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順貴專欄:法外租界、自由圈地示範區(下)

2014-05-02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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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草案值得討論的問題極多。(取自國發會官網)

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草案值得討論的問題極多。(取自國發會官網)

分析《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預計鬆綁的46項法規可以概分為三大類,一是有關土地開發、變更使用的法規鬆綁;二是租稅的減免,其中關於稅的部分,因為是打著「自由貿易」招商,所以幾乎都是免除;三是有外國人及中國人士來台投資與商務居留限制的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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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照引發318運動的兩岸服貿協議以及未來接續的兩岸貨貿協議,便可一目瞭然,此示範區條例根本是在替中國政府與其國營企業透過兩岸服貿與貨貿協議架接,使其「落地生根」;此外,也替從中獲利的本土紅頂商人鋪設進一步可以再度公開圈地並享受租稅減免的康莊大道。除農業加值項目已如前述外,其他分析理由如下:

是示範抑或通吃?

所謂「示範」,顧名思義指的是擇定少數或符合特定條件的項目或區域,帶頭 驗試辦。依據官方說法,也是基於評估之後,認為因為涉及鬆綁法規繁多,難以「一步到位」及為減少對全台的衝擊影響,因此,選擇實施示範區先行先試,以做為全國自由化的緩衝目標。既然僅是先行先試的示範區,數量與區位條件理應一定限制,例如「五港一空」(於五大港口與一國際機場周邊劃設的自由貿易區)。

但示範區條例第13條第1項卻將可以申請設置示範區的依據法源,無限地擴充為:「一、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自由貿易港區。二、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農業科技園區。三、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加工出口區。四、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設立之科學工業園區。五、依產業創新條例管理之產業園區。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選定之區域」。可以成為示範區的源頭,幾乎包山包海,加上第14條第1項無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均得報請行政院核定新設示範區的規定,等同任何政府單位(尤其地方政府)都可以藉此大肆圈地炒作示範區。

再加上第14條第2項以下至第27條規定,針對土地開發限制(尤其放寬特定農業區開發與徵收的限制)、許可審議程序的完全鬆綁,以及有別過往一般各種園區本身之開發皆採一般徵收,示範區條例第19條第1項竟然特准直接可以辦理更大範圍圈地的區段徵收,簡直無視近幾年農民前仆後繼甚至死諫的抗爭,再次大開地方政府勾結地方派系、財團肆無忌憚地通吃四方的方便之門。農民、台灣農村陣線學者的反彈、質疑,確非無的放矢。雖然經過抨擊後,國發會主委管中閔對外表示將刪除第19條關於徵收規定,回歸各目的事業法律。然而前述第13條所規定示範區圈地法源的條例皆有得為徵收的規定,差別僅在限於一般徵收。此時地方政府如要進行依內政部說法具有土地開發性質的區段徵收,僅須多走一道都市計畫法第12條規定,用示範區周邊特定區計畫來辦理的手續而已。農民與學者疑慮的問題,並未實質因管主委的回應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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