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鼎煥觀點:銀行聯貸離岸風電開發既合情又合理

2019-01-18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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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過去臺灣發展綠色能源皆由民營銀行率先參與再生能源專案融資,公股銀行多為中後期才開始參與。(資料照,上暐新能源提供)

作者指出,過去臺灣發展綠色能源皆由民營銀行率先參與再生能源專案融資,公股銀行多為中後期才開始參與。(資料照,上暐新能源提供)

銀行之所以存在其最重要的功能乃經由促進資本流通,協助產業投資,刺激經濟成長。日前拜讀媒體刊載「開發商出資?離岸風電金流真相」一文,本人講授銀行授信風險管理多年,亦發表諸多能源政策經濟論文,實有不同觀點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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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近期因廢核缺電議題備受到輿論不當解讀,臺灣海域風力資源得天獨厚,適度開發自產綠色能源確實有助減碳與降低能源進口依存度。國外發展離岸風電多年不乏眾多成功商轉案例,雖技術可行且立法保障電價故政策風險低,唯獨回收期間長因此不易籌措資本,對於提供離岸風電所需資金,正是銀行以吸收財務風險獲取報酬之本質。

離岸風電受政策保障收購電價亦可視為長期之固定收益商品,類似長天期債券,國外銀行與保險公司亦審慎評估積極投入,藉此滿足其未來承諾之現金流量。銀行仍可透過保證、信用保險、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與金融債權證券化等風險管理技術,因應貸款本身無抵押無擔保的問題,事實上銀行對國內大部份企業放款皆屬無擔保授信。

離岸風電之專案融資風險乃由第三方驗證完成專案驗證、海事工程擔保與盡職調查,事前掌握及控管風險,並搭配保險及再保險機制進行風險移轉,此外亦得藉國外出口信貸提供擔保,風險適度轉嫁,並非全由國內銀行承擔。

20171124-位於新竹市東門街的合作金庫竹塹分行。(取自Google Map)
公股銀行之一的合作金庫。(資料照,取自Google Map)

此外依據銀行與內控等相關法令,銀行對同一類別產業與單一授信戶有其放款額度上限,由於離岸風電開發案投資金額龐大,基於上述法律規定及分攤風險之需要,離岸風電貸款須採聯貸,貸款金額係按銀行占銀行團角色分配,參與者國內外銀行皆有,並非全部放款金額的風險都由國內銀行放款並承擔風險,單一銀行亦不致過度放款發生集中化風險。

國內公股銀行其實相對保守,過去臺灣發展綠色能源皆由民營銀行率先參與再生能源專案融資,公股銀行多為中後期才開始參與。離岸風電由民營銀行評估認為國內離岸風電開發計畫具投資效益而同意融資,公股銀行則支持政府政策共同參與,此為正常合理現象,許多政策優惠貸款不也如此?且如授信評估後認為風險偏高,銀行自會提高貸款利率或降低貸款成數有效控制風險。

最後,該文似負面提及離岸風電貸款證券化,證券化係「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立法明文允許銀行風險轉嫁之工具,亦能發揮鼓勵全民參與、推廣綠色能源之作用。離岸風電的開發對環保、經濟、產業、就業均具有質量提升的效益,值得民眾支持,對願意投入開發的廠商與銀行給予正面看待。

*作者為明道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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