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 基金會成為逃稅洗錢的淵藪

2014-09-23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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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樣學樣,私人捐資逃稅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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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人捐助財產成立財團,係為辦理公益事業,並非以自該財團獲得經濟上之利益為目的,對於財團法人即不得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本無「股權」可言。惟查,實務上確有財團法人受家族操控,甚或有轉讓或繼承席位之現象,行政院所屬機關未能依現行法規有效處理與防制,確有未當。有樣學樣,私人機構便將公私盈餘捐入基金會,卻繼續控制支配使用,活脫脫的逃稅洗錢。有人將財產捐給配偶的基金會,尚夸夸而言如何投身公益。又有主張私立學校財團法人辦理不當,在清算解散時還要分一些產業給學校董事,其不知法律到可笑程度。

糊塗法官,任意變更捐助章程

捐助章程一經訂立是不應隨意變更的。因為財產捐出後就不再是捐助人的財產,而屬與於社會大眾。若是允許董事會任意決議變更,將會損及原捐助人的意旨。尚且有些財團法人是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若是可以任意由日後董事會任意決議變更,將違反原捐助人的意願,其不妥至為明顯。因此,法律規定只有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才能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也只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才能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近年,有大量之財團法人以董事會決議方式,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准後,送法院變更章程。財團法人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未必完全了解民法規定,但法院卻不能任意做糊塗裁定。

放任逃稅,國稅局有虧職守

財團法人目前都只須申報年度未有結餘,便無需報稅。國稅局對個人或營利事業報繳所得稅,對於支出之合理性、關聯性斤斤較量。卻對所有的財團法人,包括私立學校、私立醫院、各種各類的基金會,視若無睹。試看從馬總統、李前總統、連前副總統、許多立法委員、各大企業集團,都有財團法人。我國民主法治真上軌道,會有不敢查稅的基金會嗎 ? 若是不敢去查這些有錢有勢者的基金會,就不用責怪有辦法鑽漏洞的人利用基金會洗錢了。

*作者為文大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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