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花蓮地震,讓躺在內政部2年的《建築法》修法再度復活,行政院方面準備修正該法第77-1條規定,針對耐震評估有疑慮之「公眾使用建築物」,一年內提出結構補強或重建之「限期改正計畫」,然而,上述修法並未處理二年前維冠大樓倒塌,所暴露出「一案建商」問題,監察院去年底對內政部提出糾正案,內文明確指出,不動產攸關人民之生命與財產權,但台灣建築法規卻對建商規範嚴重疏漏,監察院抽查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竟發現某一建商負責人,除擔任24家尚在營運之建設公司之外,也曾掛名10家停止營業之建商,營建署作為全國最高建築主管機關,有明顯行政怠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