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灣婚姻平權裡的德國觀點

2016-11-29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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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同志遊行,一起FUN出來,有如嘉年華會。(資料照,陳明仁攝)

台灣同志遊行,一起FUN出來,有如嘉年華會。(資料照,陳明仁攝)

近日婚姻平權的議題在國內吵得沸沸揚揚,國際媒體也不只一次報導台灣「可能」會成為亞洲第一個婚姻平權的國家。(例如德國媒體Queer.de 以及瑞士媒體20Minuten 然而,反撲的勢力也在此刻排山倒海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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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項反對婚姻平權的建議是「另立專法」

台灣的主要法律例如民法、刑法,絕大部份「繼受」(也就是抄錄)自德國,甚至憲法的起草與後來的解釋也深受德國影響。反同人士或許深知台灣的法律生態是此種情形,乃主張台灣應該繼續效法德國,採用「同性伴侶法」,不要修改民法的婚姻章節。

然而這樣的主張卻忽略了法律發展的在地背景:德國在婚姻平權方面的立法進度,與其他西歐國家相較正是落後的,去年受到盧森堡首相跟同志伴侶完婚以及愛爾蘭公投通過婚姻平權的雙重打擊,德國同志團體聯合組成「Ehe für alle」(給所有人的婚姻)計畫,訴求開放婚姻平權。為什麼台灣反同人士堅持要效法德國落後的部分?

德國的伴侶制度落後在哪裡?

德國最主要的同志運動組織LSVD做出了整理,當中從「民事權利Zivilrecht、社會保險Sozialversicherung、社會權Sozialrecht、外籍人士與國籍權Ausländer- und Staatsangehörigkeitsrecht、租稅Steuern、聘僱與工作Beschäftigung und Beruf」等六個方面去比較「生活伴侶 Lebenspartnerschaft」(在德國法僅有同性伴侶)和「婚姻 Ehe」(在德國法僅有異性伴侶)在德國現行法當中的差異。比較的結果是「民事權利」有所差別,其他五個方面是平權的。

所謂「民事權利」有別,是指兩方面:

一、同性伴侶僅能收養對方的子女,不如異性夫妻那樣可以收養其他兒童。

二、在同性伴侶關係裡所生的子女,不適用「婚生推定」原則。所謂婚生推定,係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對方所生子女亦受法律推定為自己的子女。亦即,在同性伴侶關係裡,非生父或生母的這位伴侶,如欲取得對方子女的合法權利,必須另外透過收養程序為之,徒增勞力時間費用。

換句話說,做出這種限制與增加此種勞費的基礎,是根據性別、性傾向,也就難保這種基礎不夠正當,有著性別不平等、性傾向歧視的嫌疑。

「專法」不能拿來創造次等公民

「專法」通常是用來給予「優惠性差別待遇」,使用平等權的積極措施,矯正歷史上、社會上、政治上弱勢群體的不利地位,而不是拿來創造次等公民,作為「消極差別待遇」的工具。因此德國這樣的立法例,已經無法逃脫「落後」的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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