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捨孩子受病所苦,母餵毒強迫他自殺!「好意」結束他人性命,法官糾結後這樣判…

2017-11-07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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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看到重病插管、被綁在床上的病人,都會升起這樣的念頭──「要是得落得這種下場,還不如給我一針,在夢中死了算了!」

但是,為什麼不是「好死」就是「賴活」,不是「活死人」就是「安樂死」呢?為什麼我們的選擇如此有限呢?

英格利斯事件

湯瑪士.英格利斯(Thomas Inglis;22歲)於2007年7月,與人喝酒時發生爭執而受傷,在前往醫院的途中,又從救護車上摔落,導致腦部嚴重損傷。接受降腦壓的手術後病情逐漸好轉,醫師也表示湯瑪士會康復。然而湯瑪士的母親法蘭西絲(Frances;五十七歲)認為,必須透過維生系統與二十四小時照護的兒子十分「悲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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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她學過看護,取得大量海洛因,注射到住院中的兒子身體裡,好讓兒子從「悲慘」的狀態中解脫。當時好險醫護人員及時發現,湯瑪士才免於一死。然而,因殺人未遂而處於保釋期間的法蘭西絲,最後竟然偽裝成嬸嬸,潛入湯瑪士出院後居住的護理之家,擺脫所有看謢人員的阻止,躲進湯瑪士的病房,對他注射超過致死劑量的海洛因。這起事件發生於2008年11月。

法蘭西絲在法庭中主張:「心懷惡意奪人性命者才是殺人,我心中懷抱的是母愛,所以不是殺人。」法官在2010年1月20日,以「法律沒有『仁慈的殺人』概念」為由,宣判法蘭西絲犯下殺人罪,處以無期徒刑(至少必須服刑9年)。

吉德戴爾事件

英格利斯事件發生一個月之後,也就是2008年12月,發生了吉德戴爾事件。琳.吉德戴爾(Lynn Gilderdale)罹患慢性疲勞症候群(CFS/ME),從17歲開始便臥病在床。她在31歲時,懇請照顧她十四年的母親凱.吉德戴爾(Kay Gilderdale)協助她自殺。

原本是看謢人員的凱,花了一小時嘗試說服琳放棄自殺。但是她的死意堅定,凱最後還是給了琳致死劑量的嗎啡。琳自己用點滴注射嗎啡後並未死亡,最後是凱把嗎啡等錠劑壓碎,連同空氣一起打進點滴,促使琳死亡。凱的行為明顯具有殺人意圖,而以殺人未遂與協助自殺罪起訴。但是凱只承認協助自殺,否認殺人未遂。

英格利斯事件判決後六天的2010年1月26日,陪審團駁回了殺人未遂的罪名,判決凱犯下協助自殺罪,處以一年緩刑。法官批評檢控署:「起訴滿懷愛心、為女兒奉獻的母親打從根本就是錯的。」實際上,凱可說是贏得無罪釋放。

當時,檢控署署長根據最高法院的命令,針對前述的柏迪興訟案,蒐集各界對於指引草案的意見,即將發表最終指引(發表時間為2月25日)。前述兩起事件的時間,正好與柏迪興訟案重疊。英國社會面對這兩起事件的判決結果時,期盼近親協助自殺能根據最終指引不受起訴的聲浪水漲船高。2008年開始瘋狂討論的議題─立法允許醫師協助自殺,此時更是白熱化。

凱.吉德戴爾走出法院玄關時,隨即受到眾多媒體包圍,成為立法允許協助自殺的「代表」。她接連接受媒體訪問,訴說十四年來照顧女兒,而女兒期望自殺使得她「心碎」─社會大眾為了凱的犧牲而落淚、感動、瘋狂。這股風潮,使得大眾轉為批判判決法蘭西絲無期徒刑的陪審團,也批評以殺人罪起訴法蘭西絲的檢察官:「這種判決毫無同理心。」

「根據指引來看,應該判無罪。」「明明兩者都是母愛為出發點,為什麼一邊無罪,一邊是無期徒刑?」「法令不可以左右搖擺。」「母愛與犧牲不應該受到法院制裁。」「應該立法准許以愛為名的殺人。」「應該要修改法令。」之前便主張協助自殺立法的知名人士紛紛登上媒體,大家異口同聲主張:「應當立法允許近親協助自殺!」

英國在頒布指引之後,英國國內依舊持續各種推動立法允許醫師協助自殺的運動,例如推動立法最有力的先鋒─上議院議員范克林(Falconer)與罹患阿茲海默症的作家泰瑞.普萊契(Terry Pratchett),組成協助死亡研究委員會,由范克林擔任委員長、普萊契出資。委員會建議應當修改法律。

