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灣婚姻平權裡的德國觀點

2016-11-29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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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同志遊行,一起FUN出來,有如嘉年華會。(資料照,陳明仁攝)

台灣同志遊行,一起FUN出來,有如嘉年華會。(資料照,陳明仁攝)

近日婚姻平權的議題在國內吵得沸沸揚揚,國際媒體也不只一次報導台灣「可能」會成為亞洲第一個婚姻平權的國家。(例如德國媒體Queer.de 以及瑞士媒體20Minuten 然而,反撲的勢力也在此刻排山倒海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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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項反對婚姻平權的建議是「另立專法」

台灣的主要法律例如民法、刑法,絕大部份「繼受」(也就是抄錄)自德國,甚至憲法的起草與後來的解釋也深受德國影響。反同人士或許深知台灣的法律生態是此種情形,乃主張台灣應該繼續效法德國,採用「同性伴侶法」,不要修改民法的婚姻章節。

然而這樣的主張卻忽略了法律發展的在地背景:德國在婚姻平權方面的立法進度,與其他西歐國家相較正是落後的,去年受到盧森堡首相跟同志伴侶完婚以及愛爾蘭公投通過婚姻平權的雙重打擊,德國同志團體聯合組成「Ehe für alle」(給所有人的婚姻)計畫,訴求開放婚姻平權。為什麼台灣反同人士堅持要效法德國落後的部分?

德國的伴侶制度落後在哪裡?

德國最主要的同志運動組織LSVD做出了整理,當中從「民事權利Zivilrecht、社會保險Sozialversicherung、社會權Sozialrecht、外籍人士與國籍權Ausländer- und Staatsangehörigkeitsrecht、租稅Steuern、聘僱與工作Beschäftigung und Beruf」等六個方面去比較「生活伴侶 Lebenspartnerschaft」(在德國法僅有同性伴侶)和「婚姻 Ehe」(在德國法僅有異性伴侶)在德國現行法當中的差異。比較的結果是「民事權利」有所差別,其他五個方面是平權的。

所謂「民事權利」有別,是指兩方面:

一、同性伴侶僅能收養對方的子女,不如異性夫妻那樣可以收養其他兒童。

二、在同性伴侶關係裡所生的子女,不適用「婚生推定」原則。所謂婚生推定,係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對方所生子女亦受法律推定為自己的子女。亦即,在同性伴侶關係裡,非生父或生母的這位伴侶,如欲取得對方子女的合法權利,必須另外透過收養程序為之,徒增勞力時間費用。

換句話說,做出這種限制與增加此種勞費的基礎,是根據性別、性傾向,也就難保這種基礎不夠正當,有著性別不平等、性傾向歧視的嫌疑。

「專法」不能拿來創造次等公民

「專法」通常是用來給予「優惠性差別待遇」,使用平等權的積極措施,矯正歷史上、社會上、政治上弱勢群體的不利地位,而不是拿來創造次等公民,作為「消極差別待遇」的工具。因此德國這樣的立法例,已經無法逃脫「落後」的指責。

我想婚姻平權的精神在於最普通的平權,台灣同志運動從來沒有訴求過「優惠」,因此訴求另立專法的人可要考慮清楚,你們是認真要幫同志在普通平權以上,再爭取更多優惠措施嗎?

德國現在想怎樣呢?

誠如上述,受到盧森堡和愛爾蘭的影響,德國訴求婚姻平權的呼聲再起,但是總理梅克爾(Angela Merkel)本人的態度非常保留,甚至從客觀的報導可以得知她本人反對婚姻平權,梅克爾不久前這一句:「同志在德國過得好極了!」( Lesben und Schwule leben prima in Deutschland)算是不打自招,言下之意就是什麼婚姻平權就不必再談了。而她領導的執政黨也以她馬首是瞻,不敢妄動。

基民盟地方選舉慘敗,梅克爾首度承認其難民政策有誤。(美聯社)
德國總理梅克爾對於婚姻平權抱持保留態度。(資料照,美聯社)

德國駐台灣代表、德國在台協會處長歐博哲(Martin Eberts)也相當程度反映出梅總理的態度。2015歐盟及其9國駐台代表處發出聯合聲明,支持台灣同志遊行,歐博哲卻沒有署名。2016歐盟、英國、法國等代表處參加台灣同志遊行,被視為歐盟「龍頭」的德國卻缺席,不免啟人疑竇。事實上,德國駐台機構只是連續兩年忠實反映德國國內高層的政治態度而已。

因此在可預期的未來,恐怕只有梅克爾下台,或者鄰國又相繼通過婚姻平權造成壓力,否則德國通過婚姻平權的機會可謂渺茫。

然而要梅克爾下台談何容易?在德國這個難民湧入、右派崛起的艱困時代,素來不喜歡「改變」的德國人更希望有個老經驗的總理可以穩住政局。日前梅克爾宣布參選2017國會大選,民調即指出有三分之二的德國人希望梅克爾留任

目前德國西面和北面的鄰國全部是婚姻平權(丹麥、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法國),東面和南面(捷克、奧地利、瑞士)只有伴侶法,東邊最大的鄰國波蘭甚至反對各種同性伴侶法制。德國是全歐洲擁有最多鄰國的國家,處在一個「九條通」(擁有九個鄰國)的位置上,正好卡在中間,想要促成好事,看來還需要不少政治與社會的推力。

延伸閱讀:德國同志的婚姻平權現狀 

*作者為台大法學碩士,德國台籍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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