才能作出這兩種判決結果。若九名成員無法取得一致決,則自動宣告「再緩執行死刑二年」。

要讓九名成員達成一致決的「減為無期徒刑」判決極度困難。可以想像,除非死緩犯作了具體賠償,得到全部被害家屬的原諒,或做出感人而巨大的懺悔或貢獻,才有可能獲得九名成員的同情。而且死緩犯將要經歷一段非常漫長的努力。就算虛偽作假,也必須通過無數次「死緩參審法庭」的嚴酷考驗和尖銳質疑,而你我都有可能成為參審成員,可以自己判斷真偽,但至少給他一個機會呈現。(各位有興趣可以去看看刺激1995那部電影)

 

要讓九名成員要達成一致「死刑(立即槍決)」也不太容易,但若死緩犯擺明了想死,甚至愈發猖狂,殺害同囚或管理員,專業評估也證明無法再社會化,所有參審成員都一致決定「死刑」,再對這樣的人執行死刑,社會矛盾也不至於太過激化。畢竟他自己都說不想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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