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爹說要用一個月10萬包養她,什麼事都做了卻不付錢!律師揭被「白睡」的悽慘下場

2023-02-25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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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交友約炮、性服務、包養等熱議話題,你也能睜大眼睛,看清其中的關鍵細節與玄機。(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面對交友約炮、性服務、包養等熱議話題,你也能睜大眼睛,看清其中的關鍵細節與玄機。(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在包養網站上,我遇到了一個渣男。他原本說好用一個月十萬元的價碼來包養我……可是,他並沒有付錢。」此時,辣妹俏麗的臉龐微微漲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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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他之前有對你做出什麼事情嗎?」我心裡大概有數,這女孩八成被騙色了。

「他說要先和我『試交往』再決定是否包養,於是我們約了幾次會,最後一次發生性行為後,他就人間蒸發了……律師,我有辦法向他要回原本答應的十萬嗎?我真的很氣!如果十萬拿不到,那我可以送他去坐牢嗎?」

「我想先問一下,你當初在包養網站發文的內容,大概是怎麼樣的呢?」

「我就很簡單地介紹一下身高、體重、三圍、興趣……」

「有明確提到包養的內容包含什麼嗎?」了解案情之外,不如順便了解時下流行的包養到底是怎麼樣的養法。

「有哦,我就說會陪乾爹吃喝玩樂呀!」

「就這樣?」我的意思是,這能吸引到乾爹候選人們的青睞嗎?

「還有寫類似『陪你做任何害羞的事』之類的話吧!」

「如果他們要求你做的那些行為,可能會傷害到你的身體,你都無所謂嗎?」我的腦海裡突然浮現一則社會版報導,一名女孩在汽車旅館被她口中「長期照顧她的好朋友」弄到全身重傷,緊急送醫……」

「如果不會太嚴重的話,應該沒關係吧。律師,你也知道的,包養不就是這麼一回事嘛!」女孩無所謂地聳聳肩。

我轉頭看看辦公室窗外的藍天,幾朵掛著小黑邊的白雲緩緩飄過。眼前這女孩的青春美好,此時也已沾染上幾抹灰濛濛的顏色。雖說從事性交易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但話說回來,難道這名女孩就活該被白白吃豆腐嗎?

「包養」合法嗎?

黃董正值壯年,雖然事業有成,但家庭經營不甚美滿。他已經與妻子分房多年、無性生活,面對機械化的日子,老覺得相當無趣、沒有挑戰,渴望在情感上有新的刺激。

雖然有這樣的念頭,但黃董並不想和生意夥伴去夜場尋歡,心裡總有「歡場無真愛」的不快。某日,在朋友的介紹下,黃董註冊了某知名包養網站,決定在這裡找一個「乾女兒」來好好疼愛一番……這樣的行為,會觸犯任何法律嗎?

如果黃董想要的「包養」關係,只限於單純的陪伴、吃飯、看電影,沒有逾越普通朋友社交行為的互動,很難說這樣的關係是違法的。

問題是,多數人認知的包養關係,恐怕非如此單純。

如果知道對方是已婚身分,「乾爹、乾媽」和「乾女兒、乾兒子」們仍想維持摻雜男女情愫的曖昧關係(如牽手、擁抱、接吻),甚至肉體關係時,就有可能為自己招引法律後果。

雖然目前通姦已經除罪化(除去刑事責任),但不代表通姦行為沒有法律後果,即便沒有上床,只要兩人間有超過普通朋友程度的親密舉動、對話,依實務判決見解,認為「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可能就會被法官判定屬於「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因此,在此例當中,如果黃董「包養」的實質內容就是婚內出軌、在外養小三。黃董的妻子可依民法向配偶、小三請求侵害其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性」可以拿來打契約,甚至交易嗎?

