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最高檢巧偽作秀記—淺談外逃人犯註銷護照案

2024-02-1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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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指出,最高檢於2024年2月2日發新聞稿,大剌剌宣揚「『判決確定案件』外逃人犯註銷護照精進作為?」。(取自法務部官網)

筆者指出,最高檢於2024年2月2日發新聞稿,大剌剌宣揚「『判決確定案件』外逃人犯註銷護照精進作為?」。(取自法務部官網)

最高檢於2024年2月2日發新聞稿(下簡稱該新聞稿),大剌剌宣揚「『判決確定案件』外逃人犯註銷護照精進作為?」筆者公開打臉最高檢,管見認為純屬檢方高層作秀。邢泰釗作秀成癮成癖,此類自稱之「精進作為、策進」等不勝枚舉,在檢方高層想盡辦法「搏版面上新聞」之餘,若不改此虛誇作秀風氣,宛如假借檢方公器以愚弄人民,實愧對國家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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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明文:檢察官可通知外交部依法註銷護照

開宗明義,首問:「檢察官可否通知或函知外交部、移民署等單位,依法註銷司法刑案被告之護照?」答案當然是可以,此為法制所明定,請參考2007年9月外交部通訊《護照因司法案件遭註銷》

基於共同維護國家治安及打擊犯罪的需要,《護照條例》中明定,若持照人有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本部之情形,本部應依護照條例(舊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扣留其護照,並依同條第 4 項第 1 款規定,將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予以廢止,同時註銷其護照。本部應臺北地檢署之請,自將依規定註銷護照。(引用2007年9月外交部通訊)

申言之,現行法制《護照條例》第23條至25條已規定「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或註銷護照之規定,且其適用地區包含「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等地區。更者,一般民眾較不知悉者,若以法制修正沿革觀察,《護照條例》於1994年制定時,關於「扣留或撤銷護照」於該法(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即規定:「涉嫌重大犯罪經司法機關通知外交部者。」準此,只要涉犯重大犯罪,檢方依法自得通知外交部等單位註銷護照。

以此觀察,時至2024年2月,年度時隔30年之後,最高檢突然平地一聲雷跨部會開會及發新聞稿宣稱「外逃人犯註銷護照?」作秀至此,令人唏噓不已。細思可見漠視檢方職權,更毫無法治觀念,猶如「置法制規定於無物」,這怎可能是最高檢?

註銷護照之辯:最高檢亡羊補牢或作秀成癖?

筆者且幫忙緩頰,先假設言:「最高檢此新聞稿係針對『判刑確定』之外逃人犯註銷護照,且基於『落實人權保障』,被告被判刑有罪確定前應推定為無罪。(以上為筆者草擬句)」此語無誤,攸關人權保障之思考方向正確,惟懇請併行慎思「檢方之偵防職能」,當重大案件暨個案之本旨在於「防杜犯罪、訴追及避免被告潛逃或外逃!」請細看「外逃」二字,刑事偵防政策之手段上,檢方對被告可「依法通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境管)」等,同樣對於「重大犯嫌有逃亡之虞」亦得依法註銷護照!當法制規範已明,最高檢為廣義司法機關,焉能視而不見?以此觀之,不難查見最高檢亡羊補牢或作秀之癖。

是以,針對重大犯罪之嫌疑人或被告,無論偵查或審判中,為「避免逃亡」,檢察官必要時自得通知外交部註銷其護照。就事論事,基於檢察一體,各級檢方對此類案件可從兩類著手:一、「犯罪防治面」,於偵查或審判中,依法境管或具有正當理由通知註銷護照。二、「矯治程序面」,於「判刑確定後」之通緝(含外逃)人犯,檢方應主動發函通知外交部依法註銷其護照。此為檢方由法務部或包含高檢署應對所屬檢察署所為函釋或函令,怎會是最高檢跨部會會同外交部、移民署等召開會議「達成共識?」最高檢為了搏版面,逕自打臉底下高檢署及各地地檢署?

最高檢整天搞一波又一波「重大外逃犯註銷護照?」

依《法院組織法》及《刑訴》等規定,檢察總長職權在於提出非常上訴及指揮監督各級檢署,除已廢除之特偵組外,實務上重大犯罪之偵防主要由高檢署為職司。最高檢該稿作秀式所呈「十大重刑外逃被告註銷護照?」講句不客氣的話,姑不論註銷護照是否有用,都逃跑多久了才想到要註銷護照?最高檢閒著沒事幹?只見2024/2/2該新聞稿上載:「最高檢察署持續清查『第二波』判決確定外逃要犯名單,下週發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所稱下週(2/9)恰巧時值農曆春節,最高檢每週一波?猶如早前《每日一字》節目成日播放?

