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依然想生下前夫的孩子、甚至不讓他出境…以色列司法史上最曲折的代理孕母案

2018-11-1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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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東亞的各個華語國家或社會,代理孕母仍是不合法的。以色列提供一個有趣的觀點,可讓台灣人作為借鏡。(圖/作者提供)

在東亞的各個華語國家或社會,代理孕母仍是不合法的。以色列提供一個有趣的觀點,可讓台灣人作為借鏡。(圖/作者提供)

以色列在各項人工生殖相關的技術與法律上,是國際間的先驅。代理孕母於1996年3月在以色列合法化,雖然對孕母或申請人有種種規定,例如孕母必須是單身、申請人必須是有婚姻關係的異性戀伴侶等,試圖享受這項人工生殖技術的以色列伴侶,並不在少數。而以色列國會也才在最近通過修正案,將准許單身女性申請代理孕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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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在1980年代,代理孕母的議題剛剛受到矚目的時候,立法禁止代理孕母(註1)。但由於一對不孕夫妻的決心,代理孕母的議題又在90年代初期,成為備受爭議的公共議題。

在1980年代晚期,蘿絲納赫曼尼與丹尼夫婦在面臨不孕時,便開始尋求人工生殖。由於當時以色列禁止代理孕母,夫婦兩人曾計畫到美國加州進行人工受精與尋找代理孕母。但因為此法所費不貲,夫婦兩人開始尋求司法管道,希望能讓代理孕母在以色列合法化。兩人開始尋求法律途徑、並藉由媒體發佈求子的消息。蘿絲主張,尋求子嗣是一項基本人權;因此,以色列的代理孕母禁令侵犯她的基本權利。不願上法院打官司的以色列內政部,在輿論壓力下,於1991年,特准兩人在國內尋求代理孕母,並承諾將召集專家學者,研討如何讓代理孕母合法化。

(圖/作者提供)
納赫曼尼夫婦(圖/作者提供,取自https://news.walla.co.il/item/1208746)

納赫曼尼夫婦的故事,並沒有因此有了快樂的結局。在這項決定出爐後,丹尼搬出他與蘿絲的愛巢,迅即與另一名女性同居,不久後丹尼還和同居人生下了孩子。

蘿絲與丹尼也因此開始進入離婚程序。但是年紀稍長的蘿絲,希望能用兩人的受精卵,繼續尋求代理孕母。蘿絲因此請求丹尼,讓她繼續代理孕母的程序,並表明自己願意在離婚協議中、放棄其他一切要求。丹尼也明理地同意了。

事件卻有了戲劇性的轉折。在兩人前往辦理正式離婚手續前,蘿絲開始擔心,丹尼會改變心意;於是便尋求律師的建議,想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確保丹尼履行承諾。律師於是建議蘿絲,向法院申請限制丹尼出境,直到她實行代理孕母的程序後,再解禁。蘿絲也照做了。

想當然爾,接到法院限制出境令的丹尼,非常生氣,他改變主意,主張由於婚姻破裂,不同意蘿絲單方面持續代理孕母的程序。於是先前的佳偶正式撕破臉、成了怨偶,在分居但還未辦理離婚的狀況下,兩人開始另一項司法訴訟程序,以決定受精卵的命運。此案在地方法院一審時,蘿絲勝訴。此後,丹尼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決駁回一審地方法院的判決,丹尼勝訴,因此蘿絲無權繼續代理孕母的程序。

事件再次出現戲劇性的轉折 !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基於本案例在以色列首開先驅,決定讓最高法院再次聽取本案(註2)。最高法院破例進行的第二次審理,最終判決蘿絲勝訴。

除了幾度戲劇性的轉折,此案最有趣的地方,其實是法官們對蘿絲、丹尼兩造立場、基於以色列的社會、文化與宗教背景所提出的意見

一審法官主要是站在合約法的角度、加以女權的觀點,來支持蘿絲的訴求。他認為,丹尼在婚姻出現變數以前,已同意和蘿絲一起尋求代理孕母,也因此才有兩人經過人工生殖技術所結合的受精卵。雖然現在婚姻生變,丹尼仍有義務持續履行該「合約」;再者,法官也認為,若依丹尼的意願而「變更合約」,等同對女權的侵犯。

有趣的是,最高法院最初的決定中,唯一參與決策的女性大法官,判決丹尼勝訴(註3)。她在意見書中提到,雖然為人父母、尋求子嗣,的確是身為人的基本權利,但這項權利的行使,不應建立在強迫另一方配合的基礎下;除此之外,雖然猶太教法確實提到「生養眾多」(be fruitful and multiply),這項律令並未暗示,丈夫有被迫行使這項律例的義務。她認為,儘管自己與許多人一樣,對於蘿絲渴望子嗣充滿同情,但單單是同情也無法衍生權利

