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歧視的歷史】從「天黥」誤仕途,到飽受排除的顏面損傷者

2018-07-24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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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切使得她很自卑、很孤獨,不知道該怎麼辦。沈女士最後決定在勵友中心當電話志工輔導,運用她的經驗幫助他人。之後她接受記者訪問,因而能夠出版《怕見陽光的人》一書。在那個大部分顏面損傷者閉門不出的年代,第一次有人公開詳細敘述顏損者的心路歷程,沈女士表達了受創之後的心境、工作困境、愛情關係上所遭遇的苦痛,引起了媒體記者的探訪,社會開始關懷這個議題,在 1981 年由熱心公益的大眾及燒燙傷友協助,成立了陽光基金會,1989 年則有羅慧夫基金會成立,專注於先天顏損者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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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Gianni Zanato @ Unsplash,NPOst 公益交流站提供)
(圖/Gianni Zanato @ Unsplash,NPOst 公益交流站提供)

社會大眾的關注使得顏損者的困境發生了轉變,1980 年開始陸續有人指出顏損者所遭受的問題,包括學校拒收、就業困難等問題。尤其臉部受損者在就學、就業時被視為身障者,往往被拒門外,但在身障鑑定時又往往被看做正常人,無法享受身障福利

曾有傷友遭遇工業意外,全身被灼燙傷,歷經多次手術,仍臉部孿縮、手指扭曲,之後 10 年他到處求職,但沒有人願意用他;也有一位小耳症患者,特地從基隆趕到臺北買了一份簡章,打算參加鐵路局招考,但是「體檢」此項目讓他無法報考,這些都是當時很常見的情形。而當時顏損者們的教育程度大多不高,甚至只有小學,不但不知道如何為自己爭取權益,對於醫療問題也非常茫然,就是想找新工作,可能也只能繼續勞動。沒有相關社福機構,也沒有庇護工廠,他們求助無門。

後續開始有相關的庇護性職場成立,顏損者開始能在社福機構的附屬單位工作,政府跟社福機構合作提供工作機會。2000 年以後,陽光基金會的調查報告顯示,若傷友在受傷之前的學歷背景較佳,已經念到高中或大學,且有身心障礙手冊,找到一個穩定的工作是比較有可能的,然薪資相對比以前差一點。不過比起 1980 年代,大眾對於顏損者的態度已有改善,工作也相對容易找到。此時主要的差別在於只要態度積極,具備基本核心能力,雖然生理功能有所損傷,但較容易返回職場。

(圖/AJ Garcia @ Unsplash,NPOst 公益交流站提供)
(圖/AJ Garcia @ Unsplash,NPOst 公益交流站提供)

社會救助與法律幫得了顏損者嗎?

早期對顏損者的關注放在如何醫療以及法律上的權益維護問題,關懷對象都是後天顏損者。《唐律疏義》提及,在打鬥或群毆中,若是損傷當事人容顏,讓傷者失去耳朵、鼻子、眼睛、用燒開的液體潑人致傷,這些事情都必須由官府開啟訴訟進行司法程序,不可以私下解決。訴訟結果確定,傷害他人者必須服徒刑跟刑罰,包含現代臺灣的法律,都可就民法及刑法於致人顏面傷殘部分提起訴訟,這些都有助於維繫傷者的利益。

至於天生的顏損者,或是沒有造成肢體損害的顏損,當時並沒有獲得太多關注或是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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