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慶樺專文:正義是我的義務,拒絕沉默的檢察官

2019-02-07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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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粹戰犯艾希曼(Adolf Eichmann)1961年受審畫面。(取自維基百科)

他於一九三八年時逃至丹麥,後來德軍占領丹麥,他再逃至瑞典。流亡國外時他協助同樣被納粹趕到海外的社民黨事務。戰後回到德國重披法袍,一九四九年在布朗史威格(Braunschweig)法院擔任庭長,後來轉任檢察官,一九五六年來到法蘭克福的黑森邦總檢察署,直到一九六八年過世為止,始終持續不懈地與犯下大屠殺罪行的戰犯戰鬥。他曾寫過他返回德國的動機:「我想要成為一個真正服務於法律正義、人性與和平的法律人,而不是只說些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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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確實是這樣的法律人。

不法國家的共識確立

他追討納粹戰犯的工作雖然重要,但我認為更重要的是另一個在電影沒有交代、關於納粹的著名案件:雷默爾(Remer)案。

一九五一年五月三日,鮑爾任職的總檢察署所在地布朗史威格,極右派政黨社會主義帝國黨(Sozialistische Reichspartei)的政客雷默爾(Otto Ernst Remer)在一個公開的競選活動中,宣稱一九四四年七月二十日發動暗殺希特勒最後失敗的那些起義軍官們─其中一位就是湯姆.克魯斯在《行動代號:華爾奇麗雅》(Valkyrie)飾演過的史陶芬堡(Claus Schenk Graf von Stauffenberg)─為「叛國者」,未來沒有人會願意承認與那起暗殺事件有關。

雷默爾本人就是當年鎮壓暗殺行動的帝國軍官,他的邏輯是,那些發動暗殺的軍官們,都是對國家及對希特勒宣誓效忠過的,因此他們的不服從,就是背叛自己與國家訂下的誓約,就是叛國。這番言論被媒體報導後引起軒然大波,當時的聯邦內政部長雷爾(Robert Lehr)以及幾位起義失敗被處決者的家屬立刻控告雷默爾,表示身為納粹的抵抗者,被雷默爾的言論侮辱了。但是布朗史威格總檢察署負責本案的檢察官拒絕起訴雷默爾,最後在鮑爾介入之下,本案才成案。鮑爾當時為總檢察長,認為這個案子有指標性意義,便親自起訴雷默爾,在他努力之下,把一件原來是侮辱罪的簡單案件,辦成了在司法及政治史上改變歷史的大案。

當時德國的法界認為暗殺行動實屬非法,慕尼黑法院確實也曾做出判決,認為暗殺行動的參與者是叛國者。而犧牲者史陶芬堡的遺孀也因而不被允許以軍官遺孀的身分領取先夫的退休俸。鮑爾希望能藉由這個案子紀念那些犧牲者、為抵抗納粹者正名,並且釐清抵抗權及第三帝國的國家法律地位。

當時的刑法對於叛國行為的定義是:傷害自己國家的刻意行動。鮑爾的訴訟策略是,暗殺行動並非針對國家發動,暗殺是為了除去對國家傷害最大的希特勒,目的在促進國家利益,甚至是維持人性尊嚴與人權的必要手段,也是當時救國的行動。但反對者認為,公務員宣誓具有忠誠義務,對於法律制度不可因一己之見而輕易毀棄。正反兩方各自找來當時德國最優秀的法學、倫理學、政治學,甚至神學專家,針對國家與公民關係、抵抗權的法律地位、公務員義務等問題進行激辯。當時交鋒的內容,簡直就是從不同角度釐清法治國家核心精神的豐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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