全身癱患的男性東尼.尼克林森(Tony Nicklinson)要求醫師協助自殺而興訟。之後,范克林議員在2013年5月,提出允許協助自殺的法案。

協助自殺是違法行為,法律沒有「仁慈的殺人」概念

但是,當英國瘋狂討論英格利斯事件與吉德戴爾事件的判決結果時,卻忽略了幾點問題。首先,依照目前英國的現行法規,協助自殺無庸置疑是違法的。檢控署署長在柏迪興訟案時反覆強調,只要國會一天不修改法律,協助自殺就是違法行為。

然而,最高法院要求檢控署署長訂定指引,以決定起訴標準時,全國都陷入彷彿協助自殺一事即將立法通過的興奮情緒。就連吉德戴爾事件的法官,都受到社會風潮影響,失去了冷靜判斷的能力。

第二個問題,則如英格利斯事件的法官所言,法律認定的概念只有「協助自殺」和「殺人」,並不包括「仁慈的殺人」。吉德戴爾事件的法官批判此案「根本不應起訴」,檢控署署長則反駁「法律不承認『仁慈的殺人』」。但是,協助自殺與殺人的界線究竟在哪裡呢?最終指引的定義如下:

「儘管僅是依照對方的期盼而執行,結束他人生命的行為,依舊是殺人或過失致死。」

「犧牲者因嘗試自殺而失去意識時,倘若之後執行導致犧牲者死亡的行為,儘管執行者是依照犧牲者明確的願望而執行,依舊視為殺人或過失致死。」

一位肌萎縮側索硬化症男性患者,在尊嚴診所自殺的影片中,一位職員把摻有毒藥的飲料吸管遞到他的嘴邊,表示:「你必須自行喝下這杯飲料,證明是基於自己的意志決定自殺。」換句話說,協助自殺與殺人的區別在於,致死的行為究竟是由誰來執行。

一想到兩起事件都是母親懷抱殺人的意圖而犯下罪刑,我反而覺得,吉德戴爾事件的陪審團認定凱只犯下協助自殺罪的判決,教人難以理解。

英國輿論批判英格利斯事件的陪審團缺乏同理心,然而當時,湯瑪士無法表達自己的意見,並未表示期盼死亡。討論是否立法允許協助自殺時,最重要的條件應該是「自決權」。儘管如此,完全無視於當事人意願的英格利斯事件,被英國輿論吹捧為「母親以母愛為名,殺死兒子是值得讚美的行為」。由此來看,英國人自行拋棄了「死亡自決權」論,就連「協助自殺」與「殺人」的界線都逐漸模糊了。

不僅英國,英語系國家的媒體也經常使用仁慈的殺人一詞。最近則是開始出現「協助臨終」(assisting in dying/assisted dying)這些名詞不是法律的概念,定義也十分模糊。我深深擔心原本應當仔細區別、慎重討論的問題,因為這些名詞統統混為一談,導致認可的對象無限擴大。

「身心障礙者不值得活著」的價值觀

另一個遭到眾人忽視的問題點是,兩起事件的犧牲者都不是疾病的末期患者。湯瑪士雖然腦部受到嚴重損傷,卻有康復的機會;琳罹患的是慢性疲勞症候群。

兩人雖然都是重度障礙者,卻不是死亡已經迫在眉梢的病患。在這個國家,剝奪健全人士的生命原本是違法的行為,討論的焦點應當是末期患者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時,可否執行死亡自決權。但是,英國國民卻允許父母以愛為名,剝奪身心障礙者的生命,甚至還讚美這種行為。

這難道不是因為認定身心障礙者比健全人士低等、身心障礙者悲慘到不值得活下去嗎?這種存在於社會全體潛意識中的價值觀,使得許多人將「重度障礙」視為「疾病末期」。

英國上議院在2009年7月,否決《自殺法》修正案後,《英國醫學期刊》(British Medical Journal)的副總編,發表了一篇名為〈協助自殺─這究竟和身心障礙者有何關係?〉的文章。文中激烈批判立法協助自殺是認可末期病患的死亡自決權,與協助自殺無關的身心障礙者不要插嘴,以免導致議題模糊。但是,觀察英格利斯事件、吉德戴爾事件,以及英國大眾對於兩起事件的反應,可以明顯看出安樂死、協助自殺的議題,並非與身心障礙者毫無關係。

順帶一提,2010年罹患帕金森氏症的麥克唐納(Margo MacDonald)議員,在蘇格蘭議會提出協助自殺的法案時,原本設定的適用對象,包括肢體障礙永遠無法恢復、無法自立生活而感到痛苦者。由於遭到激烈的批判,只得刪去這項條件。

作者|兒玉真美(Mami Kodama)

1956年生,現居廣島。京都大學學士,美國堪薩斯大學碩士。從事高中與大學的英文教學工作後,轉任翻譯與寫作。1987年生的長女為重度身心障礙人士。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光現出版《死亡自決權:除了放棄活下去之外,沒有別的選項了嗎?》
責任編輯/鐘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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