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能請幾天假?病假有薪水嗎?讀懂勞基法規定的16種假,別讓自己權益受損!

2016-06-07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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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 住院: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半薪;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超過三十日部分無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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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傷病留職停薪假:勞工普通傷病假若超過法律規定的上述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3. 公傷病假:勞工如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應給予公傷病假。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至於勞工午休期間外出發生意外,是否屬於職災,則有不同見解:

(1) 依勞動部74年7月31日勞司發字第1098號函略以:「勞工如於中午用餐休息時間返家或外出,而於返回公司上班途中所發生事故,難謂因公受傷。」因此,非屬職業災害。
(2)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項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4. 生理假:依性平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雇主不得拒絕。依性平法施行細則,受僱者申請生理假無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而生理假的薪資無論是否併入病假,均減半發給。

5. 產假及流產假:

(1)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產假八週;
(2)懷孕(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產假四週;
(3)懷孕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產假一週;
(4)懷孕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產假五日。

就八週產假及四週之流產假,受僱六個月(含)以上者,全薪;未滿六個月者,半薪。一週及五日之流產假,無薪。受僱者為此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勞工亦可就流產請休普通傷病假,而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仍可有半薪。

計算產假期間,應依曆連續計算,如遇例假、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不另給假。

6. 產檢假: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全薪。必要時,雇主得要求
受僱者提出證明文件。

7. 陪產假:受僱者之配偶分娩時,陪產假五日,全薪。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8. 安胎假:懷孕期間若需安胎休養,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兩年內最長可請一年。三十天內之傷病假,薪資減半;超過三十天者,雇主可不給薪。雇主不得因勞工請休安胎假而致影響其考績、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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