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亞的各個華語國家或社會,代理孕母仍是不合法的。以色列提供一個有趣的觀點,讓有興趣尋求代理孕母合法化的異性戀及同性戀家庭可以作為借鏡。華語社會子嗣的重視與以色列的猶太家庭有相似之處。若然,代理孕母是否能真的成為不孕夫婦與其他型態家庭或個人、尋求子嗣的希望?這點是社會可進一步辯論的。
另外,納赫曼尼夫婦的故事也凸顯了現代人工生殖技術、法律、社會與人際交錯下,不可預測與控制的部分。感情生變的納氏夫婦,是否仍應繼續人工生殖的過程,在筆者看來,就像是本案的司法過程與法官意見書一樣,是可議的。蘿絲所主張的、為人母的「基本權利」,其實對某些學派所主張的女權,可能產生些許的矛盾。若女人真有所謂「為人母」的天生基本權利,那麼所謂走出廚房、性別角色解放的議題,可能與這樣的主張相抵觸。
以色列的同性戀維權運動與組織算是蠻有力量的,因此,也許在此議題上,我們有可能在不遠的未來,看到後續的進展。
註1:1985年在美國的紐澤西州,發生了一件暱稱為「Baby M」的代理孕母爭議。孕母在生下孩子後毀約,和她的伴侶綁架了嬰兒。法院最後將監護權判給生父(精子提供者)與其妻子。但這項案例引起國際輿論、特別是歐美民眾的反感,致使許多歐美國家、包括以色列,在1980年代立法禁止代理孕母。
註2: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的轉折,牽涉到以色列最高法院的審理制度。基本上,以色列最高法院審理案件時,通常由三位大法官組成一個小組。也就是說,只有小組中的三位大法官會針對每個案件進行審理與討論,並非每一位大法官都參與。所以在最高法院破例對本案進行第二次審理時,最高法院的15位大法官全部都參與審理的。
註3:最高法院最初判決時,由五位大法官組成決策的小組 (panel)。通常最高法院的小組是三位大法官,但是考量此案的先驅性,首席法官決定增加為五位大法官。最後的判決是4對1,判決丹尼勝訴。
作者介紹|謝宇棻
對新奇的事物有極高的好奇心,近幾年來對各種新興公共政策、議題產生興趣,包括:移民、人工生殖、安樂死等。
責任編輯/林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