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同性伴侶專法立法時程應該主動對同志社群揭露與說明
如同前述所言,本次修法事關人權以及同志伴侶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倘若政治人物真心想透過立專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建請起草專法及欲連署專法之相關人士應積極與同志社群討論,並主動提出立法之相關時程,而非一再以立專法為藉口,行拖延婚姻平權之實。
3、同性伴侶專法之提出應獲得同志社群的支持
作為本次立法主要保障之對象,同志社群有權決定專法之內容是否能有效地保障同志社群之權利,而非其他帶有宗教色彩之非同志社群所能代為主張。因此,同性伴侶專法之提出應與同志社群共同協商,產生一致同意之結果(特別是權利保障清單),符合同志群體之需求與理念,以獲得同志社群之支持,否則即應撤回。
我們期望政府執政團隊能深化人權教育,將人權內化為政策的核心價值;同時,執政黨也能積極承擔「進步」之名,與民間民主改革力量合作,宣示其實踐轉型正義的決心,一起用同性婚姻合法化,跨出性別正義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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