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帶頭抵抗的校長們,先把法令搞清楚

2015-09-2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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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院校的學生會到行政院前抗議學習型助理。(蘇仲泓攝)

近日有份163間大學校長簽署的連署文遞交給行政院長,希望院長能夠擋下勞動部發布的「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由於連署文的內容錯誤百出,提出幾點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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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教生依法都納保了,「師徒制」為何不用納保?

連署文提到「勞動部公告不適用勞基法之各業工作者,共有11類以及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等皆排除勞基法適用。」

這說法昧於現時,因為「技術生」(含養成工、見習生),只是基本工資不適用勞基法,其餘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相關規定,仍適用勞動基準法。(參勞基法第69條)。而「建教生」自102年1月2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公布後,相關權益適用保障更為周全,而該法仍然要求雇主必須幫建教生納勞保。這點教育部為《建教生保障法》的主管機關,台師大則為教育部建教合作資訊網的協辦單位,必然清楚建教生也受勞基法的保障、雇主有為其投保之義務。如果台師大校長有簽這份連署文的話,不只是自打嘴巴,還有欺瞞上級之嫌,身為師長的校長們,可以有這種詐騙行為嗎?而既然連建教生、實習生,這種強調「作中學」的學生,都要納保了,很難想像「師徒制」或是「學習型」兼任助理不用納保。

2.「和諧」不是拒絕納保的理由

連署文另提到「大專院校給學生之工讀機會與兼任研究助理等以學習為目的的工作內 涵,屬學習或見習訓練之性質,與校外工作之勞動者性質迥異,強要納入勞基法適用也可能破壞校園和諧之維繫,其道理與貴部認為學校 教師不可組織企業工會之原理相同。」

然而,教師不能組企業工會,當初確實是為了校園和諧之故而限制,但也沒有因為「要維護和諧」,學校因此得以拒絕幫教師納保。再者,教師仍然可以組其他層級工會,權益受損的教師,要跟學校對幹,也常發生,學校也不能因此而拒絕為這些老師納保。

「和諧」無法作為排除勞基法、勞保義務的理由。如果可以當理由,所有企業都可以此理由拒絕為勞工納保。而現在學校拒絕遵守法律,拒絕為兼任助理納保,才是破壞校園和諧的元凶。

3.魚目混珠的胡亂引用勞動部函釋

連署文另稱「勞動部曾於87年11月11日以台87勞保二字第049936明確定位其非屬一般受僱勞工略以,案內所稱因協助校內各校業務或支援活動而領去之工讀助學金或協助教授專案研究或執行學術行政相關工作所領取之研究生獎助學金,非屬薪資範圍,其既未受僱支領薪資自不得參加勞保,爰已有前例可循。」

這段明顯有魚目混珠的嫌疑,因為連署文引用的函釋,連「教育部」、「勞動部」後來都一致認為該函「不具有通案效力」,並且要求各學校還是要個案認定,不可以一律認為不是薪資,而拒絕納保。(參教育部103年1月24日臺教高通字第1030003685號函)

4.財務困難,就不用幫員工納入勞保嗎?

連署文另提到「各校目前開始遭受少子化時代的衝擊,學生人數降低即代表學校收入減少,是 以面對此一現實狀況,預留學校規劃財務之時間與空間實有必要。學校不是營利機構,也不能任意調高學費來增加收入。設若遽爾實施,恐造成公私立學校在健全學校財源等考量下,將會大幅刪減獎助學生工讀之人數。此一結果,學生處境最為不利,對於清寒學生維持就學機會更是平添荊棘。」

然而,「財務困難」並無法作為排除納保的理由,因為勞保條例、勞基法從來也沒有以「財務困難」作為排除納保的理由,如果可行,所有民間企業也都比照辦理,這樣合理嗎?

如果大學認為自己要負擔的保費過重、不合理,認為保險級距有問題,而應該與勞動部溝通級距的調整,藉以調整保費負擔額度,但並非完全拒絕負擔保費。

各大院校經營學校不易,但與主管機關、員工之間的溝通仍應本於誠信、真摯、公開,誠實扛下自己法律上的責任,不宜語帶威脅、論理含混不清,否則校園永不可能有和諧的一天。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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