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順貴專欄:國土計畫法令人耳目一新之處

2015-12-3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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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委邱文彥、林淑芬、環境律師詹順貴及惜根台灣協會等公民團體堅持努力之下,《國土計畫法》18日於立法院歷經多時終於三讀過關,圖為立委邱文彥與李鴻源。(顏麟宇攝)

在立委邱文彥、林淑芬、環境律師詹順貴及惜根台灣協會等公民團體堅持努力之下,《國土計畫法》18日於立法院歷經多時終於三讀過關,圖為立委邱文彥與李鴻源。(顏麟宇攝)

從1993年行政院提出《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到日前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已經歷時22年。之前歷次版本,都採取與區域計畫法現制無異的開發許可制,只是條件逐漸加嚴,但此次(應該是2013年以來逐漸成型)的國土計畫法,確實有所不同,令人耳目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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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金權體制濫用區域計畫法的使用分區變更與開發許可制、都市計畫法的新訂或擴大都市計劃與個案變更程序,讓個案開發輕易破壞國土分區管制功能,以利其使用土地開發手段來籠絡派系,取得或維繫政權。

於是我們屢屢看到海岸地區過度開發、工業區設置毫無節制、都市計畫肆無忌憚浮濫擴張、住商工農分區交雜錯置與山坡地超限利用等現象,層出不窮。因而引發的人謀不贓災變或加重天然災害的衝擊力道,從未間斷。

現今改變的曙光終於乍現,再次感謝邱文彥召委、淑芬立委的努力與堅持下,才能驚險地在最後一刻完成各黨團簽署,順利二、三讀。介紹此法重要內容前,一定要先帶到近期熱門話題『政黨協商』。這會期以來,內政委員會邱文彥召委一直積極排審,但除淑芬委員積極參與外,田秋瑾、周倪安等委員亦偶有參與討論外,幾乎不見其他委員(尤其原住民立委),好不容易出委員會,即開始出現二個小黨團藉口拒絕簽字(表示政黨協商通過,不用逐條表決),要求增刪條文或交換其他議案。最後不得不軟硬兼施,才讓他們簽字完成二、三讀。

國土計畫法專家會議,圖為立法委員邱文彥。(顏麟宇攝)
國土計畫法專家會議,圖為立法委員邱文彥。(顏麟宇攝)

此次國土計畫法,令人耳目一新的重點如下:

1、 在第7條第1項規定,將核定全國國土計畫,協調、決定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間的競合的權責,提升至行政院層級(仍需外聘專家學者)。

2、 於第8條明訂法定計畫層級指導、節制功能。也就是未來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的部門計畫,也都應遵循國土計畫(此處包括全國與地方的)。等於在前端提供防止都市計畫與部門計劃浮濫、不受節制的依據。

3、 第15條第1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其層級之國土計畫(除非像台北市已實施單一都市計畫,才可不用再擬訂國土計畫);為避免地方政府消極抵制,第2項進一步規定,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未遵照中央所訂期限辦理國土計畫的擬定或變更,中央可以直接代為擬定或變更。

4、 同於第15條第3項規定,全國國土計畫應每10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土計畫則5年一次(筆者認為如此規劃視野太短,全國的至少應20-30年、地方的至少應10年一次),至於因應特殊情形,可以隨時檢討變更的情形,則刪除草案原本有的「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進一步杜絕地方政府假借浮濫的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餵養派系樁腳與炒地皮,以免苗栗大埔荒謬與悲劇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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