在最高法院的二度判決中,持多數意見的大法官們主張(這次最高法院的二度判決結果是7對4,扭轉了前一次的判決結果),蘿絲渴望擁有子嗣的權利,大過於丹尼拒絕擁有子嗣的權利。其中一位持多數意見的大法官,從猶太教的觀點,主張擁有子嗣的意義與價值,遠大過於拒絕子嗣的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觀察家認為,以色列在代理孕母與人工生殖法規上之所以是國際先驅,是由於社會宗教文化的因素。這其實對現代人權的訴求,形成一項有趣的對比。雖然許多支持代理孕母或人工生殖技術的團體或個人,都主張為人父母是基本人權,以色列對相關技術的支持與開放,卻較不是從所謂人權的角度。相對地,猶太教、以及猶太人歷經大屠殺的陰影,卻促使以色列的宗教組織、個人、社會及政府,對人工生殖技術採取相對支持的態度。

故事的最後結局,蘿絲在判決後,立刻開始代理孕母的過程。可惜的是,由於受精卵在幾年的訴訟後,已經不太「新鮮」,加上受限於當時的人工生殖技術,受精卵已經無法使用。所以蘿絲千辛萬苦爭取來的「勝利」,成了名符其實的「皮洛士式勝利(Pyrrhic victory)」(慘勝)。

以色列在去年才通過讓單身女性也有資格申請代理孕母的法案。目前,以色列的代理孕母議題聚焦在男性、特別是想要成家之男同志伴侶的申請資格。在10月31日、僅僅幾天以前,國會才剛在一讀時否決了有關的提議(表決結果為41贊成,49 反對;也可以解讀為算是頗具有爭議的議題)。因此單身男性或男同志伴侶,仍無法在以色列境內申請代理孕母。許多男同志伴侶因此前往美國等其他國家或地區尋求代理孕母。

(圖/作者提供)
支持讓同性伴侶追求代理孕母合法化的遊行(圖/作者提供,取自https://www.timesofisrael.com/widespread-support-for-lgbt-strike-over-exclusion-from-new-surrogacy-legislation/)

在東亞的各個華語國家或社會,代理孕母仍是不合法的。以色列提供一個有趣的觀點,讓有興趣尋求代理孕母合法化的異性戀及同性戀家庭可以作為借鏡。華語社會子嗣的重視與以色列的猶太家庭有相似之處。若然,代理孕母是否能真的成為不孕夫婦與其他型態家庭或個人、尋求子嗣的希望?這點是社會可進一步辯論的。

另外,納赫曼尼夫婦的故事也凸顯了現代人工生殖技術、法律、社會與人際交錯下,不可預測與控制的部分。感情生變的納氏夫婦,是否仍應繼續人工生殖的過程,在筆者看來,就像是本案的司法過程與法官意見書一樣,是可議的。蘿絲所主張的、為人母的「基本權利」,其實對某些學派所主張的女權,可能產生些許的矛盾。若女人真有所謂「為人母」的天生基本權利,那麼所謂走出廚房、性別角色解放的議題,可能與這樣的主張相抵觸。

以色列的同性戀維權運動與組織算是蠻有力量的,因此,也許在此議題上,我們有可能在不遠的未來,看到後續的進展。

註1:1985年在美國的紐澤西州,發生了一件暱稱為「Baby M」的代理孕母爭議。孕母在生下孩子後毀約,和她的伴侶綁架了嬰兒。法院最後將監護權判給生父(精子提供者)與其妻子。但這項案例引起國際輿論、特別是歐美民眾的反感,致使許多歐美國家、包括以色列,在1980年代立法禁止代理孕母。

註2: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的轉折,牽涉到以色列最高法院的審理制度。基本上,以色列最高法院審理案件時,通常由三位大法官組成一個小組。也就是說,只有小組中的三位大法官會針對每個案件進行審理與討論,並非每一位大法官都參與。所以在最高法院破例對本案進行第二次審理時,最高法院的15位大法官全部都參與審理的。

註3:最高法院最初判決時,由五位大法官組成決策的小組 (panel)。通常最高法院的小組是三位大法官,但是考量此案的先驅性,首席法官決定增加為五位大法官。最後的判決是4對1,判決丹尼勝訴。

作者介紹|謝宇棻

對新奇的事物有極高的好奇心,近幾年來對各種新興公共政策、議題產生興趣,包括:移民、人工生殖、安樂死等。

責任編輯/林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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