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作人觀點:歷史在這裡歎息─關於浦志強案的思考

2015-06-1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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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結束後,吃夠了人治和吏治苦頭的中國共產黨,在走了三十年彎路之後,終於決定走憲政之路。舉法治之旗。1982年,在五四、七五、七八憲法基礎上,制定了八二憲法。作為當時最大的全民共識和最高的法律權威,八二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同時規定,黨必須在法律範圍內活動,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當年,立法機構以憲法形式與民立約,用總共134條的憲法法律,對政府權力進行了規範和限定。在人權保障方面,憲法以24條法律形式,專門規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並通過四次修憲,不斷強化提升。根據憲法制定的刑事法律和其它法律,對公民權利保障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其中關於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規定,明白無誤,沒有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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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法制建設方面,加快了步伐。1998年,中國簽署了兩個人權國際公約。1999年,依法治國寫入憲法。2004年,人權首次入憲。2003年十六大,2013年十八大,都提出依憲行政,依法治國。但是,隨著社會發展,政治改革卻沒有相應的跟進。八九之後,政治改革完全停止,不能碰的敏感和紅線,成為新的治國方式。由於政治與法治的關係存在諸多疑問和誤區,更由於不懷疑不爭論,從立法到司法,從理論到現實,出現大量的脫節和矛盾。有立法而無守法,導致法制建設虛化,法治環境惡化,政治改革和人權保障,紅燈頻頻。在公民權利特別是言論自由權利的保障方面,更與時代潮流背道而馳。

立法必須守法,否則毫無意義。在言論領域,尤其如此。

首先,國家根本大法憲法,規定了相對完整的公民權利體系,其中著名的第35條專項規定,規定了公民言論自由權利,包括說「錯」話的權利。刑法、刑訴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服從、補充、配合,而不是反對這一條憲法規定。

其次,關於犯罪。國家刑事法律以犯罪構成理論為核心,以刑法基本原則、刑事司法原則、刑事審判原則、定罪基本原則為基礎,對罪與非罪,作出了原則性的、系統性的、不容分裂肢解的統一規定。刑事審判定罪有法可依。犯罪的基本特徵,是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刑法當罰性。犯罪的法定條件,是犯罪構成。即構成犯罪的主客觀要件,包括犯罪客體、客觀要件;犯罪主體、主觀要件。行為人的行為具備犯罪構成的事實特徵,是認定犯罪的法定條件。

再次,具體到言論犯罪。在刑法法條中,以造謠和誹謗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這是犯罪認定的必要條件,真正嚴肅客觀的庭審,必須尊重這一點。在事關言論罪的審理中,特別應該堅持罪刑法定,以犯罪構成的事實特徵為依據,以刑事違法性為首要標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法庭審理。審理法官應該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堅持罪刑法定、法前平等、罪刑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在庭審中,要堅持主客觀統一原則,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堅持事實特徵與本質特徵的統一;本質特徵與形式特徵的統一;主觀罪過與客觀危害的統一;堅持質的規定性與量的規定性的統一。審判時,必須遵守法定定罪原則,確保審判定罪的合法性、平等性、協調性、謙抑性。在涉及言論犯罪的案件中,為維護司法人權,防止枉法審判,刑法特別制訂了一系列排除性規定,明確了一般性言論如暴露思想的,發牢騷的,批評領導和政策的言論,不構成犯罪。只有言論而沒有行為的,不構成犯罪。刑法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而在即將開庭的浦案審理中,法制的健全、法治的品質、法院的水準、法官的良知,都將接受法的規定性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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