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檢察官的陰陽界—談相驗與解剖

2015-06-16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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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關天,相驗仍需要外部監督機制(圖片取自Madre in Italy)

人命關天,相驗仍需要外部監督機制(圖片取自Madre in Italy)

近日社會上發生許多他殺案件,檢察官在其中扮演了重要卻少為人了解的「相驗」工作,其權責從判別死因、決定是否解剖,到判斷是否有人涉及犯罪,都在相驗檢察官的權責之中。但相驗工作,卻僅受內部監督,相驗報告書亦不會交付到死者親友手中。這人命關天的工作,若檢察官不慎行,則可能成為司法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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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死亡 檢察官需率法醫師現場相驗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也就是只要不是在醫療機構病死或自然死的死者,都必須經過檢察官完成相驗,才能辦理後事。

地檢署每天都有外勤值班檢察官負責處理當天轄區內的相驗工作。當轄區出現不是在醫療機構病死或自然死的死者時,消息會先通報附近的派出所,由派出所通報其管轄分局,該分局偵查隊通報其管轄地檢署的法警室,再由該地檢署法警室彙整陳報給當天輪值外勤的檢察官。

輪值外勤的檢察官收到相驗陳報資料後,就要判斷相驗工作該如何進行。例如,是只要單純去死者遺體所在的殯儀館或醫院太平間相驗即可,或是要去死者陳屍現場先行勘驗?或是否有進一步解剖的必要?確定如何進行後,就由外勤檢察官排定時程並決定要從哪一件開始相驗。

相驗地點就是死者遺體當時的所在地,可能是醫院太平間、殯儀館或是死者生前住處。雖然法律規定相驗工作由外勤檢察官進行,但相驗時絕對不會只有檢察官一人,不僅須有直屬書記官協助製作訊問筆錄,也需法醫師或檢驗員協助醫學專業。此外,轄區的派出所員警和分局偵查隊員也會在現場陪同。

相驗為判別死因的第一步

相驗的程序,是由法醫師或檢驗員直接檢視死者遺體身上每一處,向檢察官說明其判斷的死因為何,並拍照記錄。待聽取法醫師或檢驗員的意見後,檢察官就會向死者親友說明相驗的初步意見,並詢問有無要陳述說明之處?必要時會製作訊問筆錄。

綜合各種資訊後,如死者的死因明確,例如是自殺或意外,檢察官就會指示法醫師或檢驗員當場開具載明明確死因的相驗屍體證明書,交付給死者親友,以辦理死者後事。

若死因無法確認則需深入解剖

如果相驗時無法判別死因,或是死因有進一步深入確認之必要,檢察官就會決定擇日對遺體進行解剖。

解剖是很慎重的程序,通常是由法務部自身或約聘的法醫師負責操刀。解剖時,負責相驗該死者的檢察官,一定要帶著地檢署的法醫師或檢驗員和書記官等到場,轄區派出所員警和分局偵查隊員也都會到場。待檢察官驗明死者後,就會指示操刀的法醫師進行解剖,到場的員警則負責將解剖過程全程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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