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當平等成為隔離,專法必不可行

2017-02-1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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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婚姻平權,-反同民眾轉移至凱道抗議,挺同群眾於蛇籠外高舉標語。(曾原信攝)

立法院婚姻平權,-反同民眾轉移至凱道抗議,挺同群眾於蛇籠外高舉標語。(曾原信攝)

同性伴侶權益應如何保障,立院兩大黨黨團至今仍躊躇不前。特別在宗教團體鋪天蓋地施壓、干擾各項性別平等政策推行的社會氣氛下,主張立同性伴侶專法的立法委員,似乎始終難以、或不願理解同志認為專法具有歧視意涵與差別對待法律效果的原因何在。當立法者的意圖與民間團體倡議的價值存在差異,往往訴諸「正當的民主程序」來消弭政治爭端。無論國會或是社會大眾,面對政治爭端時經常習於透過多數決的方式求取解答。但多數決僅僅是民主政治中的解決方案之一,且常是最後的手段,顯然並非處理人權議題的最佳途徑。因此,對於同性伴侶之權利保障,最終仍應該回到「是否有達到實質平等?」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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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立法專業考量,身分法在特殊標籤的設定脈絡中,難以避免隔離爭議。主張立專法的立委企圖在各版本中尋求一個共識,卻無先與同志社群溝通,要如何說服該法律所保障的對象在立法完成後,確實能在社會中受到法律與社會安全網的保障?當專法創造出一個新的身分位階,我們的社會要如何在實務層面,免除被過度解讀或淪於比較優位的各種紛擾?當同志社群被無形的制度所區隔,所有的同志依然得受迫於「同志的家庭不是家,只有異性戀婚姻形成的家才是家」這種特定價值觀的偏見。故同志社群面對修法爭議有其堅持,在既有民法制度中給予平等的適用,不僅可將同性伴侶原先被剝奪的權益予以歸還,更象徵著同志社群的尊嚴被社會制度認可,而這個認可正是同志社群長年所爭取的名符其實的平等。

平等原則為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礎

我們認為同性伴侶權益保障若以專法為之,立法者將會違背民主政治的平等原則,並且辜負以人權為政策核心的政治責任。美國已於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1954) 以及 Loving v. Virginia(1967) 等案分別奠定「隔離即非平等」的憲法解釋基礎,恕不贅述;而我們認為同性伴侶權益以專法保障,恐產生下述問題:

1、不當的立法精神

專法保障制度具有隔離效果,若專法通過,代表立法者具有刻意隔離之意圖,主張同志社群為次等公民,不受政府重視,並以施捨的角度提出原屬憲法賦予所有人民的權利保障。一旦這種立法方式被主要壓迫同志社群的反同宗教勢力提出,被立法者全然接受並制定成為法律時,即代表立法者毫無政府有積極保障人權之義務的自覺,也違背民主社會的平等精神,進而將不利國家內部各價值之共存。

2、不當的資源分配

專法與民法的制度分立,我們可以預期到政府將會給予同性伴侶,由立法者挑選、刪減後的權利保障。這意味著相較一般異性伴侶,政府在社會福利服務上,將給予同性伴侶較差的對待,而此將不利同性伴侶之生存、健康、醫療、經濟以及家庭權的實踐。我國公部門與民間組織所建置的福利制度與其中提供的服務,往往是以家庭(配偶及其子女)為基礎單位。當政府帶頭將家庭的位階一分為二,企業與民間非營利社福團體提供的服務,亦有極大機率依據異性配偶與同性伴侶關係的不同,而給予二者差別對待。因此,當同性伴侶缺乏民法認可的配偶身份關係,生存環境與福祉勢必將會受到制度(專法)與非制度(反同勢力)的雙重歧視與壓迫。這些福利服務的差別分配與輸送,在天災、戰爭或經濟蕭條等極端狀態下,將更加凸顯同性伴侶生存條件的保障有多麼地低落與不足。

