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嘉裕觀點:人民參與審判的迷思

2016-09-1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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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或參審不能兒戲。(取自人民審判參與網站)

陪審或參審不能兒戲。(取自人民審判參與網站)

所謂人民參與審判,應該是指由一些不具法律專業的普通人來共同行使司法審判權。從解構思潮的角度,人民參與審判以反抗、挑戰傳統的司法權威,似乎理所當然,更是司法民主化的表徵。當有些司法判決不符合輿論期待,一般人通常認為是法官有問題,而人民參與審判也被當成是制衡法官專斷及補充社會經驗的方法。也有些人認為人民參與審判較能保障被告人權。另有些人還認為人民參與審判是推廣法治教育、拯救司法信任度的大絕招,甚至可能減輕法官工作負荷及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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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為具體法律制度,人民參與審判主要類型有英美陪審制、德國參審制,及陪審、參審混血的日本裁判員制,各有優缺點,其成本及效益也很不同。但很多台灣人並不清楚,若引進陪審或參審要付出哪些代價,恐怕將事情看得太簡單,而忽略討論重大決策前所必要的資訊。簡單講,參審制的優點是審判效率較高、成本較低、在我國所需修法變動較少,缺點就是法官職權色彩濃厚,與沒有參審的差別不大,法官要說服參審員不難的,故司法民主化程度較低,比較適合人民基本信賴司法的國度;附帶一提,德國於西元1848至1924 年採陪審制,之後改為參審制。

陪審制的優點則是司法民主化程度較高,相對的缺點就是效率低、成本高,必然配套措施就是只有極有限案件能以陪審方式進行審判,例如大部分刑事案件必須在進入審判前的階段就以起訴裁量、認罪協商處理掉;另方面,因不可能讓陪審團閱卷及自行擴大審理範圍,故必須搭配訴因制度及起訴後之證據開示,相當於日本所謂起訴狀一本主義,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繼受德國法所規定的犯罪同一性的理論相衝突,在我國所需修法變動極大,連法學基礎教育都會大變動,好處則是我國刑事訴訟法92年修法時增訂的證據能力及交互詰問之規定,就比較有用了。

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日前演說表示:「陪審也可能與我國所屬歐陸法系的法律體系出現扞格,短期內較無可能引進,較可行的因此似乎是參審制」,話是沒有錯,但我國司法信任度低落,即使勞民傷財改採參審制,恐怕也不符合多數人民期待,注定吃力不討好。法官還必須對參審員進行法治教育,無疑加重法官工作負擔,值得嗎?法官過勞影響辦案品質的問題尚未解決,又雪上加霜。再說法治教育如果這麼容易,耗費多年唸法律系所的是笨蛋嗎?

陪審制則是多數民間司改人士的主張。另根據今年五月間台中地院法官問卷調查結果,若多數民意決定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勾選認同「陪審制(如美國、香港)」達53.75%,勾選認同「參審制(如德國、日本)」達37.5%,就怕政府根本沒有財務規劃;今年六月間法官協會問卷調查結果,勾選贊成「完全由一般民眾決定被告有罪與否」達46%,勾選贊成「由職業法官與一般民眾共同決定判決結果」達50%;「法官改革司法連線」有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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