筆者就質問:「最高檢要做幾波?二十波、三十波?百波、千波?」一波接一波,波濤洶湧麼?唱戲作秀就唱戲,裝模作樣能持續多久?恰如打油詩:「一波兩波三四波、五波六波七八波、九波十波十一波」原來全是檢方作秀波?賴清德及羅秉成若無法見此檢方巧偽作秀之弊(細部詳後述《王欣逸》案之說明),顯然所稱司法改革猶如空談,筆者當撰文痛斥。

按「通緝犯、外逃犯之註銷護照乙事」,實務上於《偵防犯罪》若有其必要,檢方當依法為之,並於「偵查、起訴、審判、判決定讞」均採取相應之配套作為,即對於重大犯罪具有逃亡之虞者,依法檢具正當理由,處分採取「通緝、境管、外逃應通知註銷護照」等刑事防禦手段。至於最高檢該稿另提「時、刑、案、逃」等口訣式內容,筆者管見認為,毋寧說是僅屬會議補充,不若說是最高檢之片面意見(註:系爭口訣具有論證疏漏,且造成基層檢座工作困擾,文繁略之);回到法制上而言,仍宜由法務部具體函釋或函令為妥。簡單舉例以明,為避免偵防漏洞,試問最高檢:「請問判決未確定前,檢察官因應個案『不得』通知外交部註銷犯嫌人護照?」若最高檢膽敢因噎廢食「所提該稿見解」限縮基層檢方辦案,筆者笑稱:「家無怒笞,則豎子之有過立見?」一語雙關,也不知是最高檢關門笞打自家人檢座,還是筆者引法立笞以教幼童?

20230713-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於7月7日,針對檢察官黃錦秋及王涂芝分別作成評鑑決議。(示意圖,取自Pixabay)
20230713-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於7月7日,針對檢察官黃錦秋及王涂芝分別作成評鑑決議。(示意圖,取自Pixabay)

另外,筆者贊同檢方至少有兩種狀況可以通知外交部註銷護照。「一、重大犯罪有逃亡之虞,具有正當理由,且受處分人得依法抗告。二、重大犯罪經判刑確定,經通緝之外逃罪犯。」是以,最高檢該稿意見,重點或在於解決後者,然法務部函令或有缺闕,最高檢已涉越俎代庖自許公布各波名單,更明顯忽略犯罪偵防職能及尊重個案檢察官辦案權限。筆者所質以上短短一段內容,檢方緩頰者必然有之,但何妨深思?

「首波十大重刑外逃要犯」兩位同案?最高檢「深藏」之巧偽作秀

2024:2:2最高檢新聞稿(圖:作者提供)
2024年2月2日最高檢新聞稿(圖:作者提供)

撇開邢泰釗「作秀慣用」之「口訣式」教導,一般民眾若有印象,實務上檢警調單位亦有「十大通緝要犯」等名單。回到最高檢所示該批「首波名單」,明眼人不妨思考,筆者先面已提到「首波、次一波、波濤洶湧」,乃至可稱「首批、次一批、到N批重刑外逃要犯名單?」、「批批波波相連到天邊?」據此當可發現兩個有趣問題。請問:「一、最高檢對外逃犯之註銷護照,要發布幾波、幾批?」例如:首波10位,接續至多少位?百千位外逃犯名單?「二、這是最高檢之執掌?」重大刑案外逃名單眾多,最高檢週週逐一發布?還是幾波後,下面沒有了?(笑)

當觀察最高檢該新聞稿,細究可發現一個有趣之事實。「最高檢察署公布『首波』10大重刑外逃要犯名單」,其「十大外逃要犯名單」可概分類成四類,亦即:1.重大毒品案、2.重大詐欺或危害經濟案、3.公共工程貪瀆案、4.組織或暴力犯罪案。以上四類,實務上確實常見,所涉通緝、逃亡或外逃之被告數量眾多?筆者舉例以明,《八八槍擊案》紅龜開了八八槍,但紅龜早就因斷人雙掌「遭判刑定讞且五年間到處趴趴走」,嗣在台南地區開了八八槍之後偷渡潛逃大陸地區,邢泰釗及檢方抓不到人,最高檢先前發新聞稿大唱「紅龜仔人神共憤?」這種作秀彷彿口頭嗆聲,也不知「紅龜當時已烙跑五年,最高檢還在人神共憤什麼?」結果更是紅龜在大陸落網遭引渡回台。

內行看門道。回到最高檢「首波十大重刑外逃要犯名單」觀察,有趣的是其中有兩位是同一個案,亦即「王欣逸」、「林政豪」二位屬同一案件。筆者引用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68號判決以明(註:王欣逸之有罪確定判決,該判決包含林政豪),該案係對少年之殺人案件,多位共同被告手持鋁棍、木棒、西瓜刀等共同圍毆被害人,而王欣逸係於《海豚灣戀人》飾演童星,王、林二位固然潛逃上海,實務上之法律人(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們)對此不妨靜觀及靜思,是否有必要將王欣逸及林政豪列為「首波十大重刑外逃要犯?」

檢方高層夜夜秀、不知何時可停播?

