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古代婦女老公死了要守寡?不只為了貞潔!背後竟藏著這1個重要的原因

2023-08-27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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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蒙古行收繼婚?婦女結婚後被視為夫家財產,丈夫身故後不能離開,要由夫家的成員接收為妻子,稱為收繼婚。收繼者通常是丈夫的兄弟,或丈夫與其他妻子所生的兒子,或是其他親戚;兒子甚至可以收亡父之妻,只要非生母即可。這是上自皇室貴族,下迄貧民一體風行的習俗。好處有三:一、家族繼續保有這位女性(活財產);二、收繼者可接收寡婦財產;三、解決寡婦的生活與扶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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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年蒙古人消滅宋朝,在一世紀的統治期間引入收繼婚制,漢人經過長期的抗爭磨合,轉變成明代的婚姻制度,清朝承續此制直到民國初年,過程如下。1303年元成宗下聖旨,明示女性的再婚規定:「今後應嫁婦人,不問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隨嫁妝奩原財產等物,一聽前夫之家為主,並不許似前搬取隨身。」這是中國史上首次明確剝奪寡婦和失婚婦女的財產權。這是蒙古人的價值觀:婦女的財產權完全操在夫家。1369年明太祖頒布相同的規定,清朝的法律仿效明朝。同樣地,在這種概念下,子女權也屬於丈夫家族,甚至連人身權都失去了。

亂倫的擔憂

再舉一例說明蒙漢的觀念差異。漢人對血親與姻親的性禁忌非常嚴格,犯禁就是亂倫。明清時期對四等親以上的亂倫視為「內亂」,最重可處絞死或斬首,但對親族外的不倫(外亂)懲罰較輕。在這種觀念下,收繼婚對漢人而言是最嚴重的內亂,完全無法接受。

蒙古人的觀念相反:對內亂的懲罰輕微,或甚至不懲罰;但與外族人的不倫(外亂),則視為家族的嚴重損失,懲罰十分嚴厲,甚至引起兩族間的仇殺。族內的不倫雖然也是犯罪,但因為沒有家族財產損失,所以內亂罪較輕。換個觀點來看,游牧民族的收繼婚是有效率地使用族內共同財產(婦女);但對農耕定居的漢人,收繼婚是最嚴重的亂倫大忌。

漢人在元朝的統治下,必須接受蒙古的婚姻規定。經過衝突磨合,漢人調整出兼顧理想與現實的均衡點:丈夫死後寡婦不願依法律被收繼,又想保留財產權、子女權、人身權,最好的辦法就是守寡不嫁。蒙古法律並未強制寡婦必須再嫁,只要「出具守志不改嫁結文狀」,寡婦就不必被收繼。

元朝統治者面對漢人的抵抗,也在調整法律的施用規定,大體而言有幾個階段性的變化:在1271年之前,蒙古人與漢人的法律分開適用。1271至1276年間,法律全面蒙古化。1276至1294年間,逐漸寬鬆地執行蒙古法律。1294至1330年間,蒙古法律逐漸漢化。1330年下令取消漢人的收繼婚:「諸漢人、南人,父歿,子收其庶母,兄歿,弟收其嫂者,禁之。諸姑表兄弟叔嫂不相收,收者以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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