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間,一位女大生美眉逛書店,遭某男偷偷丟紙條到手提包的方式搭訕(紙條上留有男子電郵地址),她好奇回信,幾番往來,卻遭男子以郵件痛罵。美眉遂在網路論壇台大批踢踢實業坊上,公開與這位搭訕男的往來信件內容,提醒大家注意。男子先是提告刑事公然侮辱與殺人未遂,檢察官和刑事庭法官認定沒事。後來,男子改提起民事訴訟,第一審法官認為美眉侵害對方的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判賠一萬一千元,還要她把網路上公開文章撤除。美眉不服上訴,但第二審法院仍維持原判,本案引發熱烈討論。
判決結果,純就邏輯推演,似乎言之成理。不過,法律系統的專業霸權,卻在類似不斷出現的智財侵權案件中表露無遺。法律技術工具本應為人民生活而存在,卻經常變成為存在而存在,儼然一副知識霸權的模樣。
回歸本案,美眉將自己被騷擾的經過,詳實提證敘明對方寄來的電郵內容,何錯之有?不過,著作權法專家不一定這樣想。在這些純粹技術分析的法律人看來,卻用常人不知啥米碗糕的一堆理論,像是信件符合最低程度創作,基於小銅幣理論、美學不歧視原則應承認其有著作權等等,評價本案該封信件後,認定可能還是要受著作權法保護,自然也有著作人格權,美眉就算用再怎麼厲害的合理使用抗辯,還是要賠錢啦!於本案,不知法官是否有心中的無奈?但是,依既有的法律技術機械式地進行分析,結論是沒有什麼不判賠的道理。而且,也只象徵性判賠一萬一千元。甚至,第一審竟以判決書附件公開信件內容。(要求美眉刪除網路上所公開的信件內容,判決卻自己公開,這也太戲劇化了吧!)
著作權保護的射程範圍廣窄,涉及他人合理使用成立與否。例如在本件,著作權的射程範圍多一點,合理使用就少一點。若以巨人或小孩的手之伸張程度,比擬著作權的保護射程範圍,巨人二手一伸,很難成立合理使用,若是小孩二手一比,合理使用範圍就大了。本件美眉公開搭訕男的電郵內容,究竟要用巨人或小孩的手的伸張程度,來評價關於本件著作權的民事爭議,基於思考模式及價值觀的不同,會有不同的標準。但是,類似模糊地帶的爭議性案件,若未能以灰色領域,給予使用者有更多的空間,不僅打壓言論自由,也破壞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絕非得以法律技術不足作為搪塞推卸之詞。 (相關報導: 改善著作權濫訴 律師直言修法放寬賠償請求沒用 | 更多文章 )

第二審判決內容說:「被上訴人精神力作用的成果,足以表現被上訴人個人之特質,即其個性或獨特性,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高度,其於美學不歧視原則即可受到保護,且如原判決附件一、附件二之信件內容非著作權法第9 條所規定不受保護之著作,故為具有原創性之文字著作,自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搭訕男子回信內容,大略表達女生腦子結構有問題之類的敘述,其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有檢討必要。進而言之,判決認為美眉披露男子將紙條丟入包包之事,僅需就紙條內容為論述,無需公開雙方信件全部內容,且法院認為引用信件之全部內容,沒有適當以上下引號片斷引用,逐一批判,最終法院認為,非屬合理使用。有些合理使用,確實限於未公開的著作,但並不是絕對的標準。合理使用的標準,在特殊案例中,公開與否並非重要,也許更重要的是在於隱私的要求及道德的尊重。
再就實定法而言,回歸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4款情事規定,進一步綜合判斷。原判決並未嚴格依社會生活經驗審視下述事項:一、關於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從這幾個標準出發,不應認為本件有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判決謂只要說明某部份事實即可,但如此不會造成斷章取義之結論嗎?具體操作合理使用的方法,並非法院說了算,應該依歸於社會生活的觀念。美眉公開搭訕男信件目的,首先非屬營利行為,此信件內容,看起來也不像哀綠綺思情書一樣有名,可以集結出版獲利。此外,美眉公開信件內容目的,或有提醒民眾注意此類事件之公益性質,若謂合理使用,應不為過。
再論究著作人格權的問題,被認定有著作權後,關於該非公開著作,一經披露,法律技術上很容易認定侵害著作人格權,本案即是如此。美眉基於不暴露搭訕者個資原則,而為信件內容的公開。結果卻是,合理公開信件及作者姓名,不會侵害著作人格權,仍然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合理公開信件不加作者姓名,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卻可能侵害著作人格權。法律豈非讓人陷入二難的僵局嗎?這時老人家會告訴妳:「活該,誰叫好奇和人家聯絡,就是這種結局!」基於合理使用該信件內容,向大眾說明該事件始末,卻換來怎麼作都會出事的結果。這時,法律技術專家又會跑出來說:「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這樣對嗎?
