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作人觀點:歷史在這裡歎息─關於浦志強案的思考

2015-06-1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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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在押的維權律師浦志強。(新公民運動)

因案在押的維權律師浦志強。(新公民運動)

法庭之上,庭審還在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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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庭審繼續,是指庭審的形式還在「走程序」,而庭審的實質性內容,即依法依規的司法審判,不在現場。除去一張蓋好鮮章的判決書在等待複印,司法公正,早已無蹤無影。

所以你置身事外,夢遊法庭,仿佛等待判決的人,不是你,而是那些法官們。

你沒能看到浦志強律師的眼淚滂沱,沒能聽到夏霖律師的咆哮法庭。你也看不見法庭裡面,法官法警們沒有表情的表情後面的苦澀表情。你更看不見法庭外面,專程而來的災區群眾和成都市民的失望的眼神——最後的公平正義,在他們眼前飛快地消失。

七年前,在一次司法審判中,一種權力僭越了另一種權力,只用兩個小時,就把國家法律踩進了污泥。當時,你看見了憲法的無力,也看見了法律的無辜,而作為刑事審判當事人,你只有歎息。你歎息法律的無辜和無力,也歎息被稱為「統治階級的意志」的國家法律,卻被統治,被扭曲。

七年過去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據說已經宣告形成。依憲行政,依法治國,被稱為既定國策。這使你對國家的未來,有了一些信心。你認為,如果法治的進步,必須由許多錯誤來換取,即使碰巧你就是那個不幸的當事人,你也願意。前提是,能夠因此而推動法治的前進。

可惡的是,雖然聽到了法治前進的腳步聲,你看見的,卻是一種倒退著的前進。你的看見,來自于包括高瑜、浦志強、唐荊陵、賈靈敏等一大批中國公民的所謂「言論犯罪」。政法部門對這批敢於承擔社會責任的良心人士的政治壓迫,是繼八九之後少有的一次大規模政治清洗。其方向,與前二十年的開明專制有較大的差異。其政治動機、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十分可疑。

你看見,多年以來,為捍衛公民言論自由和憲法權利而出生入死,並因此被媒體評為2013年度中國法治人物的浦志強律師,如今因言獲罪,即將站上被告席。這一次,曾經無數次拯救了當事人並維護了國家法律權威的大律師,將為自己的言論權利,進行無罪辯護。而他曾經從言論絞肉機下面解救出來的眾多中國公民,包括你自己,即將看見司法審判,可能在以權代法和有法不依的法庭之上,再次成為一場戲劇,從而再次承受心靈的酷刑。

這不是一種諷刺。這是一種故意,或者說,主觀惡意。

這不能不使你想起「殘餘」一詞。文字獄,正是中國的殘餘,有特色的殘餘。現在你只是看不清楚,歷史的殘餘和革命的殘餘,區別究竟在哪裡。

其實,文字獄問題,亦即言論自由問題,是中國封建專制主義的一個痼疾,是兩千多年沒有得到有效根治的一個嚴重的歷史問題。近百年的革命中,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的各類革命政黨的首要目標之一,正是為了反對封建專制制度,建立現代法治國家,從而保障言論自由,解決這一個歷史問題。1946年的《共同綱領》,以多黨合作,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為核心,集中反映了全民族的共同心聲。1949年建政後,由於領袖的個人意志,代替了全黨全軍全國人民的整體意志,改變了國家歷史進程,使中國失去了三十年。直至今日,無數民族精英包括極少數共產黨員,還在為言論自由而前仆後繼,奮鬥不息。其中不少人,僅僅為了思想和言論,走進牢獄。由此可見,文字獄,是現代化之敵。

文革結束後,吃夠了人治和吏治苦頭的中國共產黨,在走了三十年彎路之後,終於決定走憲政之路。舉法治之旗。1982年,在五四、七五、七八憲法基礎上,制定了八二憲法。作為當時最大的全民共識和最高的法律權威,八二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同時規定,黨必須在法律範圍內活動,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當年,立法機構以憲法形式與民立約,用總共134條的憲法法律,對政府權力進行了規範和限定。在人權保障方面,憲法以24條法律形式,專門規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並通過四次修憲,不斷強化提升。根據憲法制定的刑事法律和其它法律,對公民權利保障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其中關於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規定,明白無誤,沒有歧義。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法制建設方面,加快了步伐。1998年,中國簽署了兩個人權國際公約。1999年,依法治國寫入憲法。2004年,人權首次入憲。2003年十六大,2013年十八大,都提出依憲行政,依法治國。但是,隨著社會發展,政治改革卻沒有相應的跟進。八九之後,政治改革完全停止,不能碰的敏感和紅線,成為新的治國方式。由於政治與法治的關係存在諸多疑問和誤區,更由於不懷疑不爭論,從立法到司法,從理論到現實,出現大量的脫節和矛盾。有立法而無守法,導致法制建設虛化,法治環境惡化,政治改革和人權保障,紅燈頻頻。在公民權利特別是言論自由權利的保障方面,更與時代潮流背道而馳。

