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不要再出現這樣的人—制度上可以如何調整?

2016-03-30 05:50

? 人氣

民眾到內湖女童命案現場悼念女童 (杜兆倫攝)

民眾到內湖女童命案現場悼念女童 (杜兆倫攝)

面對任何重大事件,以想像力去猜測事件的原因往往無法解決問題,更有可能導致更糟糕的結果。例如,現在有立委提及虐/殺童者不得假釋,然而刑期結束後出來沒有法務監控其實更讓人擔心,這想法明顯是出於情緒反應,欠缺對整個法務體系的認識,假釋制度除了鼓勵受刑人向善,同時也是增加政府在社區對更生人的監控。若是想要隔離罪犯,最好的方法是延長隔離,更改假釋制度於事無補,不過就犯罪防治來說,如何增加更生人的社會監控與社會福利讓更生人回歸社區才是最好的方法。不論如何,不得假釋可能只是讓犯人出獄不受監控,最後只會弄巧成拙。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若想預防憾事發生,對於事件的脈絡就需有所瞭解。想要保護孩子是所有家長的心願,當憾事發生在幼童身上,身為家長的人都會跟著心痛,心裡自然會有不安的情緒,喊出「殺/虐童者死刑」看似很有魄力,但若以「正常」人的思維去猜測「病態」人格,很有可能只是投其所好,讓社會陷入更大的危機。

對於堅決廢死刑的國家,民眾早已認知死刑沒有嚇阻作用,最大功能只是讓社會焦慮有個出口,但是換來的是政府不用改變制度與更多潛在的危險(請參考風傳媒:從死刑存廢思考犯罪防治),然而思考死刑存廢仍需留意社會對更生人的態度,與國家對更生人的社會監控與社會福利是否足夠,當一個人被長久隔離越久,回歸社會的難度越高,社會不接納,政府不負責,受刑人在付出法律代價後仍無法回歸社區,最終只能再回到監獄。死刑不是萬靈丹,若不改變制度問題仍會持續存在。

改變制度無法帶來永久的穩定,但會是處理最完善的作法,制度需要不斷因應社會變遷而一再調整,或許不去聚焦與此次事件,而去思考制度上可做的相關改變更重要。面對這次案件其實要看的是三件議題,ㄧ、刑罰的演變、二、法務面對藥物濫用矯治的矛盾、三、醫療的崩壞。平常看似與一般大眾無關的議題,但其實我們都被不同議題串聯著。

討論這三個議題之前,有幾個知識與此議題稍有關係,雖不在討論重點,但仍需要知道。

-大部份精神疾病患者在治療下比正常人還要安全,就算犯案往往是輕案。

-較先進國家把藥物濫用者視為慢性病人,臺灣則是病人與犯人。

-人格疾患雖然在精神醫療中,但普遍現在醫療希望處理的是非人格疾患的精神疾病。

-加害人家屬可能在照顧上早就身心疲憊,要思考的是如何讓所有家屬更容易求助 而不逞罰他們。

刑罰的演變

刑法罪最早是國法,觸犯刑法其實就是對皇家或王室的犯罪,而執行法律者往往被視為有上天的權柄,不論是判定有罪無罪,或是有最後該如何處罰都是審判者說了算,是一個威權人治的制度,常出現前後不一的判決,判決自然容易受到罪犯的身家背景,或是審判者當時的心情。下個階段是許多學者發現判決的不合理開始倡導刑責一致性,認為審判者的判決應只考量犯行,不能隨意判決,漸漸的判決走向制度化。

當懲罰走向制度化,自然就有更好的管理,很快就發現大部份犯罪是由少部分罪犯所犯下,這些特別罪犯被以不同取向研究,從生理、心理,或是社會觀點看待就有不同的措施。其中,有些罪犯明顯有精神疾病,雖有犯罪行為,但其動機可能不是犯罪,而預防再犯最好的方式是讓這些患者接受治療,透過治療才能真正保護大眾。更簡單說明,司法人員不處理精神疾病,所以一旦罪犯的犯行受精神疾病影響,這罪犯就須接受精神醫療。然而,精神疾病對犯行的影響可能是全部,或者只有部份,所以精神疾病患者所負的法律責任自然可能是不用負責、少部份、一半、大部份,或是完全負責。法律以外的責任就是醫療人員介入的空間。在國外來說,醫療人員的介入不代表會讓罪犯自由在街上行走,精神疾病罪犯需要被「隔離」治療,某種程度罪犯仍被「監禁」只是法律上沒有責任。醫療人員需評估個案沒有再傷害人的情況下才會讓個案「出院」,有時「治療」的時間會超過監禁或監控,所以在國外宣稱因精神障礙的罪犯相對少。

台北市長柯文哲29日於台北市長府回應內湖女童遇害事件時表示,嫌犯曾試圖突破校園安全防護網,但最終仍在校園外殺害兒童,未來將研擬建置社會安全防護網。(林俊耀攝)
台北市長柯文哲29日回應內湖女童遇害事件,表示有毒品前科的嫌犯不在監視名單中,會檢討社會安全防衛系統。(林俊耀攝)

然而國內的精神醫療其實沒有準備好,就算準備好接受需要隔離的精神異常患者,臺灣也沒有「隔離」治療的處所,沒有完善硬體就無法思考如何增進軟體。認真來說,司法體系中的精神醫療或犯罪心理專業在臺灣嚴重欠缺,從司法審判到監禁,從監禁在到回歸社區,都需要專業人力的加入,但政府只想省錢蓋蚊子館,自然無法增加專業人力。只是,司法人員做好他們的責任釐清犯人的法律責任,讓犯人付出法律是的代價,然而醫療責任卻沒有人扛,常會給民眾一種精神疾病可以脫罪的假象。

