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工時怎麼算? 交通部:扺達景點無任務就算休息

2017-02-15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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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副總工程司林福山表示,依據勞動部針對記者、駕駛等職業所頒布《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除非雇主對駕駛人另外指派任務,否則駕駛在原處休息,法律上即視為休息時間。圖為13日晚間國5車禍現場。(資料照,顏麟宇攝)

交通部公路總局副總工程司林福山表示,依據勞動部針對記者、駕駛等職業所頒布《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除非雇主對駕駛人另外指派任務,否則駕駛在原處休息,法律上即視為休息時間。圖為13日晚間國5車禍現場。(資料照,顏麟宇攝)

蝶戀花旅行社武陵一日團發生重大車禍,外界直指遊覽車駕駛當天工時過長,公路總局14日表示駕駛每日10小時工時上限,是以「手握方向盤」時間計算,遭到外界批評後,交通部15日下午致電勞動部,就駕駛法定工時部分進行釐清,交通部公路總局副總工程司林福山表示,依據勞動部針對記者、駕駛等職業所頒布《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休息時間是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換言之,除非該名駕駛抵達目的地後,雇主另外指派任務,否則休息時間依據勞基法,並不算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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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福山表示,交通部僅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營業大客車調派駕駛人,每日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個小時,駕車時間是指「手握方向盤時間」,除此之外,遊覽車駕駛的工作條件,係依據勞基法工時規範,即是一天正常工時8小時,加班工時最長不得超過4個小時。

勞動部「休息時間」定義:脫離雇主指揮狀態,得自由利用之時間

林福山強調,勞動部另外針對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在外工作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訂定《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針對大客車駕駛出差在外的休息時間定義,是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

換言之,勞工依約在事業場所外工作,除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時間繼續工作,或勞工舉證有依雇主要求在休息時間工作者外,該休息時間不視為工作時間。駕駛是否處於休息時間狀態,是依據勞僱雙方約定內容時段,雇主對於勞工有無指揮狀態。依據友力通運的個案,汽車運輸業遊覽車到景點後,除非雇主對駕駛人另外指派任務,否則駕駛在原處休息,法律上即視為休息時間。

駕駛待命長達16小 報告出爐後依法處分

公路總局強調,大客車工時,除了《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每日駕駛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上限規定外,其他勞動條件規範,仍須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交通部並非勞動工時的主管機關,無法替勞動部說明該名駕駛是否有超時過勞。

至於外界對於當天武陵農場一日團,讓駕駛當天駕車與待命時間長達16小時,這樣的工作條件在法令上是否有修正的空間,交通部彙整相關意見後,會與勞動部進一步討論。至於該駕駛本身當天駕車時間是否超過10小時,由於該遊覽車行車記錄器目前已全部遭檢調扣留,交通部將靜待最後鑑定調查報告出爐後,再依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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