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當平等成為隔離,專法必不可行

2017-02-1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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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婚姻平權,-反同民眾轉移至凱道抗議,挺同群眾於蛇籠外高舉標語。(曾原信攝)

立法院婚姻平權,-反同民眾轉移至凱道抗議,挺同群眾於蛇籠外高舉標語。(曾原信攝)

同性伴侶權益應如何保障,立院兩大黨黨團至今仍躊躇不前。特別在宗教團體鋪天蓋地施壓、干擾各項性別平等政策推行的社會氣氛下,主張立同性伴侶專法的立法委員,似乎始終難以、或不願理解同志認為專法具有歧視意涵與差別對待法律效果的原因何在。當立法者的意圖與民間團體倡議的價值存在差異,往往訴諸「正當的民主程序」來消弭政治爭端。無論國會或是社會大眾,面對政治爭端時經常習於透過多數決的方式求取解答。但多數決僅僅是民主政治中的解決方案之一,且常是最後的手段,顯然並非處理人權議題的最佳途徑。因此,對於同性伴侶之權利保障,最終仍應該回到「是否有達到實質平等?」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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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立法專業考量,身分法在特殊標籤的設定脈絡中,難以避免隔離爭議。主張立專法的立委企圖在各版本中尋求一個共識,卻無先與同志社群溝通,要如何說服該法律所保障的對象在立法完成後,確實能在社會中受到法律與社會安全網的保障?當專法創造出一個新的身分位階,我們的社會要如何在實務層面,免除被過度解讀或淪於比較優位的各種紛擾?當同志社群被無形的制度所區隔,所有的同志依然得受迫於「同志的家庭不是家,只有異性戀婚姻形成的家才是家」這種特定價值觀的偏見。故同志社群面對修法爭議有其堅持,在既有民法制度中給予平等的適用,不僅可將同性伴侶原先被剝奪的權益予以歸還,更象徵著同志社群的尊嚴被社會制度認可,而這個認可正是同志社群長年所爭取的名符其實的平等。

平等原則為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礎

我們認為同性伴侶權益保障若以專法為之,立法者將會違背民主政治的平等原則,並且辜負以人權為政策核心的政治責任。美國已於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1954) 以及 Loving v. Virginia(1967) 等案分別奠定「隔離即非平等」的憲法解釋基礎,恕不贅述;而我們認為同性伴侶權益以專法保障,恐產生下述問題:

1、不當的立法精神

專法保障制度具有隔離效果,若專法通過,代表立法者具有刻意隔離之意圖,主張同志社群為次等公民,不受政府重視,並以施捨的角度提出原屬憲法賦予所有人民的權利保障。一旦這種立法方式被主要壓迫同志社群的反同宗教勢力提出,被立法者全然接受並制定成為法律時,即代表立法者毫無政府有積極保障人權之義務的自覺,也違背民主社會的平等精神,進而將不利國家內部各價值之共存。

2、不當的資源分配

專法與民法的制度分立,我們可以預期到政府將會給予同性伴侶,由立法者挑選、刪減後的權利保障。這意味著相較一般異性伴侶,政府在社會福利服務上,將給予同性伴侶較差的對待,而此將不利同性伴侶之生存、健康、醫療、經濟以及家庭權的實踐。我國公部門與民間組織所建置的福利制度與其中提供的服務,往往是以家庭(配偶及其子女)為基礎單位。當政府帶頭將家庭的位階一分為二,企業與民間非營利社福團體提供的服務,亦有極大機率依據異性配偶與同性伴侶關係的不同,而給予二者差別對待。因此,當同性伴侶缺乏民法認可的配偶身份關係,生存環境與福祉勢必將會受到制度(專法)與非制度(反同勢力)的雙重歧視與壓迫。這些福利服務的差別分配與輸送,在天災、戰爭或經濟蕭條等極端狀態下,將更加凸顯同性伴侶生存條件的保障有多麼地低落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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