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財團法人財務透明的《財團法人法》,8月1日正式公告上路,具備強大政治遊說能量的宗教團體,在立法過程,硬是將宗教團體之財務監督,免除在《財團法人法》之外;現在,由立委王金平等人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則是更上層樓,明文規定宗教團體享有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的「自主權」,同時規定國家不得強制要求宗教團體遵守民主與公開之原則,相關條文若通過,未來宗教財團法人、宗教公益信託將可拒絕政府資訊揭露之要求,形同賦予財務金鐘罩。
「為數眾多的宗教財團法人,是立法強制財務揭露最大障礙」
根據內政部統計,目前全國立案的宗教團體當中,寺廟與宮廟共12207家,宗教財團法人有1787家,宗教社團法人則有2900家。月前,立法院審查《財團法人法》過程,前內政部次長邱昌嶽曾表示,「宗教團體不管是從憲法高度,或是從聯合國兩公約角度,都必須考慮其特殊性」,由於內政部正研議《宗教團體法》立法,未來的立法空窗期,《財團法人法》針對宗教財團法人,應該給予彈性處理空間。
在宗教團體強力遊說下,立法院最後以75:5票的懸殊比數,通過了第75條「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的規定。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日前在一場研討會上也表示,5000個全國性財團法人當中,具宗教背景的財團法人就佔了近3000個,為數眾多的宗教財團法人,是立法強制財務揭露的最大障礙。
不過,宗教團體並沒有從《財團法人法》的勝利中獲得滿足,上周由立委提案的《宗教基本法》,準備針對政府監督宗教團體,訂下重重關卡。
《宗教基本法》若通過,未來政府監督變困難
首先,該法第10條規定「聖俗分離原則」,要求內政部必須尊重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之傳統、特殊性及自主性,不得介入宗教教務,對於宗教團體之信仰、教制、傳統等教務事項,不得調解與干涉,亦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
第13條的「宗教自主權」規定,則明文規定宗教團體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享有自主權,包括《民法》、《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信託法》等關於教育文化慈善公益團體之監督、管理規定,不適用於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為了避免政府干預,立委提案的版本,甚至要求國家「不得強制要求宗教團體遵守民主與公開之原則」。
內政部官員表示,目前《監督寺廟條例》,僅要求寺廟將「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每半年終報告向政府申報,過去對於未申報的寺廟,也沒有訂定處罰規定;去年內政部研議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就財務資訊揭露部分,也僅要求「對內揭露」,並沒有要求揭露小額捐款(例如香油錢),金額較高、具有單據的信眾捐款與收入部分,才需編制年度財務報告。
官員表示,如果《宗教基本法》真的通過,內政部對於宗教團體的財務監理,等於是維持目前《監督寺廟條例》的狀態。
《宗教基本法》的金鐘罩,不僅將保障宗教財團法人免於財務揭露,目前宗教團體不斷增生的周邊公益組織,例如社團法人、公益信託,未來恐怕也很難監督。
公益信託免受財務監督,宗教法人恐成「善霸」
以公益信託為例,目前成立公益信託的宗教團體,包括一貫道的「明音宗教公益信託」,基督教團體的「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佛光山的「星雲大師教育基金」,目前極力推動《公益信託專法》的立委王榮璋,日前就曾在立法院質疑,相關部會對於宗教團體捐助成立之公益信託,缺乏財務監督機制。
據了解,法務部目前研議的《信託法》修法,已經準備針對信託捐贈行為,有更嚴格的規定,例如,限制股票捐贈之比率等等;不過,相關單位都擔心,未來宗教團體可能透過遊說,再度將宗教公益信託,排除在《信託法》的規範之外。
尤其是,立委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同時針對宗教法人之稅捐、興辦公益等事業訂定特殊待遇,在缺乏相關財務監督機制下,宗教法人未來恐將成為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所形容的「善霸」。
該草案規定,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相關稅捐之減免,準用稅法有關財團法人之標準,同時也準備放寬宗教團體,兼營墓地、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等事業。
內政部憂宗教團體稅捐措施 讓加強財務揭露目的受阻
內政部官員表示,內政部從1990年代起,輔導宗教團體合法經營,針對非法佔用國有土地之宗教團體,當初同意「合法化」的前提,是宗教團體須成立財團法人,這樣的設計,是希望財團法人日後解散後,財產回歸地方政府。
「當初財政部之所以同意宗教團體,豁免遺贈稅、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等措施,目的都是希望宗教團體能夠加強財務揭露,現在立委提案訂定《宗教基本法》,賦予宗教團體免受財務監督之權利,內政部方面很擔心,財政部可能會收回上述賦稅優惠。」
另外,針對《宗教基本法》草案,將納骨塔納入宗教建築之附屬設施,內政部官員表示,目前《殯葬管理條例》,原本就針對寺廟既有之靈骨塔設施,允許繼續原地使用,但殯葬設施之申設,涉及到土地使用分區,宗教用地與殯葬用地二者並不相容,不能混用,內政部面對其他壓力團體,現階段要放寬寺廟兼營殯葬設施有其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