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古代婦女老公死了要守寡?不只為了貞潔!背後竟藏著這1個重要的原因

2023-08-27 09:30

? 人氣

守寡與文化、婚姻制度息息相關。(圖/取自photo-ac)

守寡與文化、婚姻制度息息相關。(圖/取自photo-ac)

現在說起來奇怪,但在1970年代初期我上大學時,臺灣社會好像認為婦女守寡比較受尊敬。時代變化很快,一方面是女性主義的覺醒,二方面是經濟能獨立自主,三方面是社會風氣開放,以及大量吸收西洋觀念,現代人幾乎沒有這樣的想法。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寡婦守節不嫁叫做節婦,自殺殉節的叫做烈婦。魯迅在〈我之節烈觀〉(1918)有尖銳的觀察:「女子自己願意節烈麼?答道:不願......節烈很難很苦,既不利人,又不利己......然而仍舊牢不可破......可是無論何人,都怕這節烈。怕它釘到自己和親骨肉的身上。」

元代之前,寡婦通常會再嫁,守節是例外。到了元代(1271~1368),蒙古統治者把游牧民族的婚姻制度,強加在農耕的漢人社會,使得原本屬於婦女的人身權、子女權、財產權,全都轉移到夫家。這項制度上的轉折,讓元明清的喪夫婦女被迫選擇守寡,因為這麼做最符合她們的利益。從另一方面來說,社會、人文、(尤其是)經濟的轉變,讓明清婦女更容易守節。換言之,明清的守節風氣,是漢人的婚姻制度被外力扭曲後,婦女無奈之下的理性選擇,也可說是蒙古與漢人婚姻制度的混血產物。到了民國初年,一方面受到西洋風氣影響,二方面有魯迅這類的見解,才引發廢止守寡的聲音。

舉幾個例子就可說明元代之前寡婦再嫁並非例外,而是常態。宋太祖把寡妹嫁給名將高懷德、程頤贊成寡侄媳再嫁、南宋名將張俊把寡媳嫁給部將、魏了翁因嫁寡女而擺不平眾多競爭者。還有許多寡婦再嫁的例子,都可看出到宋末並無節婦與烈婦的觀念。蒙古統治漢人之前,如果女兒婚姻不美滿或女婿死亡,原生父母或祖父母可以替她安排再婚,或讓女兒回家居住(歸宗)。換言之,元代之前婦女的人身權,基本上屬於本家或自己。

蒙古收繼婚制的引進

蒙古人引入的婚姻制度,對元明清產生強烈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三方面。第一,婦女的孝順對象從本生父母轉為丈夫的父母(公婆):寡婦在夫家守節,而不在本生家。換言之,元明清婦女的人身權,已從本家轉到夫家,寡媳有孝養公婆的義務。第二,宋代婦女的財產權不會因結婚而受損。元明清的婦女已無財產繼承權,若寡婦要再嫁,財產必須留在夫家。換言之,婦女結婚後就把財產權轉渡給夫家,失去財產的支配權。但寡婦只要留在夫家,就可以保有嫁妝與從夫家得到的財產。第三,宋代喪偶婦女再嫁時,有權帶走子女,元明清的婦女必須把子女留在夫家,子女權屬於夫家,而非母親。簡言之,元代的新婚姻制度讓婦女失去人身權、財產權、子女權。

為什麼會這樣?蒙古與漢人的婚姻制度有三項差異。第一,蒙古採一夫多妻制,漢人採一夫一妻制。漢人可以有妾,但妻妾的身分有嫡庶之分;蒙古人的多妻制下,諸妻的地位一樣,可以贈妻或賣妻。第二,蒙古講究對女方的聘禮,但女方無嫁妝;漢人的聘禮較象徵性,但講究嫁妝。蒙古婚俗重聘禮,這是買婚習俗的延續,用以補償女方家庭的損失。漢人重嫁妝,等於是從父母那裡提前繼承財產;帶去夫家的嫁妝,也有保障基本生活的用意。第三,蒙古人行收繼婚(例如兄終弟及),漢人視之為亂倫。

為什麼蒙古行收繼婚?婦女結婚後被視為夫家財產,丈夫身故後不能離開,要由夫家的成員接收為妻子,稱為收繼婚。收繼者通常是丈夫的兄弟,或丈夫與其他妻子所生的兒子,或是其他親戚;兒子甚至可以收亡父之妻,只要非生母即可。這是上自皇室貴族,下迄貧民一體風行的習俗。好處有三:一、家族繼續保有這位女性(活財產);二、收繼者可接收寡婦財產;三、解決寡婦的生活與扶養問題。

1276年蒙古人消滅宋朝,在一世紀的統治期間引入收繼婚制,漢人經過長期的抗爭磨合,轉變成明代的婚姻制度,清朝承續此制直到民國初年,過程如下。1303年元成宗下聖旨,明示女性的再婚規定:「今後應嫁婦人,不問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隨嫁妝奩原財產等物,一聽前夫之家為主,並不許似前搬取隨身。」這是中國史上首次明確剝奪寡婦和失婚婦女的財產權。這是蒙古人的價值觀:婦女的財產權完全操在夫家。1369年明太祖頒布相同的規定,清朝的法律仿效明朝。同樣地,在這種概念下,子女權也屬於丈夫家族,甚至連人身權都失去了。

亂倫的擔憂

再舉一例說明蒙漢的觀念差異。漢人對血親與姻親的性禁忌非常嚴格,犯禁就是亂倫。明清時期對四等親以上的亂倫視為「內亂」,最重可處絞死或斬首,但對親族外的不倫(外亂)懲罰較輕。在這種觀念下,收繼婚對漢人而言是最嚴重的內亂,完全無法接受。

