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檢警記功比「兒少權益+言論自由」更重要?

2015-08-28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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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酷兒盟前身兒少法29條研究會於2012年台灣同志遊行時所舉的標語(取自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官網)

圖為酷兒盟前身兒少法29條研究會於2012年台灣同志遊行時所舉的標語(取自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官網)

一、白色恐怖重現?

相信嗎?如果你在臉書、聊天室或其他網路平台上,因為開玩笑、惡作劇或一時無聊惡搞,留下了「比較特殊」的暱稱,比如「芭樂」、「應援團」、「金載元」或「台北大香蕉」等等,就有機會接到警察局通知,要你去作筆錄,甚至還可能會被檢察官起訴,最後遭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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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一切竟然只肇因於當初那個你認為無傷大雅的網路暱稱,完全不需要有別的犯罪行為,便足以讓你背負刑事責任留下前科,人生盡毀,簡直就像多年前台灣戒嚴時期才存在的白色恐怖,但荒謬的是,這宛如電影劇情般離譜又悲慘的情節,正在你我周遭的真實生活中持續上演。

二、人民團體譴責

8月3日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下稱酷兒盟)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諸多人民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抨擊政府行政怠惰,因為今年1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下稱舊法)修正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除將名稱變更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新法)外,原本總計41條的條文擴增到55條,最後並將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但新法通過至今已逾半年,行政院竟然仍未施行,尤其舊法第29條(註1)正是警方只依民眾在網路上的暱稱就直接移送地檢署,甚至在聊天室釣魚陷人於罪的法源依據(註2),而怠於實施新法的行政院,等於是縱容舊法迫害人民的情況繼續發生。

酷兒盟記者會採訪通知指出,自今年6月至8月2日,該盟至少接獲4起因上聊天室聊天而被警方釣魚的案例,當中不論是因「暱稱」直接以舊法第29條移送、或因警方主動邀約誘導個案表達犯意而被移送,根據警政署102年發佈辦案標準中指出:「警察不得主動邀約等標準」來看,警方顯已嚴重違反自行發布之辦案標準。

三、修法前後差異

(一)限縮舊法第29條

比對新舊法之間的差異,可以發現舊法第29條修正為新法第40條(註3)後,內容並無太大更動,包括「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等抽象要件依然保留,因此,法律上檢警還是有極大的模糊空間與權限,能夠構陷沒有警覺心的人民入罪。

不過舊法的違法要件「促使為性交易」,已經在新法第40條修正為「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原本泛指所有「人」的規定,新法已限縮為「兒童或少年」,一方面符合該條例本為保障兒童與少年的立法意旨,另一方面來說,終究也提高了檢警移送或起訴無辜民眾的相當門檻。

(二)強化兒少權益保障

經過通盤檢視,新法第二章「救援及保護」與第三章「安置及服務」為能更周延確保兒童及少年權益,分別參考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人口販運防制法」的相關規定,共計新增了12條的全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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