立法必須守法,否則毫無意義。在言論領域,尤其如此。

首先,國家根本大法憲法,規定了相對完整的公民權利體系,其中著名的第35條專項規定,規定了公民言論自由權利,包括說「錯」話的權利。刑法、刑訴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服從、補充、配合,而不是反對這一條憲法規定。

其次,關於犯罪。國家刑事法律以犯罪構成理論為核心,以刑法基本原則、刑事司法原則、刑事審判原則、定罪基本原則為基礎,對罪與非罪,作出了原則性的、系統性的、不容分裂肢解的統一規定。刑事審判定罪有法可依。犯罪的基本特徵,是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刑法當罰性。犯罪的法定條件,是犯罪構成。即構成犯罪的主客觀要件,包括犯罪客體、客觀要件;犯罪主體、主觀要件。行為人的行為具備犯罪構成的事實特徵,是認定犯罪的法定條件。

再次,具體到言論犯罪。在刑法法條中,以造謠和誹謗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這是犯罪認定的必要條件,真正嚴肅客觀的庭審,必須尊重這一點。在事關言論罪的審理中,特別應該堅持罪刑法定,以犯罪構成的事實特徵為依據,以刑事違法性為首要標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法庭審理。審理法官應該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堅持罪刑法定、法前平等、罪刑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在庭審中,要堅持主客觀統一原則,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堅持事實特徵與本質特徵的統一;本質特徵與形式特徵的統一;主觀罪過與客觀危害的統一;堅持質的規定性與量的規定性的統一。審判時,必須遵守法定定罪原則,確保審判定罪的合法性、平等性、協調性、謙抑性。在涉及言論犯罪的案件中,為維護司法人權,防止枉法審判,刑法特別制訂了一系列排除性規定,明確了一般性言論如暴露思想的,發牢騷的,批評領導和政策的言論,不構成犯罪。只有言論而沒有行為的,不構成犯罪。刑法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而在即將開庭的浦案審理中,法制的健全、法治的品質、法院的水準、法官的良知,都將接受法的規定性的考驗。  

最後,作為已在現代國家中形成國際共識的《約翰尼斯堡原則》,以言論是否引起“即刻而現實的危險”,來作為定罪依據,排除了以日常生活言論以及過往的言論構罪的可能性。在言論範圍內,法學意義上的既往不究,早已成為現代法學通識。只有個別國家,至今還在以言定罪。

綜上可知,關於人權保障問題和言論犯罪問題,即使在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也有清楚而明確的表述和剛性規定,並非無法可依。然而,近年來,在一系列政治性案件中,卻很難體現出真正的司法公正,甚至程式正義,也得不到有效保證。在此類案件中,司法部門的權大於法,以言代法,有法不依,執法違法,已成蔓延之勢,難以抑止。尤為惡劣者,央視“電視法庭” 變成刑事法庭,代行法律和法官職能,先判後審,不判也審,如湘江風雷激蕩高潮高潮高潮迭起,把法律法規撕成碎片雪花遍地。

通觀浦志強言論構罪案,《起訴書》在浦志強的個人微博中,抽出過往的三十六條微博言論,來提出控告,這不僅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毫無法律上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即使在政治利益和社會效果上,也是得不償失。在公訴人舉證中,浦志強微博言論所涉及的問題,有政策建議,無惡意誹謗;有善意批評,無造謠生事;有現象評論,無攻擊客體;有情緒宣洩,無主觀惡意。即使文中對個別人個別事個別現象,有不當評論,也是浦志強個人的言論自由權利,沒有現實危險性,也沒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可違法剝奪,公權干預。

浦志強博文涉及個人評論,如果當事人對博主言論有意見有情緒,應該是親告案件,由當事人依法告訴處理,而不能由公權部門越權代理並提出公訴。而在關於民族政策的評論中,公訴人看不到其中博主的明明白白的焦慮和善意,反而翻轉,穿鑿,附會,妄測,活生生地拎出一個別有用心,來代替當事人的本意,還要拿來構罪,這真是一個司法奇跡。如此一樁客體模糊,客觀要件為純粹言論的所謂敏感案件,卻要強拉國家法律為其背書,實為中國法律之恥!

