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當平等成為隔離,專法必不可行

2017-02-1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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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當評估的修法成本

部分堅持修專法立場的立法委員認為,同婚的民法修訂版本修法工程浩大,將牽涉500條以上法律條文及100部以上的法律需併同修法。我們認為基於人權保障之法律修訂案,不應粗糙地以法條修改數量作為修法方式的唯一依據。台灣法律因應兩公約(ICCPR & ICESCR)、兒童權利公約(CRC)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內國法化陸續完成,政府皆表示願意全面審視所有法律及行政命令是否符合以上核心人權公約之精神與規範。單論兩公約,截至105年止即被檢視出約有150部法律、行政命令及政策等已因應兩公約修訂或尚待修訂。然而,我國政府並沒有因這150部法案或政策修訂工程浩大而延遲兩公約的推動。同性婚姻民法修訂案配套之法律修訂,其規模實際上並沒有高於前述兩公約,甚至相關法律條文亦可依據法學上的「漏洞填補」途徑加以解釋,毋須直接修改各部法律內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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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專法難保障同性伴侶憲法賦予之權利

一個人的已婚身份,不僅代表向社會宣告婚姻雙方將長久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互相照顧,同時也是屬於自我實現的一種人性尊嚴,理應受到制度性保障。民法中有許多規定是基於婚姻身份而規範,在私領域方面有冠姓約定、撫養、繼承......等等;公領域中更有租稅、勞動權益等規範,凡此種種規範,同性伴侶都因無法進入婚姻制度,而被剝奪這些憲法原應賦予所有人民的權益。同性伴侶專法,將同志社群排除在民法所賦予的已婚身份之外,即等同排除於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之外,這樣的差別待遇,難以實現人性尊嚴與人格權之保障。

同志社群非處於原始社會,而是生活在以自由平等為基本原則的政府之保護當中,則政府當不能自滿於以同性伴侶專法保障某些基本權利,而是要保障人們享有自由且平等的生活,勇於承擔人權為核心價值的積極義務。

對於堅持立同性伴侶專法者的建議

然而,即便我們認為專法不可行,仍有許多立法委員及政府官員,基於宗教信仰或承受宗教團體的遊說與壓力,主張以專法作為立法方式,推動同性伴侶權利,實則是抗拒、剝奪或削弱同志所欲爭取之權利。對此,我們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1、同性伴侶專法之提出,應搭配有效的反歧視與反仇恨法律或政策

同性伴侶專法一旦通過,即具有宣示同志社群與一般社群有所不同,此種隔離的結果在一般社群大眾之間可能形成兩種觀點,其一為不帶有惡意之隔離;其二為帶有歧視之隔離,前者不需贅述,然而後者的發生,將造成社會持續分裂與產生對同志社群的迫害,既不利於整體社會也不利於同志社群。對此,政府應主動且積極地排除來自宗教團體的政治干預,推動「反歧視」與「反仇恨」之相關行為,即立法者應推動「反歧視法」與「反仇恨法」立法,如包含保障不同性別、性傾向、不同族群均不因身分而受到差別對待的「反歧視法」;行政部門則應提出「反歧視」與「反仇恨」之相關政策,如此才能確保導致社會分裂之厭女、恐同、仇同,以及煽動族群對立等言論能夠消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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