3、不當評估的修法成本

部分堅持修專法立場的立法委員認為,同婚的民法修訂版本修法工程浩大,將牽涉500條以上法律條文及100部以上的法律需併同修法。我們認為基於人權保障之法律修訂案,不應粗糙地以法條修改數量作為修法方式的唯一依據。台灣法律因應兩公約(ICCPR & ICESCR)、兒童權利公約(CRC)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內國法化陸續完成,政府皆表示願意全面審視所有法律及行政命令是否符合以上核心人權公約之精神與規範。單論兩公約,截至105年止即被檢視出約有150部法律、行政命令及政策等已因應兩公約修訂或尚待修訂。然而,我國政府並沒有因這150部法案或政策修訂工程浩大而延遲兩公約的推動。同性婚姻民法修訂案配套之法律修訂,其規模實際上並沒有高於前述兩公約,甚至相關法律條文亦可依據法學上的「漏洞填補」途徑加以解釋,毋須直接修改各部法律內條文。

同性伴侶專法難保障同性伴侶憲法賦予之權利

一個人的已婚身份,不僅代表向社會宣告婚姻雙方將長久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互相照顧,同時也是屬於自我實現的一種人性尊嚴,理應受到制度性保障。民法中有許多規定是基於婚姻身份而規範,在私領域方面有冠姓約定、撫養、繼承......等等;公領域中更有租稅、勞動權益等規範,凡此種種規範,同性伴侶都因無法進入婚姻制度,而被剝奪這些憲法原應賦予所有人民的權益。同性伴侶專法,將同志社群排除在民法所賦予的已婚身份之外,即等同排除於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之外,這樣的差別待遇,難以實現人性尊嚴與人格權之保障。

同志社群非處於原始社會,而是生活在以自由平等為基本原則的政府之保護當中,則政府當不能自滿於以同性伴侶專法保障某些基本權利,而是要保障人們享有自由且平等的生活,勇於承擔人權為核心價值的積極義務。

對於堅持立同性伴侶專法者的建議

然而,即便我們認為專法不可行,仍有許多立法委員及政府官員,基於宗教信仰或承受宗教團體的遊說與壓力,主張以專法作為立法方式,推動同性伴侶權利,實則是抗拒、剝奪或削弱同志所欲爭取之權利。對此,我們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1、同性伴侶專法之提出,應搭配有效的反歧視與反仇恨法律或政策

同性伴侶專法一旦通過,即具有宣示同志社群與一般社群有所不同,此種隔離的結果在一般社群大眾之間可能形成兩種觀點,其一為不帶有惡意之隔離;其二為帶有歧視之隔離,前者不需贅述,然而後者的發生,將造成社會持續分裂與產生對同志社群的迫害,既不利於整體社會也不利於同志社群。對此,政府應主動且積極地排除來自宗教團體的政治干預,推動「反歧視」與「反仇恨」之相關行為,即立法者應推動「反歧視法」與「反仇恨法」立法,如包含保障不同性別、性傾向、不同族群均不因身分而受到差別對待的「反歧視法」;行政部門則應提出「反歧視」與「反仇恨」之相關政策,如此才能確保導致社會分裂之厭女、恐同、仇同,以及煽動族群對立等言論能夠消弭。

2、同性伴侶專法立法時程應該主動對同志社群揭露與說明

如同前述所言,本次修法事關人權以及同志伴侶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倘若政治人物真心想透過立專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建請起草專法及欲連署專法之相關人士應積極與同志社群討論,並主動提出立法之相關時程,而非一再以立專法為藉口,行拖延婚姻平權之實。

3、同性伴侶專法之提出應獲得同志社群的支持

作為本次立法主要保障之對象,同志社群有權決定專法之內容是否能有效地保障同志社群之權利,而非其他帶有宗教色彩之非同志社群所能代為主張。因此,同性伴侶專法之提出應與同志社群共同協商,產生一致同意之結果(特別是權利保障清單),符合同志群體之需求與理念,以獲得同志社群之支持,否則即應撤回。

我們期望政府執政團隊能深化人權教育,將人權內化為政策的核心價值;同時,執政黨也能積極承擔「進步」之名,與民間民主改革力量合作,宣示其實踐轉型正義的決心,一起用同性婚姻合法化,跨出性別正義的重要一步。

 

*作者為PTT同志板主群,依帳號字母排序: esasin  PTT看板《lesbian》女同志板主/ pbwang1203  PTT看板《gay》男同志板主/ teemocogs     PTT看板《gay》男同志板主/ bobo556610/ uka123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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