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社會企業》法制化才能提升影響力與公信力

2020-11-0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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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筆者鑑於「社會企業」與一般營利企業有本質上之差異,是與傳統公司法的追求企業主、股東間最大利潤為規範宗旨乃大相逕庭的。再加上「社會企業」已難以和傳統「營利」、「非營利」和「公益」性質的思維評斷區分之,如何劃分並能有明確「認證」規則,皆不應迴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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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社會企業」亦牽涉賦稅之減免、籌資募資任務、盈餘分配、財務資訊的公開透明、政府之獎勵優惠政策措施、以及其他足以做為社會企業在社會影響力與公信力的「資訊揭露」以及「認證標章」等法規範監理強度事項,更須有明確權責劃分與客觀公正評斷標準,方能保護社會企業者、消費者與投資者之權益,也藉以作為監督、輔導「社會企業」正面成長的力量。只有「社會企業法制化」後,才能進而達成社會企業組織運作的正名化、公信力與社會責任的確立,減少無謂糾紛與涉訟的困擾。

野人獻曝:試擬《社會創新組織法制化光譜圖》

筆者特依社會創新組織光譜,從營運目的、社會影響力、社會公信力、社會責任、法規範強度、優惠政策等變動因素,試擬出《社會創新組織法制化光譜圖》。

社會創新組織法制化光譜圖。(詹昭全提供)
社會創新組織法制化光譜圖。(詹昭全提供)

基於上述研究所得與國際發展趨勢,以及解決投資者、經營者、消費者的經濟、法律、社會問題以及相關保障,筆者認為「社會企業」實須要有法制化體系架構可憑,方能進入真正法治作業,以免有魚目混珠之憾,造成社會公益價值的混淆甚至沉淪。因此,「社會企業」法制化確實是非常有必要。

相關法體系,借鑑國外立法模式與國內學者專家之卓見,至少應依實現不同社會價值、使命或任務賦予具體法律名稱、實現社會目的、組織治理、營運及決策方式、盈餘分配及再投資之處理、政府優惠支援政策(含稅賦減免、資金融通、管銷人才培訓等)、利潤分配、優先採購、資產鎖定、監理主管機構、法監理強度、問責退場之制裁措施等配套條文內容。

惟這法體系配套條文內容之建構工程,尚待管理學、社會學、社會法等學者專家暨實務界先進構建團隊,集思廣益,深入研究。

「社會企業」已是全球化的新公民、新思維運動

針對台灣的「社會企業」,公益平台基金會嚴長壽董事長即指出,「社會企業代表了一個事業體已經超越一般公益組織的角色,必須更務實地來看待;必須為社會企業找出一個可以永續發展的未來,才會真正具有競爭力。」輔仁大學社會企業研究中心胡哲生教授認為,「當社會沉痼或新奇的社會病,無人可以或願意解決的時候,抱持社會關懷的任何組織,以企業所擁有的創新能力與創業精神,可以拿出帶來正面改變的新行動。」台灣大學社會學系陳東升教授認為,台灣的社會企業、社會創新的倡議,是來自管理學、社會學兩不同的軸線。社會企業「是一條社會創新的路徑,是在國家、市場或非營利組織之外,找到解決社會問題的第四條路。」   「社會企業」已被標示為是一種全球化的新公民、新思維運動,被賦予是翻轉革新社會的希望產業。

筆者認為,尤其在台灣政府面臨財政捉襟見肘、社會年齡人口結構趨向老齡化與少子化、社會保險有破產疑慮等政府失能、市場失靈等困窘之時,如何藉由法制化後的「 社會企業」-這股公民變革力量來協助政府進行解決經濟發展(扶貧)、環境、醫療、人權(弱勢族群)、教育學習、社區參與、家庭價值等社會問題,實不失為是一帖良劑。

*作者為勞動部認證暨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中山大學亞太所法律組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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