事實上,法律技術應立於人類生活的基礎上,假若未立於此的法律,還能稱之為法律嗎?根本是害人的東西了。或許我們不能說只有三島由紀夫或卡夫卡的信件,才能享有著作權,但是關於一些灰色領域的著作權案件,法律書呆子若再死守純粹的邏輯推演,完全無視於人民法感及其他資訊資本化的問題,類似本案爭議狀況,將再持續上演。
算算,這事情發生在100年間,官司搞到現在,按一般女大生的年紀,美眉五分之一的青春歲月,都耗在法律這門學科了。嗯,美眉若是念法律系,就可以理論與實務兼備了。法律吃人乎?亦或是,法律癡人乎? (相關報導: 改善著作權濫訴 律師直言修法放寬賠償請求沒用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由於這是美術班畢業前最後一次展出,所有同學無不卯足全力,努力創作,以呈現三年的學習成果,並為高中生涯寫下最後美好的句點。成果展的策劃與進行,均由學生一手包辦,他們一邊不眠不休趕作品,一邊又要聯繫各項事務,辦理茶會,彙集畫冊,可說相當辛苦,但同學表示,這是全班的大事,再怎麼辛苦也值得!
竹山高中校長巫春貴表示,看到同學能秉持卓越之天賦,堅持己之信念,努力執著,經三年的學習薰陶與淬鍊,學有所成,自己同感喜悅!同學們將內心體會到的美感,真心呈現在作品上,誠為可貴,而「尋美」的初衷與師生互動歷程,更是人間最美之事物!






























牛耳藝術渡假村總經理黃碩基表示,在這風光明媚鳥語花香的桐花季裡,為了讓遊客有不同的感受,特地邀請日本裏千家茶道園區內辦理茶會,讓遊客在油桐樹下品茗賞花,體驗不一樣的情趣。日本裏千家茶道由日本裏千家茶道總部正式授與證書於去年正式成立,對於日本茶道的推廣可以追朔到唐朝時真正保留中國禪苑的茶道文化,在雙方面的交流有助於台灣對日本的了解,也助於日本跟台灣友好的外交關係,所以牛耳藝術渡假村用文化的交流來展現台灣與日本雙方友好關係的重視。
日本裏千家茶道準教授鍾宜哲﹙封茶名 宗宜﹚則指出,日本茶道會在櫻花季辦戶外的茶會,藉由茶會欣賞花開時花海或秋楓的盛況,在樹下以喝茶的方式做交誼,由於牛耳藝術村有相當多的油桐花,整個花開時的盛況美不勝收,牛耳藝術渡假村總經理黃碩基也很用心的在推廣日本茶道,每一年都會辦日本裏千家的茶會,其實油桐花最特別的是在其他國家都沒有,所以藉由春天桐花開的季節辦茶會跟大家分享,看風景、賞花享用抹茶及和菓子,再親自體驗打茶的樂趣。
參加茶道體驗的遊客林祐騰說,以前在電視上看過日本人喝茶的樣子,今天來體驗後才知道,原來茶道裡面用的茶是用「抹茶」下去打,而且有一定的禮儀規範,日本茶道還是先吃和菓子後才喝茶,還有喝茶時要轉動茶碗後才能喝…等細節,而且不准播放音樂,感覺似乎很嚴謹,跟台灣的茶藝有著很大的差異性,不過在桐花樹下喝著日本茶,尤其是自己動手打的抹茶,似乎喝起來特別好喝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