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銀行局主任秘書王允中今(10)日表示,隨著信託業相關修正辦法最近要發布實施,銀行將不能再賣TLAC債券(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給一般投資人,專業投資人則是不受限制。
王允中表示,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11條、第21條及第10條附表二至附表四,已經完成法規預告程序,預告期間外界沒有什麼意見,銀行局準備發布實施。
本次修正重點有二,其一為,信託業已運用信託財產投資於TLAC債券者,僅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指示賣出,不得再受託投資。換句話說,銀行只能替一般投資人賣出TLAC債券,不能再受託買入。
信託業者包括銀行、證券公司、全國農業金庫、信用合作社,券商部分,金管會證期局2020年已修改管理規則,明定證券商受託買賣TLAC債券,委託人以專業投資人為限;銀行等信託業者則是尚未禁止,金管會銀行局趁本次修改信託業管理辦法,一併修正,讓監理法令有一致性的規範。
金管會銀行局信託票券支付組科長顏佳瑩解釋,2008年金融海嘯後,為解決銀行「大到不能倒」的問題,國際上鼓勵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發行具有損失吸收能力的債券(Total Loss Absorbing Capacity,簡稱TLAC債券),當這些大到不能倒的銀行遇到危機時,可透過減記債券本金或把債券轉換成股權來吸收銀行的損失。
TLAC債券替大銀行吸收損失,投資風險高

不過,從投資人的角度,TLAC債券的投資風險比一般債券要高,因此金融穩定委員會(FSB)2019年發布TLAC標準技術執行覆核文件,建議應避免非專業投資人(或稱一般投資人)持有過多的TLAC債券,證期局於是在2020年修改規定,要求券商只能賣TLAC債券給專業投資人。
顏佳瑩說,國內目前有32家銀行持有受託買入的TLAC債券,證期局修改規定後,多數銀行自我設限不再銷售TLAC債券,目前僅8家銀行有賣。本次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實施後,銀行將不能再賣TLAC債券給一般投資人。
本次針對信託業的第二個修正重點為,信託業不得推介的對象,刪除年齡為70歲以上的非專業投資人,以避免造成年齡標籤化疑慮。
70歲以上的一般投資人,將回歸由信託業依規落實充分瞭解客戶(KYC)、充分瞭解商品(KYP)及適合度分析等評估程序,並依客戶評估後的風險屬性及承受能力推介適合的金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