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臥病在床,子女可以幫長輩提領現金省遺產稅?專家曝少做1件事,法院照樣找上門

2024-01-09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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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親人因病而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則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示意圖/取自photo-ac)

若親人因病而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則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示意圖/取自photo-ac)

有一天下午,事務所來了一位諮詢的客戶,這位客戶年約四十歲,講話不太流利,甚至有點笨拙,衣服看起來也有點髒髒的。他有點慌張,並且緩慢吃力的跟我訴說他家裡的狀況,大意是說他跟媽媽兩人相依為命,媽媽身體狀況不好,前些日子住院了,最近病情惡化,目前已陷入昏迷。他自己本身也有輕度智能障礙,媽媽銀行裡有存款以及現金,他們也有自己的房子,但因為媽媽昏迷中,不知道什麼時候會醒過來,甚至會不會醒過來也不知道,龐大的醫藥費以及自己的生活費都在媽媽的帳戶裡,他想把媽媽的定存解約以備不時之需,結果在銀行吃了閉門羹。他緊張的跟社工詢問該如何處理,社工跟他說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成為媽媽的監護人,如此一來,就可以代替媽媽處理財產,剛好我們事務所就在他家附近,所以找上了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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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案例是我以前承辦過的案件回頭來找我的老客戶,這位老客戶年紀快八十歲了,太太還在,另外還有兩個兒子。其中小兒子因為精神狀況不好,自從當兵退伍後,都住在三軍總醫院的精神科持續治療中。老客戶語重心長地跟我說,他擔心有一天自己走了,老伴管不住小兒子,萬一小兒子有一天出來外面到處亂簽本票或借據,除了害慘自己以外,還會拖累家人,所以,想申請監護宣告,由哥哥來幫他決定如何處理事情。

監護宣告vs輔助宣告

以上兩個案例,一個是因為媽媽陷於昏迷無法表達意思,另一個則是小兒子不曉得自己如果跟別人簽契據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如果申請監護宣告的話,就可以幫受監護之人表達意思,或者也可以保護受監護之人避免受騙。那什麼是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呢?

民法第十四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我們以第一個案例來說,監護宣告完成後,媽媽會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兒子則成為媽媽的監護人,如果是為了要支付媽媽的醫藥費等,就可以運用媽媽的財產。但有些情形為保護受監護之人的權益,還是得經過法院許可。民法第一一〇一條對於監護人相關規定如下: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1. 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2. 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而輔助宣告是針對有一些生活可以自理,但對於法律行為的後果又不是那麼清楚的家人,可以由輔助人來幫忙確認合約效力的一種方式。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點像是剛進入叢林的小白兔,而為了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民法第十五之一條規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1.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3. 為訴訟行為。
4.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6.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 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前面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以第二個案例來說,小兒子受輔助宣告之後,對於日常生活並沒有什麼影響,還是有基本做決定的權利,但如果牽涉比較重大的法律行為,就必須經過輔助人的同意,否則不生效力。但為避免輔助人權力過大,如果輔助人跟受輔助宣告之人喬不攏,受輔助宣告之人還是可以申請法院准許後,逕行為之。

另外,要申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不是隨便路邊的阿貓、阿狗都可以的,聲請人規定如下:

1. 本人。
2. 配偶。
3. 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
4. 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
5. 檢察官。
6. 直轄市、縣(市)政府。
7. 社會福利機構。

在實務上,申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流程並不難,首先,當然是準備好資料向法院遞狀提出聲請,應備文件如下:

1.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擬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一份。
2.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3. 家族會議記錄
4. 親屬系統表
5. 擔任監護人之同意書
6.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同意擔任之同意書

帶著這些資料前往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後聲請,然後等待法院通知。如果法院認為文件有欠缺,通常書記官會通知聲請人補件,然後法院會安排時間請醫師會同前往進行精神鑑定,在鑑定之前法院會先通知繳交鑑定費用,鑑定費用繳交完成後,才會進行下一步流程喔。精神鑑定的時候法官大人有時候會親自前往,有時候不會,但原則上書記官以及醫師、還有家屬等都會到。鑑定時間長短也不一定,像第一個案例因為媽媽已經昏迷了,也鑑定不出什麼東西來,所以大約十五分鐘就搞定。但第二個案例受輔助宣告之人是因為精神問題而住院治療,鑑定的時候法官大人就會親自問話,前後問了大約快兩個小時才結束。鑑定完之後就是等醫院的鑑定報告,待鑑定報告送達法院,法官會依鑑定報告做出最後裁決。

比較特別的是,如果法官認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情況沒有必要受監護宣告,但已達須受輔助宣告的狀況,可以裁定成受輔助宣告。在法院裁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時,會先公告一段時間,看有沒有其他人提出異議,如果沒有,法院就會發一份確定判決書,家屬收到法院判決書後事情還沒完,最後一步就是拿著判決書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登記完成後,整個流程才算正式結束。

作者介紹|許哲瑝

經歷:
永慶房屋業務主任
台銀保險代理人業務襄理
中興保全保全專員
世樺印刷廠裝訂組長
都市更新諮商師
危老重建推動師
中華民國不動產經紀人普考及格
中華民國地政士普考及格
昱森地政士事務所主辦代書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財經傳訊《連房仲都說讚!許代書教你從買賣到繼承的房地產大小事:80%的人都不知道的,不吃虧、不受騙的房地產眉眉角角》。(原標題:親人臥病昏迷,如何代為處理財產?)

責任編輯/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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