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想到兩起事件都是母親懷抱殺人的意圖而犯下罪刑,我反而覺得,吉德戴爾事件的陪審團認定凱只犯下協助自殺罪的判決,教人難以理解。
英國輿論批判英格利斯事件的陪審團缺乏同理心,然而當時,湯瑪士無法表達自己的意見,並未表示期盼死亡。討論是否立法允許協助自殺時,最重要的條件應該是「自決權」。儘管如此,完全無視於當事人意願的英格利斯事件,被英國輿論吹捧為「母親以母愛為名,殺死兒子是值得讚美的行為」。由此來看,英國人自行拋棄了「死亡自決權」論,就連「協助自殺」與「殺人」的界線都逐漸模糊了。
不僅英國,英語系國家的媒體也經常使用仁慈的殺人一詞。最近則是開始出現「協助臨終」(assisting in dying/assisted dying)這些名詞不是法律的概念,定義也十分模糊。我深深擔心原本應當仔細區別、慎重討論的問題,因為這些名詞統統混為一談,導致認可的對象無限擴大。
「身心障礙者不值得活著」的價值觀
另一個遭到眾人忽視的問題點是,兩起事件的犧牲者都不是疾病的末期患者。湯瑪士雖然腦部受到嚴重損傷,卻有康復的機會;琳罹患的是慢性疲勞症候群。
兩人雖然都是重度障礙者,卻不是死亡已經迫在眉梢的病患。在這個國家,剝奪健全人士的生命原本是違法的行為,討論的焦點應當是末期患者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時,可否執行死亡自決權。但是,英國國民卻允許父母以愛為名,剝奪身心障礙者的生命,甚至還讚美這種行為。
這難道不是因為認定身心障礙者比健全人士低等、身心障礙者悲慘到不值得活下去嗎?這種存在於社會全體潛意識中的價值觀,使得許多人將「重度障礙」視為「疾病末期」。
英國上議院在2009年7月,否決《自殺法》修正案後,《英國醫學期刊》(British Medical Journal)的副總編,發表了一篇名為〈協助自殺─這究竟和身心障礙者有何關係?〉的文章。文中激烈批判立法協助自殺是認可末期病患的死亡自決權,與協助自殺無關的身心障礙者不要插嘴,以免導致議題模糊。但是,觀察英格利斯事件、吉德戴爾事件,以及英國大眾對於兩起事件的反應,可以明顯看出安樂死、協助自殺的議題,並非與身心障礙者毫無關係。
順帶一提,2010年罹患帕金森氏症的麥克唐納(Margo MacDonald)議員,在蘇格蘭議會提出協助自殺的法案時,原本設定的適用對象,包括肢體障礙永遠無法恢復、無法自立生活而感到痛苦者。由於遭到激烈的批判,只得刪去這項條件。
作者|兒玉真美(Mami Kodama)
1956年生,現居廣島。京都大學學士,美國堪薩斯大學碩士。從事高中與大學的英文教學工作後,轉任翻譯與寫作。1987年生的長女為重度身心障礙人士。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光現出版《死亡自決權:除了放棄活下去之外,沒有別的選項了嗎?》
責任編輯/鐘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