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 基金會成為逃稅洗錢的淵藪

2014-09-23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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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黨籍台北市長參選入柯文哲被爆MG149帳戶爭議,凸顯長久以來政商藉基金會逃稅的弊端。(柯文哲出示滿牆帳單以示清白,宋小海攝)

無黨籍台北市長參選入柯文哲被爆MG149帳戶爭議,凸顯長久以來政商藉基金會逃稅的弊端。(柯文哲出示滿牆帳單以示清白,宋小海攝)

台北市長選舉扯出有人用基金會「洗錢」。一時間對於基金會是否受到政府適當管理,是否成為逃漏稅的淵藪,成為熱烈討論話題。財產捐出即是社會財,不屬於捐助人。捐助人不再可以支配或是取回捐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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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股份,財團法人不能繼承轉讓

基金會屬於財團法人之一種,在民法中有詳細規定。財團法人是由捐資人為特定公益目的,捐出財產提供社會發展。捐助人在捐出財產後,財產便屬於社會大眾,捐資人便與基金會無關,不再介入,基金會由董事會依據捐助章程興辦事業。捐助人在設立基金會時,其目的宗旨訂定於捐資章程。捐資章程依據民法第 63條規定,只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才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得更其組織。第65條規定,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才能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因為捐助人將財產捐出後便屬於社會財,而不屬於任何個人,所以以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除法令規定、章程訂定外,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民法44條也有規定。

財團法人不是營利機構,沒有股份。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無論個人或是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由於捐助人一經捐出,即屬受捐助人的財產,無論是行政機關或民間人士捐助的財團法人,均非捐助人財產權的延伸,應屬獨立的私法人,且其法人地位皆係依民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取得,為純粹之私法組織型態。財團法人不是營利法人,董事只能依據捐助章程,執行職務,董事席位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更沒有獲利配息。

帶頭玩法,政府財團法人逃避監督

財團法人係以公益為目的,而財團法人董事長之適任與否,攸關其運作及發展至鉅,其專業能力、品德操守與適任性,均應嚴格要求,應避免損及財團法人之公益形象。長久以來,許多政府捐資成立的財團法人,基本上當作機關的小金庫,常由主政者私自操控,得不受立法院監督干涉。其次,可以任用私人,甚或成為自身退休以後的退路。在監察院 (97)院台調壹字第0970800154號曾對行政機關違反法人自治,任意介入所捐資設立財團法人之運作,作成調查報告。經查,目前政府機關捐助設置之財團法人,董事長係政府機關退休人員擔任之比例為19.01%,其中教育部為28.5%、而陸委會、經建會、原能會、通傳會等機關以退休人員擔任董事長者更高達100%;而退休人員擔任董事有八十五人,擔任監事有十三人,淪為退休人員酬庸之訾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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