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新竹市長位置不保?前主任檢察官曝她2失誤:減刑條件全沒了

2023-08-15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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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弘儒提及,戴寧案件與高虹安案件犯罪態樣不同,高虹安案件並沒有使用人頭助理方式詐領;依據北檢起訴是認定高虹安不使用問政相關業務經費,反涉壓榨其權勢下的助理配合共同虛報、浮報酬金、加班費,向立法院詐取編列「人事費」,流用於委員辦公室及個人私用等支出,犯罪所得46萬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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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起訴書全文

臺北地檢署偵辦被告高○安等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偵查結果

一、詐領助理酬金、加班費案

(一)被告高○安、陳○宇、黃○玟、陳○愷、王○文等5人均提起公訴

被告高○安、陳○宇、黃○玟、陳○愷、王○文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罪嫌。

(二)被告李○庭不起訴處分。

二、資策會提告高○安涉嫌背信案

被告高○安不起訴處分。

贰、詐領助理酬金、加班費案

一、簡要犯罪事實

(一)高○安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擔任立法院第十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台灣民眾黨籍),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宇為高○安委員辦公室主任、黃○玟為辦公室行政主任(負責襄助行政及人事薪資等業務)、陳○愷為辦公室法務主任、王○文為辦公室公關主任,自109年2月1日起,由高○安分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7萬元、6萬2,000元、6萬元、4萬6,000元之酬金聘僱,均為高○安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聘用之公費助理。

(二)緣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立法院於109年度分別編列「公費助理」工作計畫(編號3304010203)預算供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協助立法委員處理各項問政、服務選民,及「問政相關業務」工作計畫(編號3304010206)預算供立法委員為民服務,協調中央及地方事務所需各類事務開銷。「公費助理經費」每位委員公費助理8至14人每月酬金42萬4,360元、加班值班費每位委員公費助理8至14人每月8萬4,872元,上開經費係由立法院編列支應立法委員聘用助理依勞基法所生之實際費用,為公費助理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非屬立法委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於立法委員個人之實質補貼。另立法院亦編列有「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每位委員每月7萬9,0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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