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歧視的歷史】從「天黥」誤仕途,到飽受排除的顏面損傷者

2018-07-24 16:01

? 人氣

法律之外,在社會救助方面,1980 年臺灣政府公布《殘障福利法》,最初裡面提到的身心障礙範圍,沒有包含顏面傷殘,而殘障福利法本身偏向宣示意義,內容並不明確。因此政府於 1990 年再次修訂殘障福利法,制訂細項服務內容,將顏面傷殘納入身心障礙的範圍(殘障福利法第 3 條)(註 10),顏面損傷者才得以享有各項福利及政府的救濟措施,甚至是就業服務。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圖/Allef Vinicius @ Unsplash,NPOst 公益交流站提供)
(圖/Allef Vinicius @ Unsplash,NPOst 公益交流站提供)

遺憾的是,除非是因病或受創導致的多重殘障者,否則顏損者能取得身障手冊或證明的機率極低。首先,因為顏損者並不完全等於身心障礙,工作能力或其他方面往往沒有任何問題,然而相關單位發給手冊,主要針對失能的部分進行評鑑;其次,站在醫療的角度來說,整容或治療手術若是能讓當事人顏面回復正常使用功能,便已達成目標,美觀不在討論的範疇中。因此,部分顏損者是沒有身障手冊的,也無法領取其他障別的手冊。

在社會保險中,早期燒燙傷則無法申請勞工保險殘廢給付,這是相當不合理與不公平的規定。1998 年在大眾的關注之下,陽光基金會與傷友們共同辦理了「燒死悲哀,燒不死含眼淚」公聽會,為身體燒傷者爭取權益。

公聽會之後,政府修改了相關規定:1999 年行政院勞委會函公布:「補充、增列勞工保險殘廢給付障害項目『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者』及審查標準。」從此以後,顏面損傷也被納入保險給付,比如民眾若因交通事故造成頭部、顏面部或頸部受傷,經治療一年後仍留下有礙外觀的顯著醜型時,可申請強制車險的身障給付。

法律的修正使得顏損者處境變佳,健保也能給付整型治療費用,但仍有不少需要自費的部分,且一般私人保險公司也並不給付;甚至,顏損者想要保險時,可能會面臨保費增加,或是保險項目排除等情形。因此,顏損者之中能享受到社會福利的人,與其他障別人士相比比例較低,但是他們在現實生活中,因為顏面損傷所帶來的負面困境並沒有消失,原本需要的心理諮商或社會福利支持,卻常因沒有身障手冊之故,無法獲得合理的幫助。

(圖/Noah Silliman @ Unsplash,NPOst 公益交流站提供)
(圖/Noah Silliman @ Unsplash,NPOst 公益交流站提供)

有大眾的關注,能改善顏損者的處境

政府曾經在北高 2 地,調查社會大眾對顏面損傷者的接納度,發現跟顏面損傷者接觸過、互動較多的民眾,之後會展現出較高的接納態度,其中有高達 7 成以上的填答者對顏損者的接納態度是正向的。分析結果時也發現,如果有接觸過陽光及羅慧夫基金會,或是聽過臉部平權的人,他們對於顏損者的評價會比較高,因為顏損者實際上跟大家並無不同。

從以前到現今,我們能發現顏損者的處境是可以越來越好的,從早年顏損者大多在家中,無法社交,沒有工作;1980 年代出外工作被拒,上學被霸凌;到現在能有機會讓他們證明自己跟大家一樣好,這都是你我及無數人士協助而成的,其實臺灣的人情味一直都是我們最引以為傲的無形資產,即使我們每個人的外貌是那麼不同,可是內心都是一樣的。當其他人想走出黑暗,站在陽光下的時候,我想我們都能成為太陽,照亮他們。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