公訴機關對浦志強的控告,並無合理的法律依據,涉嫌違憲違法。反之,這一控告,已經在事實上背離了聯合國憲章和人權宣言,背離了關於公民權利的兩個國際公約;背離了關於互聯網言論自由的相關協議;背離了國家領導人關於保障公民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批評建議權的政治承諾,同時,也背離了關於公平正義的公秩良俗和道德倫理。這是稍有法律常識的現代公民都能認識到的常識性問題,本來並不需要在此贅言。然而,作為執法部門的公檢法的法律人,為什麼要在職業上、專業上、技術上如此統一地,配合默契地犯下這一常識性的低級錯誤呢?難道這就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中國特色?還是中國法律被特色?

中國改革開放後三十年的基本特色,是市場化和法制化。前三十年,國家領袖在政治上無法無天,恣意妄為;後三十年,各級政府在執政中體現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可以說,法制建設和依法治國,是改革開放前後三十年的歷史分水嶺。這是現代中國的立國之本,動搖不得,倒退不得。只有在依法治國的基礎上,才有可能形成最基本的國家和民族共識,進而由初級階段的專政,發展到較高階段的憲政,建設一個現代國家,實現實質意義上的民族復興。憲政問題,是國家民族的基本共識。如果沒有這個共識,如果誰要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以專政對抗憲政,大搞階級鬥爭,國家的前景,可想而知。

以上所述,本為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在此卻由一個曾經的刑案當事人,非專業人士來向司法部門和法官大人由衷訴說,向專業人員進行普法宣傳教育,這不是很可笑嗎?是的,這是可笑的。然而,當你看見這個可笑的現象,想到這一現象的原因,想到浦案的成因,想到法治的環境,你能笑得起來嗎?你只有歎息。    

無論什麼樣的時代,無論什麼樣的經濟奇跡,如果存在言論罪和文字獄,如果還有因為思想和言論而坐牢的政治犯,這樣的社會,不可能自信。無須抹黑,事實不證自明。資訊時代的道路以目,不可能成為中國好風景。

在嚴格的意義上,浦志強不是一個通常意義上的執業律師。他是一個大律師,因為他來自歷史。浦律本科是歷史系出身,讀研是法律史。正是在讀研時期,他成為獻身社會的廣場之子。這段經歷和後來二十多年的社會變遷的歷史,鑄就了他的大歷史人格。他為改善這個國家而受苦受難。他可能感動不了肉食者的“中國”,他卻感動了億萬中國人,感動了世界。他的受審,就是國家頒發給他的官方證明。他以肉身走進司法史,以慈善之心走進歷史,他應該感謝誰嗎?

也許,你和他都只有歎息。不公在眼前發生,歷史就在這裡。

近年來,由於認識和利益問題的不確定,甚至尖銳對立,導致各種矛盾交織,利益紛爭,局面混亂。在司法公正方面,有進有退。司法的進步固然振奮人心,但某些方面的倒退,卻更令人寒心。僅從浦案、高案、唐案等言論案可以看出,在保障公民政治權利特別是言論自由權利方面,出現了大面積倒退。這種退步,與市場經濟時代的商業違約毀約行為,十分類似。而在立法司法上的違約毀約,無異於啟動自毀程式的政治冒險,這種冒險可能導致改革開放的法治成果前功盡棄,甚至歸零。中國傳統的治亂迴圈,也許將重新開始。

從秦政到清朝,從民國到新國,從一元王朝到二元語系,從全民體制到兩個階級,惡狠狠和軟綿綿,如同兄弟演戲。看得太多,進而無語。

前所未有的奔跑,前所未有的撕裂,前所未有的失落,前所未有的自信!掉隊你不能罵人,跌倒你不能哭泣,輸家你不准下桌,贏家要跑?那也不行。勝利者書寫的歷史,B面都是羞恥。.看得太多,進而無語。

為什麼,你的正,對我是負的,我的正,對你也是負的?如果任由屁股指揮腦袋,任由拳頭命令腦袋,你我的人生,只能成為一場賭博,一場零和遊戲。

這是誰的叢林?官民為何對立?看得太多,進而無語。

不看那麼多,行不?可你不怕絞肉機,只怕洗腦機。你不是超人,當然恐懼,但你更恐懼精神殘疾。所以你只有歎息。歎歷史之痛,息入世之心。

*作者曾任《文化人》主編,中國民間組織「綠色江河」副秘書長。本文經作者同意轉載自「新公民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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