關於「王欣逸」列為「首波十大外逃要犯」乙事。論證以明,若有此必要,那同此程度重案,該有多少位已定讞外逃被告?若無此必要,豈不是明見「最高檢」精挑細選連「過往童星」都要拿來蹭新聞?或言,若「選童星、蹭新聞」之推論為真,邢某及最高檢豈止公器私用?說是其心可誅亦不為過!

最高檢「深藏」之巧偽作秀,邢家軍之雄檢四天王《莊王葉洪》想是熟門熟路,王俊力、莊榮松(邢泰釗2.0)、洪信旭(司法獒犬)等均青出於藍,君不見南檢葉淑文已下台一鞠躬,新上任南檢鍾和憲於2024/2/5職棒台南場安排「檢獅夜夜秀?」(註:「檢獅夜夜秀」為檢方活動表演名稱)只可惜羅秉成應該察覺不了?先前《蔡邢羅三人組》一日(2022/3/21)聯袂趕場作秀,略如蔡羅敲鑼,邢某率高官鼓掌?筆者笑稱:「檢方高層夜夜秀、不知何時可停播?」上苟好則下吏肆心恣隨,爾之教矣,群僚斯效。大概要等邢泰釗下台、因故辭任或任期屆滿。邢某他日下台係一時的,但其影響「上行下效」,流弊也深乎?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賴政府今年五月將上台,王俊力若接任新內閣法務部長,邢家軍一脈相承,當延續檢方高調作秀之風氣,如羅秉成或他人新任法務部長,也不知是否能「悉透」此中作秀脈絡?見微知著,近年邢泰釗及其麾下邢家軍,又有多少此類「巧用檢方公器」之搏版面新聞?佯藉打擊犯罪以逞巧心搏譽?至於檢方有多少志士願意靜思看透,省思以返公器職能,還是黨錮成群夥同粉飾,共謀夢想「泰山可倚、昭如日星」以步青雲?

後記:2024春節期間之閒話家常

筆者本文於2024/2/6截稿,本週撰文尚草擬「天使輪國安案?雷聲大雨點小(原船長SERKAN搭機離境烙跑?)」、「國安少將街頭索吻事件(含謝靜華先前體測未過及國安特勤盧姓上校命尉官「偽填」體測紀錄等內容)」想想春節大過年期間還是作罷。一言以蔽之,賴清德上台,朝小野大,新閣揆及內閣能否妥善運作?司法改革能否妥善改進?民主選舉制度下,台灣民眾給了綠營一次又一次的機會,政務如何暢達,司法如何清正,都是這片土地上人們的衷心期盼。

見微知著,當謝靜華之健走體測,五公里之及格成績為45分鐘,該場實測成績47分23秒都可以遭偽填為44分48秒,請問還有什麼不能偽造?筆者且提醒,體測成績需要會簽,亦即許姓尉官(已認罪,北檢緩起訴)簽名,實務上再由現場醫護人員及監測官會簽,最後再由督測官用印職章,難道該說萬幸「體測」現場有錄影存證?不然就蒙混過去?只能信賴軍方人員之簽名及會簽? 

筆者多提醒一點。謝少將「該次體測」時點為2021年8月21日,經查周士榆(現任金門地檢檢察長,曾涉與IMB詐騙首腦餐宴案受高檢署行政調查)係2021年8月任國安局政風處長並於同年8月26日到任履新。換言之,該事爆料或舉發之後,國安局內部係由政風處接手?案經爆開(2022年6月中旬)報載國安局政風處移送並將謝某調離萬里警衛室。該體測案,北檢2024年2月2日僅起訴盧姓上校、對許姓上尉認罪緩起訴,筆者一直納悶為何「謝少將安全下庄?(安全下莊)」

謝靜華該場體測不及格:「謝不知情,恐怕天知地知?現場人員知?」恰如謝先前晉升少將時自稱:「沒有苟且情事。」加上日前「謝少將酒醉」高坐街頭,向女子索吻、脫口罩接吻乙事,對國軍形象傷害甚深,至於國安局長蔡明彥震怒?不妨看看就好,蔡局長震怒之餘,又能如何?筆者觀看《當街強吻馬尾妹 賴清德前萬里警衛室主任爆酒後失態…國安局長震怒徹查》報導中有700多則網友留言,本文發表時值春節期間,讀者們或可微笑點閱觀覽之。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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