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減班休息(無薪假)法制化,建構勞資共榮雙贏!

2021-11-0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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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吳姿慧副教授: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1) 無薪休假(減班休息)自2009年1月實施以來,幾乎每個月均有企業通報實施,於我國勞動市場已非罕見現象,但僅於重大事件才受矚目。

(2)應以整體經濟情勢來作「僱用安定措施」之定位,即以企業有實施無薪休假(減班休息)短工制度之事實,且符合社會法之申請為企業得否申請工資津貼為要件,而非先以國家之整體經濟是否已經非常嚴峻再決定啟動。

(3)以僱用安定措施作為實施無薪休假時補貼工資常態性之制度,有其必要。

(4)以社會保險性質之「僱用安定措施」與社會福利性質之「安心就業計畫」,並搭配就業保險法之「充電再出發等措施」,即採多軌制度下方可發揮促進就業相互輔助之作用。

B實務作為:

依據勞動部 2020 年 7 月 1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90130635 號函「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之說明,

1.「無薪休假(減班休息)」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雇主可以恣為的權利。

2.是因景氣因素所造成的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惟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造成更多社會問題,才「勉允」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

3. 因疫情被政府機關宣布停業、停課者:

(1)致雇主事實上無法營業期間,勞工未提供勞務,屬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停業、停課期間之工資得由勞雇協商約定,每月工資亦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惟原約定之例假及休息日或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2)致雇主事實上無法營業期間,如雇主要求勞工提供勞務,或採「停課不停學」,不論勞工是實際到班、或是採居家辦公,以遠距教學方式提供教學、聯絡處理事務等,因為勞工仍有提供勞務,雇主應依照原約定給付工資。且不得要求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或以無薪假抵扣。

4. 未被政府機關關宣布停業、停課者:

事業單位因爲疫情影響不能繼續營業,或是營業受到衝擊,上開情形勞雇如書面協商依無薪休假(減班休息)方式實施並通報勞工局者,每月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5. 雇主若基於經營風險判斷,採取自主停業,或採輪流出勤,即便員工不用上班,但雇主的工資履約義務還在,就仍舊必須照付薪水給員工。如確有受疫情影響不能繼續營業,或是營業受衝擊,可與勞工協商實施無薪休假(減班休息),並進行通報。

6. 實施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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