刑罰的演變有其發展歷史,過去仰賴人治無法改變問題,往往會創造更多問題,與其要求刑罰退化到不將罪犯分類,不如要求制度如何更有效分類罪犯並提供更好的處遇,讓大眾獲得更好的保護。

藥物濫用處遇的矛盾

國際普遍把單純藥物濫用者視為慢性疾病患者,處遇則往「減害」的概念走,假如藥物濫用者犯罪,仍需面對法律責任,但是單純藥物濫用者則是如何控制藥癮、避免傳染疾病,與避免因須滿足藥癮而犯罪。而臺灣把藥物濫用者視為病人與犯人,若藥物濫用者可同時接受醫療與矯治自然是好,只是同時視為病人與犯人的結果往往是讓這相關單位互踢皮球。法務單位負責在藥物濫用者被抓到時的監禁,與假釋期間內的監控,然而時間一到相關資源就自動結束,而病人的資源卻一直沒有出現。在「藥物濫用、毒品與防治」書中朱日僑轉述楊士隆教授曾指出「我國毒品政策主要問題,包括缺乏毒品政策主導機關,毒品政策網絡之連結與配套不足、對毒品施用者身份定位不明,以及欠缺對毒品政策預算之通盤規劃與資源分配欠缺整體考量...」

將藥物濫用者視為慢性病患者主要原因是,對於許多上癮者就算是幾十年沒用毒品,癮頭仍會在,甚至連做夢都會夢到使用毒品時的情境,在社區中會不計代價的去滿足毒癮,不計代價結果往往就是犯罪,讓藥物濫用者適時滿足毒癮反而能增進藥物濫用者的生活功能與降低犯罪率。

犯罪防治從來不是光鮮亮麗的工作,犯罪被預防了往往得不到感謝,甚至可能被懷疑是浪費錢的單位,若出事了馬上又被咎責,認為不夠用心。不過,學者很早就看見問題,甚至提出建議,制度上卻一直要等出事才改,改的方向又往往是順著民意而改,平常不尊重學者的專業,出事後仍不思索根本的改變。藥物濫用者的身份需確認,若仍維持犯人與病人,就需釐清法務人員的責任為何,醫療人員特別是精神醫療人員的責任為何。

醫療崩壞

醫療崩壞看似只對醫療人員造成壓力,但希望醫療人員在壓力下提供完善服務其實是天方夜譚,政府帶頭將整體醫療廉價化,造成人力吃增加醫療人員負擔,精神醫療自然無法倖免,醫院普遍都想找好處理的病人,耗時費力的病人則希望是由「別的」醫院去處理,只是醫院都不想當「別的」醫院。到最終難處理的病人就無法留在醫療體制內。對於精神醫療來講,人格疾患是極為難處理的,大致上只能在當事人有意願下長期接受精神科醫師或是心理師會談,只是健保規定下會談是賠錢的措施,給藥是最具有經濟成本的做法,只是有經濟成本與對病人最有效的處遇不一定相同。

國家制度上對於精神醫療或是心理健康一直都是漠視的,之前組織改造衛福部下成立了心理與口腔健康司,心理除了在社福體系參與以外,在於醫療體系與精神科、神經科、復健科、安寧療護、小兒科、家醫科,甚至整形外科都有可能合作,最少合作的應該就是牙科,心理與口腔健康司所職掌的業務內容:

一、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

二、精神疾病防治及照護。

三、毒品及其他物質成癮防治。

四、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政策規劃與推動。

五、口腔健康政策規劃與推動。

六、口腔醫療服務體系與與品質提升。

七、其他有關心理健康、精神醫療及口腔健康事項。

不難看出第五與第六項與前四項之間差異之大,在成立前有各種專業學者表達了強烈反對心理與口腔的合併,雖然現在政府閣員中有許多學者,但這些官員卻絲毫不尊重學者。說穿了,就是政府不重視這些專業隨意規劃業務。不論是精神疾病或是毒品濫用都是心理與口腔健康司的職責,然而頭四項職掌業務已相當煩瑣又困難,卻還要顧及口腔衛生,照顧毒品濫用者的口腔衛生如何能保護社會?當毒品濫用者是病人又是犯人,那心理與口腔健康司與法務單位權責如何區分或合作?

結論

許多政策或許與一般大眾沒有立即關係,但其實都在影響著我們。而政府在訂定政策時學者往往成為裝飾用的花瓶,尤其是學者成為官員後似乎又更藐視學者的貢獻,當重大案件時政府部門才願意改變,只是改變的方向往往是考慮如何讓民眾「出氣」,而不是思索「有效」的對策。專業人員的不足,政府如何增加人力,補強專業?

不論是毒品使用者的病人與犯人雙重身份,或是心理與口腔健康司都顯示臺灣常常以拼裝的方式運作,欠缺完整的核心思想,而此次事件突顯藥物濫用管控的重要性,不只藥物濫用者的身份定位需更清楚,政府部會合作與交接機制為何也很重要,藥物濫用者的監控與輔導顯得急迫,當藥物濫用導致精神疾病切會造成社會危害時,是否有足夠的硬體與軟體來處理?預防是最好的處理,平時不同政府單位如何扛起監控與輔導的責任或許就能預防。但若事情已經發生了,不論精神疾病與否,犯人必須負他該負的責任,法律責任釐清後精神醫療如何接手才是最大的挑戰。

*作者為臨床心理師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