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下的主權憂鬱症

2016-04-14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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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點,國人沒有注意到的,根據刑法第五條,適用我國刑法的「中華民國領域外」(境外)犯罪,從內亂外患毒品到海盜…,一路數下來就是沒有「詐欺罪」,這應該也是詐騙集團近年往外移的原故。換言之,我方主張的司法管轄權還是因為《憲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下的「一中」原則,不論是被害人是(一中下的)中國人,或者台灣人在中國(也屬中華民國)犯罪審判,可以透過司法互助,要求將人引渡回台審判。如果台籍電信詐騙集團,聰明到在境外詐騙非兩岸三地的外國人,兩岸都治不了他們的罪,也就甭搶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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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兩岸協議,我方有權人道探視

兩岸自從金門協議以來,共同打擊犯罪已經成為兩岸事務中的大宗之一,血脈賁張痛罵馬政府的綠委們,與其罵人卻救不了人,不如靜下心來看看馬政府在二00九年與對岸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詐欺罪嫌包含其中,依照這個協議,涉案者依協議在得於司法程序終結後遣返,不必擔心回不了台灣,此外,依協議之人道探視原則,對岸應該為涉案家屬提供探視便利,這是我們為國民─即使為犯罪嫌疑人─應該提供的基本人權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兩岸關係自開放以來在時有震盪中前進,從解決偷渡問題的金門協議到共同打擊犯罪及互助協議,就走了足足十九年,這一次肯亞案,才建立的兩岸熱線好不容易撥通,撥通之後是否讓我方派人過去依舊語焉不詳,前腳說歡迎後腳傳真說不方便,至少已經違反了司法互助協議的人道探視原則,五二0未至,兩岸關係似乎已出現潛礁,國台辦固然以感性訴求,希望台灣方面以受害人的角度同理心對待,卻不能不讓人憂慮往後類似案件發生的兩岸交涉,是否將出現難以預期的障礙。

不要再對兩岸協議棄之如敝屣,已建立的基礎不要輕言動搖,站穩立場,理直氣緩,要記得兩岸任何協議,除了主權立場,還有最重要的前提:保障國人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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