蒙古人的觀念相反:對內亂的懲罰輕微,或甚至不懲罰;但與外族人的不倫(外亂),則視為家族的嚴重損失,懲罰十分嚴厲,甚至引起兩族間的仇殺。族內的不倫雖然也是犯罪,但因為沒有家族財產損失,所以內亂罪較輕。換個觀點來看,游牧民族的收繼婚是有效率地使用族內共同財產(婦女);但對農耕定居的漢人,收繼婚是最嚴重的亂倫大忌。

漢人在元朝的統治下,必須接受蒙古的婚姻規定。經過衝突磨合,漢人調整出兼顧理想與現實的均衡點:丈夫死後寡婦不願依法律被收繼,又想保留財產權、子女權、人身權,最好的辦法就是守寡不嫁。蒙古法律並未強制寡婦必須再嫁,只要「出具守志不改嫁結文狀」,寡婦就不必被收繼。

元朝統治者面對漢人的抵抗,也在調整法律的施用規定,大體而言有幾個階段性的變化:在1271年之前,蒙古人與漢人的法律分開適用。1271至1276年間,法律全面蒙古化。1276至1294年間,逐漸寬鬆地執行蒙古法律。1294至1330年間,蒙古法律逐漸漢化。1330年下令取消漢人的收繼婚:「諸漢人、南人,父歿,子收其庶母,兄歿,弟收其嫂者,禁之。諸姑表兄弟叔嫂不相收,收者以奸論。」

守寡是蒙漢妥協的結果

取消漢人的收繼婚,接受新的守寡方式,是蒙漢妥協的結果:蒙古的寡婦本來就留在夫家,漢人接受這一點,讓寡婦在夫家守節。對漢人而言,只要不強制收繼婚,在夫家守寡是可以接受的替代方案。對蒙古統治者來說,漢人寡婦不外嫁,基本上就符合蒙古法律,統治者就可以不強制收繼婚。從寡婦的立場來說,可以免除被收繼的恐懼,保住部分的自主權(人身權)。但為何不易再嫁?財產權和子女權早已移轉夫家,寡婦若要再嫁,必須放棄這兩項,意願自然減弱。再者,從婚姻市場的觀點來看,寡婦的價值比新婦低,新夫又不能得到寡婦的財產,再嫁的機會就減少了。

整體而言,1330年之前漢人寡婦選擇守節,主要的考慮是「收繼婚的亂倫恐懼」;1330年之後選擇守節,主要考慮是財產權與子女權已移轉到夫家,再嫁就會失去這兩項重要依靠。還有兩項社會條件的搭配因素:政府表揚守寡者,以及工商業的發展,讓寡婦較有自食其力的機會。分述如下。

蒙元朝廷明白,不易強制漢人行收繼婚,就退而求其次,表揚婦女不再嫁。1304年頒布表揚守節的政令:「今後舉節婦者,若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後晚節不易,貞正著明者......申呈省部,依例旌表。」1368 年朱元璋頒布類似的詔書:「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免除本家差役。」清朝跟隨這個概念,在1723年規定:「節婦年逾四十而身故,計其守節已逾十五載以上,亦應酌量旌獎。」旌表的方式,原本是朝廷給匾額,張掛在節婦家門上。到了明朝嘉靖,政府撥款30兩銀給個別節婦建造牌坊。具體方式隨時間地點而異,但獎勵節婦的精神,在元明清是延續的。

政府雖然表揚守節,但對貧困寡婦並無特定的救濟。元代的清寒寡婦,雖然有意守節,但迫於生計只好「死一夫易一夫」。明清時期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寡婦較多謀生機會,其中最主要的是棉紡織業。為何不是麻織或絲織?因為麻織品普遍,附加價值低;絲織品較具技術性,市場價值高,逐漸向城鎮轉移,由男性手工匠掌握,鄉間或弱勢婦女不易參與。

明代後期棉花成為主要紡織原料,棉織品逐漸普及化,適合婦女參與生產:每兩件棉衣就有一件是從婦女織造的棉布製作的,稱為棉花革命。婦女從棉紡業的所得,高於在田地工作的報酬;棉紡業可以養活自己,也可以扶養小孩。換言之,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寡婦獨立機會,守節的可能性因而增加。

作者介紹|賴建誠、 何泰寬

賴建誠

巴黎高等社會科學研究院博士,哈佛大學燕京學社訪問學人。清華大學經濟系榮譽退休教授,研究方向為經濟史、經濟思想史。
學術著作有:《近代中國的合作經濟運動:1912-1949》(1990,2011)、Adam Smith across Nations: Translations and Reception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主編,2000, Oxford UP)、《亞當史密斯與嚴復:《國富論》與中國》(2002,2009)、Braudel’s Historiography Reconsidered(2004)、《梁啟超的經濟面向》(2006,2010)、《邊鎮糧餉:明代中後期的邊防經費與國家財政危 機,1531-1602》(2008,2010)、《王室與巨賈:格雷欣爵士(1519-79)與都鐸王朝的外債籌措》(2015)。
半學術性的著作有:《重商主義的窘境》(1992)、《年鑑學派管窺》(譯著,1996,2003)、《綠野仙蹤與中國》(1998)、《經濟史的趣味》(2010)、《經濟思想史的趣味》(2011, 2016)、《井田辨:諸說辯駁》(2012)。

何泰寬

台灣大學經濟學系教授。學術專長為銀行與貨幣危機、國際金融、應用時間序列計量經濟學、動態隨機一般均衡模型(DSGE Modeling)。

本文/圖經授權轉載自貓頭鷹出版《經濟史的趣味》。(原標題:守寡有理?)

責任編輯/梁溶珈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