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順貴專欄:協尋民進黨的民主進步理念-從外籍漁工血淚史談起

2014-06-13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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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移工聯盟等團體到立法院抗議,立法院初審通過《漁業法》修正草案,放寬聘用外籍漁工強制投保規定,損害外勞權益。(資料照,余志偉攝)

台灣移工聯盟等團體到立法院抗議,立法院初審通過《漁業法》修正草案,放寬聘用外籍漁工強制投保規定,損害外勞權益。(資料照,余志偉攝)

由民進黨立委楊曜領銜提案增訂漁業法第69條之2,將外籍漁工原應強制納入勞健保的社會保險制度,改為可用商業保險取代。此一不啻對較之外籍陸上移工更為弱勢的外籍漁工落井下石的修法提案,立刻引發台灣國際勞工團體與人權團體的強烈批評。同黨立委林淑芬乃提案反對,阻止該修正案於5月30日被三讀通過。楊曜立委竟惱羞成怒,隔日於其臉書公然放話:「因林淑芬委員等提案表示異議,造成即將三讀的草案無法通過。…今後,楊曜會反制所有林淑芬委員的提案,…」令人瞠目結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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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起源,出自漁會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年滿20歲的漁民,可以加入戶籍所在漁會組織;單純漁民可以加入甲類會員,如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或漁塭主,則僅能加入乙類會員。以往漁民自己或與家人駕船(小型漁船)出海撈捕、或數名好友合資購船(可能是較大型近海漁船或大型遠洋漁船),共同或部分輪流出海捕漁,都可以加入當地漁會甲類會員。如一般人所理解,漁業原本即是典型的環境髒亂、危險、艱苦的行業,尤其從近海到遠洋,一次出航,通常即需3週到6個月不等的時間,而漁船道地是一個幾乎與世隔絕的狹小封閉工作場所,加上過度撈捕造成漁源的枯竭,所以,對現今的年輕人而言,根本是一項毫無吸引力與前景的工作。

因此,在年長漁民體力日漸不堪負荷後,擁有漁船的漁民不得不開始僱用外籍漁工,於是他的身份變成前述漁會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僅能加入乙類會員的「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的漁船主」。偏偏我國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才可以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也就是說,一旦老漁民或漁船主開始僱用外籍漁工,不僅搖身一變成為雇主,連他自己都會喪失勞、健保被保險人的身份。

此一落差,對經濟條件普遍不錯的遠洋漁船主衝擊固然尚低,但原既得權益被剝奪,會反彈不滿,仍是人之常情;然此對經濟條件相對較差的年老自作經營的近海漁民而言,影響則是非常之大。因此,外籍漁工除上述漁民生活的倍加辛苦、高額仲介費以及不得轉換雇主等政策性剝削外,不分自身經濟條件良莠,國內漁船主為自身權益考量,於僱用時經常未替其加入勞健保,讓外籍漁工相較於其他外籍陸工又更加弱勢。加上3週到6個月航程的近海、遠洋漁船,猶如與世隔絕的擁擠封閉場域,時時擠壓著台籍幹部與外籍底層漁工的關係。在收入微薄又不穩,以及台籍幹部動輒斥罵甚至暴力管教之下,屢屢發生海上喋血事件。而這些海上喋血的事發經過,我們從媒體上看到、聽到的,卻始終是台灣幹部或船主的單方說法。這些問題,牽動的不僅僅是外籍漁工的人權保障議題,更攸關我國漁業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漁業經濟的長遠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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