雪莉打算趁著自己年輕,海撈一筆青春財。她在包養網站上認識了大衛,大衛表示願意每個月給雪莉新臺幣二十萬元作為包養費,其中包含伴遊和固定發生性行為。

雪莉欣然接受這樣的條件。但就在雪莉履行包養條件一個月後,大衛未付任何款項就人間蒸發,不接電話也不回訊息。雪莉覺得自己被騙,盛怒之下,一狀告大衛詐欺罪和強制性交罪。

與一般的約會交往不同,包養往往有著「雙方合意以契約形式來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意味。假如包養契約中有「一週約會三次」的條款,這樣的內容可有觸法之虞?在判斷前,我們得先釐清條款中「約會」二字到底包含了什麼。

現實生活中,包養關係多半和性行為綁在一起,即一方按固定時間給付金錢,另一方收取金錢並同意定期發生性行為。所謂的「約會」是否包含性行為?如果沒有,真的就沒問題了嗎?後者其實還要再探究契約當事人一方,是否與第三人有婚姻關係,因為這牽扯到有無侵害第三人配偶權的問題。但論前者,若是以性行為作為主要訴求的包養契約,說穿了就是性愛契約,問題就大了。

雪莉和大衛的契約中,如果進一步露骨地約定如何發生性行為、發生的時間、頻率、對價等,那很明確地就是性愛契約。依民法第七十二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包括包養關係中當事人間對發生性行為相關的約定,乃至情侶分手時約定要先履行幾次性行為(俗稱「分手炮」),在法律上均會因為該約定有悖於公序良俗而無效。

關於被包養人收取金錢的部分,性行為一旦有了利益作為其對價,不論是換取金錢,或是交換其他形式的利益(如免除債務、答應職務升遷、提供求學或求職推薦信等),此時性行為即不再單純,而是成了有對價關係的「性交易」。

孤單寂寞的紅男綠女,如果在網路上發文,不論格式為何,只要其內容大意是「我要花錢來買青春的肉體」,明目張膽地把性行為綁著對價關係。那麼警察不找上門,實在對不起這熊心豹子膽。

被「白睡」了,可以告對方詐欺嗎?

在包養關係中產生的糾紛中,最常聽聞的就是被白睡、騙色。此類問題的關鍵在於——以詐騙的方式來獲取「非法的服務」,是否構成犯罪?

假設以性關係所產生的對價(如包養金、嫖金)因屬於「不法利益」而不被保護,豈不等於變相鼓勵所有人都可以盡情白睡、白嫖,不會有法律責任?這樣的操作顯然不合理。所以曾有實務判決認為:「雖然『性關係對價』是不法利益,仍不容許以另一個不法手段予以剝奪,否則無異於促使性工作者自力救濟、加深法秩序的混亂。」故知,縱使是經由詐騙手段而取得「不法利益」,依然得適用刑法詐欺罪章論罪處刑。

案例中的大衛先是答應以每個月二十萬元包養雪莉,騙到雪莉上床後就搞失蹤,即是典型的「騙色」行為。大衛主觀上本來就有詐欺故意,假借包養雪莉為名,讓她誤信為真,進而願意發生性行為。大衛如願「騙炮成功」,即便騙取到的雖非實體之財物,而是性服務之提供,縱使無涉實體物的交付,仍是獲取不法利益,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詐欺得利罪」,可能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就雪莉聲稱被強制性交的部分,恐怕無法成立。因為雪莉是以被包養為前提,「自願」和大衛產生性關係,雖然是基於錯誤的動機去發生性行為,然而實際上雪莉的性自主意思並沒有受到大衛壓抑。既然雪莉的性自主權未遭受侵害,對大衛強制性交罪的指控自然不成立。

作者介紹|無糖律師

臺大畢業,紐約大學法學碩士,為臺灣、紐約合格律師。具法律、金融相關學經歷,曾任多家知名外資企業的亞太區法律顧問。原以為自己會成為叱吒商場的高冷法律人,卻因緣際會,見到無數男女走進事務所,淚訴一樁又一樁不可思議的感情糾紛……

處理過許多與感情有關的法律案件,遂秉著冷眼與熱心,以詼諧筆法寫下真實上演的戀愛律政劇,以感情事件帶你理解法條知識、攻防細節與立法概念。自詡為「不甜」的非典型律師,只給一針見血的法律意見。她想告訴你的是:愛情當然可以沒道理,但懂一點法律絕對能讓你愛得有情有理!

目前於臺灣從事律師工作,為事務所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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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遠流出版。《誰說只是約會,你就不用懂法律?:24則感情法律學分,教你避開陷阱,降低傷害,遠離戀愛鬼故事》(原標題:包養關係。陪吃陪喝陪玩樂,還可以陪你做害羞的事?

責任編輯/趙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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