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能請幾天假?病假有薪水嗎?讀懂勞基法規定的16種假,別讓自己權益受損!

2016-06-07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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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勞工依法得享有以上假日,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亦明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請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勞工如確有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即使勞工未依照雇主所要求的格式,例如以通訊軟體(如email、LINE等)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雇主當然可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要求員工辦理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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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叮嚀

法律規定的假別中,對於育嬰假以外的留職停薪,並未強制雇主有准許的義務,而應依據公司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團體協約的規定。若無規定,則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一般公司如果惜才多會核准,只是世事難料,倘若發生人事變遷或組織結構改變,難以期望公司不會另僱定期員工來暫代其職務。

如受僱者欲提前或延後復職,要與雇主好好協商。例如育嬰假期滿後,雇主除有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等特殊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申請復職。但是,如果雇主有該等特殊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而無法接受員工復職時,仍可在三十天前做預告通知,並發給資遣費。若係符合退休條件者,雇主則應發給退休金。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貓頭鷹出版《上班不囧:職場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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