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依然想生下前夫的孩子、甚至不讓他出境…以色列司法史上最曲折的代理孕母案

2018-11-1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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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幾度戲劇性的轉折,此案最有趣的地方,其實是法官們對蘿絲、丹尼兩造立場、基於以色列的社會、文化與宗教背景所提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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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主要是站在合約法的角度、加以女權的觀點,來支持蘿絲的訴求。他認為,丹尼在婚姻出現變數以前,已同意和蘿絲一起尋求代理孕母,也因此才有兩人經過人工生殖技術所結合的受精卵。雖然現在婚姻生變,丹尼仍有義務持續履行該「合約」;再者,法官也認為,若依丹尼的意願而「變更合約」,等同對女權的侵犯。

有趣的是,最高法院最初的決定中,唯一參與決策的女性大法官,判決丹尼勝訴(註3)。她在意見書中提到,雖然為人父母、尋求子嗣,的確是身為人的基本權利,但這項權利的行使,不應建立在強迫另一方配合的基礎下;除此之外,雖然猶太教法確實提到「生養眾多」(be fruitful and multiply),這項律令並未暗示,丈夫有被迫行使這項律例的義務。她認為,儘管自己與許多人一樣,對於蘿絲渴望子嗣充滿同情,但單單是同情也無法衍生權利

在最高法院的二度判決中,持多數意見的大法官們主張(這次最高法院的二度判決結果是7對4,扭轉了前一次的判決結果),蘿絲渴望擁有子嗣的權利,大過於丹尼拒絕擁有子嗣的權利。其中一位持多數意見的大法官,從猶太教的觀點,主張擁有子嗣的意義與價值,遠大過於拒絕子嗣的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觀察家認為,以色列在代理孕母與人工生殖法規上之所以是國際先驅,是由於社會宗教文化的因素。這其實對現代人權的訴求,形成一項有趣的對比。雖然許多支持代理孕母或人工生殖技術的團體或個人,都主張為人父母是基本人權,以色列對相關技術的支持與開放,卻較不是從所謂人權的角度。相對地,猶太教、以及猶太人歷經大屠殺的陰影,卻促使以色列的宗教組織、個人、社會及政府,對人工生殖技術採取相對支持的態度。

故事的最後結局,蘿絲在判決後,立刻開始代理孕母的過程。可惜的是,由於受精卵在幾年的訴訟後,已經不太「新鮮」,加上受限於當時的人工生殖技術,受精卵已經無法使用。所以蘿絲千辛萬苦爭取來的「勝利」,成了名符其實的「皮洛士式勝利(Pyrrhic victory)」(慘勝)。

以色列在去年才通過讓單身女性也有資格申請代理孕母的法案。目前,以色列的代理孕母議題聚焦在男性、特別是想要成家之男同志伴侶的申請資格。在10月31日、僅僅幾天以前,國會才剛在一讀時否決了有關的提議(表決結果為41贊成,49 反對;也可以解讀為算是頗具有爭議的議題)。因此單身男性或男同志伴侶,仍無法在以色列境內申請代理孕母。許多男同志伴侶因此前往美國等其他國家或地區尋求代理孕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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