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濫用權力違法搜索,憲兵隊還活在白色恐怖時代?

2016-03-08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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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隊在事先沒有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也沒有事先取得魏姓民眾簽署的同意書,就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進行搜索,就是違法搜索,並不會因為魏姓民眾在事後簽署了「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就變成合法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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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然如憲兵指揮部所說,「搜索同意書」是在經過魏姓民眾同意下,在前往他家的路途、車上簽署的,但是這個同意並不是簽了名就算數,必須是出於自由意願所簽署。至於是否是出於自由意願簽署同意書,必須從執法人員是否明確告知被搜索人「並無同意的義務」、「有拒絕同意的權利」、徵求同意的地點及方式是否自然而不具威脅性、其自主意志是否經執行人員以不正之方法所屈服等一切情狀,加以綜合判斷(註二)。

魏姓民眾被強押上車,或因恐懼被迫配合上車,就已經是拘束了魏姓民眾的人身自由,憲兵隊沒有法官、檢察官簽發的拘票,也就是違法地拘束他的人身自由,何況當時車上都是憲兵,又被告知「拿到搜索票去搜就會很難看」,一般人在那樣的情形下,自然會擔心不配合會有所不利,很難敢不簽同意書。就跟擄人勒贖一樣,再叫你多簽一張本票,也不是件困難的事。因此,魏姓民眾的同意並不是真的同意。

至於憲兵指揮部表示,憲兵隊人員到魏家時,並沒有進行「搜索的動作」,是魏姓民眾自己拿出文件交給憲兵隊人員。搜索的目的就是要發現犯罪證據,一旦發現可以作為犯罪證據或依法得沒收的東西,就扣押取走。依《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第133條第2項、第138條規定,執行搜索人員可以命被搜索人提出或交付他們想要扣押的物品,如果被搜索人抗拒、拒絕提出或交付,執行搜索人員就可以用強制力進行搜索扣押。換句話說,被搜索人為了避免被翻箱倒櫃,可以主動提出或交付執行搜索人員想要扣押的東西。因此,憲兵隊向魏姓民眾表示要搜索住家時,魏姓民眾依據憲兵隊的指示交出文件,就是搜索扣押,並不是一定要翻箱倒櫃的才叫作是「搜索的動作」。

偵查犯罪又發獎勵金,到底是哪招?

最奇怪的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30、231條規定,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司法警察知道有犯罪嫌疑者,應該開始調查,並將調查的情形報告檢察官。

但憲兵隊在2月19日從魏姓民眾那裡取得3份文件後,到現在事情曝光,憲兵隊都還沒有將這3份文件交給檢察官,也沒向檢察官報告調查情形,地檢署根本都不知道有這件事。而且魏姓民眾是被憲兵隊當成贓物罪的犯罪嫌疑人,政戰局反而在3月1日說他對國家有貢獻,要發給他獎勵金1萬5千元,那魏姓民眾到底是犯罪嫌疑人,還是有功的人?且據魏姓民眾向《蘋果日報》表示,政戰局發給獎金的條件是要簽切結書,切結內容大概是之前非法搜查、非法扣押、和非法偵訊都既往不咎,也不要告訴其他人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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