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監察院真以為自己是鐵打的衙門?

2016-03-09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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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長大清倉,民間團體抗議為弊案護航。(曾原信攝)

監察院長大清倉,民間團體抗議為弊案護航。(曾原信攝)

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這句話對個人適用,對機關亦然。最近監察院發生院長與前監委、現監委為了屆期清倉結案互槓之事,格外凸顯五權之一的監察院不被人看在眼內,不是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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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監察院於元月十四日發出的「為依法儘速有效處理第三、四屆調查意見函請改善案及糾正案未結案件」的改進方案,所有的檢討處理作業要在四月底前完成,此議一出,讓前監委李復甸大為驚愕,投書媒體直指五月政府全面改組,「監察院急於將前屆委員所查案件簽結,難道真是為了護航將被輪替的人與事?」李復甸的驚愕,得到現任監委王美玉和仉桂美的呼應,她們聯名發出新聞稿,認為監察院此舉確有行政干預之嫌,甚至可能被質疑為「吃案」。

面對前監委、現監委的嚴厲質疑,監察院長張博雅矢口否認表示,「我們都在調查人家有沒有吃案,我們自己還吃案?」她強調只針對卸任監委已有調查結果的才會要求「清理」,絕對不會結掉不該結的案子,何況清理與簽結程序,要層層經過組長、調查處副處長簽核,送七個委員會後,經主秘、委員會召集人(監委)等看過,開會後才能結案,程序很完整。

張博雅的說法看似合理,畢竟監委查案不能案案都綿綿無絕期,拖到地老天荒,但是,張博雅疏忽了最重要的監察權ABC,第一,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結案與否不是院長說了算,當然更不是調查官或幕僚人員說了算;第二,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監察院沒有屆期不連續的問題,為什麼?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向民意負責,民意有時而變,不論是法案或預算,乃至國家重要政策,可能因為政黨輪替而有調整,但是官箴良窳不因政黨而異;第三,最重要的,因為調查案件本來就未必是一屆二屆就能查到水落石出,還人民公道。

監察院向人民負責不是向權力者負責

張博雅要清倉不可謂全錯,但是,監察院向人民負責,不是向權力者負責,很多案不是三、五年,甚至監委一屆六年就可以結案,比方說,康寧祥、馬以工、古登美查拉法葉案,耗時十年,追到法方償還八億七千五百萬金才告一段落;再比方說,江國慶案從一九九六年江父向監察院陳情歷經三、四屆,才獲得國家賠償;還比方說死囚鄭性澤案,即使四屆監委李復甸提出調查報告,但猶未彰顯司法正義,還給當事人(包括加害者與受害者)一個真相,貿然結案,除了讓真相湮沈,還能有任何具體(遑論積極)作為?再比方說,黃煌雄歷任三、四屆監委,中間還隔了扁政府讓監察院空轉三年,沒提名監委,他調查的人權案件,包括前總統陳水扁的身體狀況,哪一樁是在一任就能結案的?

不談政治和人權案件,就談民生政策案件,前監委吳豐山曾經啟動調查的大案:土地徵收有無侵犯人民權益?不要向前推太久,就談大埔案與文林苑,想想這兩案,全台灣有多少不分藍綠執政的縣市,徵收土地不問人民肯否?台南市還有一個南鐵東移抗爭永遠沒人理,賴清德不理,連準總統蔡英文都不敢理,請問:誰還能幫小民申冤?監察院能管多少?敢彈劾前苗栗縣長劉政鴻、前台北市長郝龍斌或現任台南市長賴清德嗎?小老百姓低微的指望:總該有一個「官」告訴那些「父母官」,徵收土地不能這樣搞?張博雅一紙命令結案,想管都管不得,別提上屆監委已經啟動尚未結案的美河市案、大巨蛋案,能不啟人疑竇嗎?

監察院式微久矣,孫中山立下五權憲法,到現在還被譏笑為拚裝車,兩蔣行憲從不把五權憲法當回事,因為他們搞出一個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即令如此,不要忘了,二二八第一份調查報告,還是監察使楊亮功與監察委員何漢文在一九四七年提出的;威權年代,話都不能講盡,陶百川等五位監委還發動調查孫立人案;再不濟,監察院曾經在噤聲的年代,拚了命發出一點聲音,怎麼可能到了二十一世紀,三次政黨輪替後的民主台灣,監察院拚了命要結案以求績效?

監察院不自重,鐵打的衙門也得關門

扁政府八年看不起監察院,想廢而不可得,硬生生不提名監委,讓監察院空轉三年多,馬政府重新看重監察院,結果前院長王建煊說監察院是殘害忠良院;監委尹祚芊糾正衛福部十七次公文往返沒人理她;監察院糾正馬祖酒廠案依舊沒人理,讓院長張博雅發飆撤換調查官;王美玉調查買姓少年被感化院虐死案要求重啟調查,法務部理都不理;最尷尬的是,監察院竟去函銓敘部詢問監委擔任國家考試監試官能否請領加班費,得一科員撰稿之回函「不能!」洋洋灑灑列舉例證監委是特任官,沒有加班問題,這笑話還鬧不夠嗎?

鐵打的衙門也禁不起自己人胡搞,馬英九總統八年提名兩次監察院長,一位一腦袋只想著洗腳傳道,一位用盡力氣想在五二0前清倉結案,說難聽點,馬總統識人不明已有定論,前任已矣,現任者要用這麼愚蠢的方式報廢監察院嗎?二月十四日監察院發出加速結案公文迄今一個月不到,監察院未結意見已經從六百多件清掉一百多件,即使前監委、現監委投書媒體抗議兼質疑,都沒擋下監委結案的速度,監察院能不能跟全民交代七個委員會是哪七個召集委員召開過會議同意結案?召開會議時擔任召集人的監委是否全程出席會議?結掉的案件能否列冊公開(因為多與人民權益相關),前兩屆監委為什麼「積案(包括一案之多點調查意見」多達六百多件?是必要還是非必要?

如果監察院還把自己視為「國會之一」,就不能不把「開放我們的國會」之社會氛圍考量在內,二0一六年豈可容許理應為民伸張正義之監察院搞秘密?監察院曾經被民進黨執政的扁政府放空三年多,監察院再不自重,講難聽點,台灣還需要浪費資源提名只求結案不求查案的監察委員繼續組成監察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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